张高峰
摘 要:沉船应急设标是体现航标管理部门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围绕沉船应急设标活动中的沉船自身及周围条件,深入分析沉船应急设标的关键要素,以完善应急设标过程中的技术控制,提出多种提升沉船应急设标效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应急设标;沉船要素;效能提升;对策建议
沉船应急设标是指在船舶发生沉没事故后,由航标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对沉船进行标识的行为。其作为航标应急反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沉船附近过往船舶航行安全,避免沉船次生事故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沉船应急设标过程中,由于沉船自身、沉船位置、沉船周围水深及海况条件的不同,需要对上述各种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综合判断,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设标方案,以提升沉船应急标识效能,进而提升沉船应急设标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1 沉船应急设标现状
为保障沿海水域的航行安全,确保航标应急任务的及时完成,提高全国沿海航标应急反应能力,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10年印发了《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其中第二章管理规则第8条规定:“当地海事部门应向辖区航标处提供如下应急反应信息:(1)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名称、船型、吨位、尺寸、装载情况等;(2)事故信息,包括位置及报警时间、船舶沉没时间、沉船位置、船艏向、水中姿态等,障碍物未露出水面的,应提供水下探摸位置;(3)环境信息,包括当前的风速、风向、能见度、海水流向、流速、水深、潮流、海底地貌、已(疑)存障碍物情况等;(4)其他有助于航标应急反应活动的据报信息。”然而,在沉船应急设标工作实践中,上述信息航标管理部门往往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得,或者相关部门所提供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足以对沉船应急设标形成有效技术支持和作业控制,因此单纯依照《海区航标应急反应管理办法》,尚不能实现对沉船应急设标整个工作环节形成全方位有效支撑,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分析总结,为沉船应急设标积累实践经验。
2 应急设标中的沉船关键要素分析
沉船应急设标与航标日常巡检维护作业相比,存在其自身的特殊性。由于应急设标任务的紧迫性、设标水域的复杂性及通航环境的特定性等,需要高精度、高稳定性的航标作业,而这些都离不开对沉船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深入了解,其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要对沉船危害进行有效识别。沉船危害识别是通过对沉船情况的了解,找出主要危害要素,对沉船的总体危害进行评价,从而为沉船的应急设标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沉船危害主要体现于妨碍通航安全、污染水域环境和危害其他公共利益等三个方面,沉船的整体危害取决于这三方面危害的总和。其中,妨碍通航安全是关系到应急沉船标志设置的关键所在,因此,需针对沉船的碍航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2.1 沉船位置
沉船事故多发生于习惯航路、航道、交通密集区、港口附近,一般会对通航水域安全航行造成隐患。一方面,其打乱了通航船舶惯常的航迹分布,通航船舶航行至此要采取转向、降速甚至紧急停船处理,增加了其操纵难度和发生事故的概率;另一方面,沉船侵占了航道,使得可供通航船舶操纵的剩余航道宽度变小,航行难度加大,事故隐患加大。如航道本身较窄,有可能使其他船舶无法通航,导致港口或码头瘫痪。针对上述情况,海事管理部门会同航海保障部门经沉船应急扫测后,采取如设标、打捞移除障碍物或重新确定安全航道等行动,以确保航行安全。
2.2 沉船(残骸)以上富余水深
沉船(残骸)以上富余水深是对于可能航经该沉船(残骸)的最大吃水船舶而言的。当沉船扫测完成后,应首先完成该富余水深的判断,以决定是否进行設标。沉船(残骸)以上水深对通航安全的影响如图1所示,其中沉船(残骸)以上水深指沉船最高点至海平面的距离,用Hm表示。
富余水深的判断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当海图水深超过90m,则认为对几乎所有通航船舶都是安全的,因对于目前世界上最大吃水船舶的富余水深完全满足通航需求,该判断基于沉船(残骸)在水中为稳定倾覆或卧底状态;二是海图水深小于30m的时候,对大部分通航船舶可能构成潜在威胁。若沉船(残骸)以上水深Hm大于通航船舶所需要的水深D,则船舶无通航风险。因此,当海图水深超过90m,沉船(残骸)以上水深Hm大于通航船舶所需要的水深D,航海保障部门不必进行沉船应急设标。对于海图水深小于30m,若沉船(残骸)以上水深小于船舶通航安全水深的沉船,则航海保障部门需进行应急沉船设标。
2.3 沉船(残骸)尺寸
众所周知,船舶越大,其在航道中占据的空间就越大,发生船舶次生危害的概率也越高。在分析船舶大小与应急设标种类、数量的关系时,主要是从船长及吨位两个方面来考虑,船舶长度越大,吨位一般也相应增大。通常情况下,在考虑设标船自身安全性和设标合理性时,借鉴《沉船风险评估方法研究》关于沉船危害性分类中所指沉船(残骸)尺寸,提出航海保障部门在沉船(残骸)总吨小于15 000GT或船长为150m以下,且沉船(残骸)经扫测后位置及姿态稳定,具有应急沉船设标条件时,不论设置何种应急沉船标,均可设1座应急沉船标;若沉船(残骸)总吨大于15 000GT或船长为150m以上,且沉船(残骸)经扫测后,位置及姿态稳定,具备应急沉船设标条件时,可设1座及以上应急沉船标。必要时,可视沉船危险程度,海事管理部门在沉船周围设置警戒船执行警戒任务,以提醒过往船舶安全航行。
3 提高应急沉船设标效能的具体举措及建议
3.1 科学合理地进行海上沉船应急标志配布设计
(1)航标管理部门在标识沉船时,标志的颜色、编号、形状和发光特征都必须要与现存的中国海区航标系统和IALA系统的规定相一致。当设置沉船标志时,可使用侧面标志、方位标志和孤立危险物标志、应急沉船示位标志(尽可能少用或不用)。
(2)如使用侧面标志,灯光节奏应该是快闪光,应当按照合适的顺序,与其他在同一航道或者水路上的航标进行合理编号。
(3)沉船标志的设置位置应当距船舶残骸180m以内,并且是设置在沉船靠近航道或者其朝海的一侧。如果有必要,可以设置多座航标,目的是尽可能地减少对沉船实际位置的误解。设置沉船标志的最终目的应当是使航船能够安全地驶过该标志。
(4)除了设置灯浮标和立标以外,在沉船暴露在水面上的部分还可以设置显示灯光和日标。
(5)由于应急沉船示位标在设置永久沉船标后需撤除,因此,除非必须,尽可能不设。若设置应急沉船示位标应设置或系泊在新危险沉船之上,或尽可能靠近新危险沉船的地方,标示新危险沉船所在,船舶应参照有关航海资料,避开本标谨慎航行。
(6)当使用多座方位标志标示沉船范围时,必须采用同步闪。
3.2 加大卫星定位系统和无线电航标的应用力度
随着航标数字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研究应用数字化航标,以完善提升沉船标志的助航效能,是未来航标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沉船應急标识助航效能的有效途径。
(1)加大高精度卫星定位导航的应用力度,加大新型船用DGPS/DBD设备的推广应用,作业人员也可使用便携式高精度定位系统,以提升船舶航行定位精度和航标作业精度。
(2)雷达应答器可以在雨雪、大雾等不良条件下为船舶提供全天候的助航信息,加强雷达应答器在沉船应急助航标志上的应用力度,使其形成连续的无线电助航信息链,以弥补视觉沉船应急标志的助航能力不足。
3.3 拓展AIS航标在应急沉船设标中的应用
AIS航标可以实现对现有航标信号的补充,一种是实体AIS航标通常称之为AIS应答器,船舶驾引人员可通过AIS显示屏看到相应的航标助航信息,即通过现有实物航标信息进行航标信息的补充;另一种AIS虚拟航标是依托AIS系统,以信息21方式发送并设置的航标,针对指定位置的航标符号会出现在船舶AIS终端的显示画面上。航海保障部门在气象条件或时间关系不允许,航道重要位置或海上危险区域设置沉船浮标存在困难的情况下,可以设置AIS虚拟航标标识沉船(残骸)概位,起到应急助航的作用。在水上标志效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将沉船位置等重要位置信息及时发送到船舶,为航海者提供多种助航服务。目前,AIS虚拟航标技术已经成熟,其推广难度在于船舶AIS设备的普及、设备定型、技术标准研究制定,以及航海者对“AIS虚拟航标”认识的普及。建议进一步加大对AIS设备和AIS相关知识的研究、宣传和推广,使航海者及时掌握航标发展状态,确保航标新技术在航标应急反应中取得实效。
3.4 加快构建现代化的综合航标助航服务体系
充分利用AIS系统、航标信息监控系统、港域环境监测系统等手段,及时掌握沉船标工作状态,全面监控和增强辖区沉船标识的助航效能。通过加大无线电航标在沉船应急设标中的使用,与目视航标形成完整的助航服务体系,满足船舶在不同区域、不同时间的沉船标识的助航服务需求,提升沉船标识的应急时效和综合效能。
4 结束语
沉船应急设标工作除以上探讨的沉船关键技术要素外,还有如航标配套法律法规、部门间沟通协调、应急装备配备、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要素需要同步研究。交通强国建设战略,对航海保障部门应急服务必将提出更快、高优、更有效的要求。作为提供基础保障服务的航标管理部门,只有持续完善航标应急反应机制,不断研究和改进航标应急反应举措,才能有效推动沿海航标应急反应能力的提升,才能保证沿海沉船应急设标任务的高效完成,才能为海上船舶航行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 赵净波.浅谈改进沉船应急设标工作的相关对策[J].航测技术,2010-12.
[2] 王玉强,季克淮.沉船应急设标相关问题的探讨[J].天津航海.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6(2).
[3] 娄鑫.沉船应急设标的问题、要素分析及相关对策研究[J]..航海, 20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