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工智能—机器人犯罪

2018-07-28 10:00吴佳星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机器人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科技极大的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机器人产业蓬勃发展,并且在不少行业逐渐取代人类,但是科学技术的两面性也逐渐暴露出来:机器人在带给我们惊喜的同时同样带给我们惊吓——机器人犯罪事件频发,这使我们不得不从刑法角度考虑机器人犯罪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机器人;刑法;犯罪

2016年的3月12日注定是一个受世人瞩目的日子,由谷歌旗下公司开发的阿尔法围棋这一人工智能程序与围棋世界冠军、职业九段棋手李世石进行围棋人机大赛中,阿尔法围棋以4:1的总比分获胜,人工智能的发展可谓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一、人工智能中机器人犯罪的问题

由于人工智能在现代社会中的不断普及与渗透,机器人犯罪的问题才引起人们的关注。机器人犯罪事件最早可以追溯到1978年,日本广岛一家工厂中的切割机器人在从事钢板切割工作时突然出现反常情况,将工厂内的一名工人当做钢板进行了切割,这是世界上第一起机器人杀人事件。1979年在美国同样发生了机器人杀人事件——美国的福特工厂内,一名年仅25岁的装配流水线工人被工业机器人的手臂击中而导致死亡。除了工业性机器人在从事工业生产活动中会因为一系列原因致人死亡以外,过于智能化的机器人也同样会导致惨剧的发生。1989年,前苏联国际象棋冠军尼古拉·古德科夫与一台超级电脑机器人对弈的过程中,连败三局的机器人突然向金属棋盘释放了高强度的电流,而此时尼古拉·古德科夫的手正好放在棋盘上,一代象棋大师便命损机器人之手。距离我们最近的是在2015年7月2日,德国大众的一家工厂内,一名年仅22岁的技术员被一台机器人意外伤害致死。在整个过程中该机器人并未遭任何损害亦没有出现任何技术故障,那么引起该机器人突然出手杀人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还未可知。

二、机器人犯罪所涉及的刑法的问题

对于机器人犯罪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我想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犯罪主体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主体需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机器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包含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机器人是指一种可编程和多功能的操作机,或是为了执行不同的任务而具有可用电脑改变和可编程动作的专门系统。有部分學者认为机器人虽然是被人设计的,但是其具有一定的自我操控能力,并且就目前的技术我们尚不能认定机器人为犯罪行为的原因,不能将机器人犯罪的后果交由人类自己来承担,所以认为机器人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但就按照目前我国的刑法理论来说机器人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因为机器人虽然通过人工智能手段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独立决策能力,但是由于机器人的决策能力依赖于人类给其设定的程序,因此刑法也只能将其视为“物”,因此机器人本身是不能作为犯罪主体而为我国刑法所规制的。

其次我们在机器人犯罪中还需要认定的是设计、制造、操控机器人的人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设计、制造、操作者本身对机器人杀人主观上是故意,机器人的设计制造操控者是将机器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则直接向其追究故意杀人刑事责任即可。而如果设计、制作、操作者对于机器人杀人这一犯罪所持的主观心态是过失,那么则以过失犯罪处罚即可。

三、面对机器人犯罪刑法的应对措施

机器人犯罪的问题不容忽视,传统刑法理论应当作出什么样的改变才能应对机器人犯罪的问题?有的学者提出以制定机器人刑法来应对机器人犯罪的频繁化,将机器人设定为犯罪主体,从而解决机器人犯罪问题。这一构想一方面可以促进人工智能的发展,为人类全面进入智能时代坚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保护自然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自然人摆脱对刑法的恐惧感,这有利于机器人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刑法的制定是人类为中心的,约束人类自身犯罪行为,从而保护人类自己的利益的,而机器人刑法的设立是以把机器人作为刑法的规制对象,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刑法人类中心主义。其次我们需要考虑如何对机器人施行刑罚,难道对机器人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以剥夺生命、自由、财产等为内容的刑罚处罚方式?

对于机器人犯罪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按照传统刑法并不能对伤人或杀人的机器人进行归责,因为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犯罪主体的定义不能应用于机器人;其次我们可以在传统刑法理论中根据实际需要增添机器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而解决未来可能发生的机器人犯罪事件。最后,刑法具有一种特殊的属性-谦抑性,即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并且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它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项新技术的诞生虽然可能带来某些新的犯罪问题,但是只要在整体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刑法就应当对其保持包容和支持的态度。

机器人犯罪问题的产生于人工智能的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可能依赖于法律的回应。对于机器人犯罪而言传统刑法理论尚不能解决,而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需要的是在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的今天,发展和完善刑法理论解决新出现的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我国全面进入智能时代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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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吴佳星(1995),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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