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警犬在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运用

2018-07-27 10:08:10
中国工作犬业 2018年7期
关键词:工作部门群体性警犬

于 娜 桂 琳

警犬的高度警觉性和威慑力,是目前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暴力犯罪和安全防范措施手段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是拓宽警犬使用范围,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警犬潜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本文就运用警犬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谈几点肤浅的想法。

一、在平时,要有准备、有预案,使用时才能快速反应。

群体突发事件往往把重要目标、要害部位作为直接的侵害对象。阻塞交通事件通常发生在铁路、公路干线和交通枢纽;冲击机关事件一般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门前;打砸抢事件大多发生在主要街道和繁华地段。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较严重的后果。轻则引起围观,干扰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重则破环交通、生产,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危害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甚至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能否及时稳妥地平息事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方参战力量能否快速赶到现场,控制局势。针对这一情况,警犬技术工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一要做好充分的备战准备,在日常训练中有针对性地开展耐力奔跑、跳越障碍、声光锻炼、指定目标扑咬以及适应嘈杂人群等基础科目训练,提高警犬的服从性和执行任务的能力。二要落实人员、车辆,随时保持在岗在位,对带犬民警要配备防暴钢盔、防弹衣和通信工具,保证执行任务的需要。三要精心制定预案。根据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结合当地发案特点,警犬技术工作部门要制定多种处置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明确任务分工,明确处置原则和方式方法,并适时组织模拟演练,从而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

二、在处置行动前,要把握政策,要判明性质,慎重用犬。

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他们披着合法外衣,用非法手段,制造和扩大矛盾,搅混阵线,易形成卷入人员多,鱼龙混杂,现场情况错综复杂,所以在行动中要求的政策性强。警犬技术工作部门在参与处置群体事件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区分性质,依法参与处置。在受领任务时,要明确上级指令和事态趋势。在接受任务时,务必详细了解事发地点、原因、规模、性质,对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等情况进行研判,并做好相应的思想和物质准备。明确行动要求、自身的位置及任务和开进方式,由于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其情况特点也不同,要求采取不同的开进方式,灵活把握好威慑的时机与“度”,避免使群众产生疑虑、反感,导致问题复杂化。

三、在处置的行动中,要威力震慑,以静制动。

从以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情况看,虽然参与人员多,涉及范围广,但真正的骨干分子、武装暴力分子是少数,多数是受蒙蔽、受裹胁的盲从群众。因此,要充分利用警犬的凶悍、威猛,使人望而生畏的特点,采取以静制动的战术,尽量集中较多警犬以各种队形在现场重要部位以形造势。这既能震慑部分骨干分子的犯罪欲望,又能警醒受欺骗、裹胁的群众,使其从愤怒、兴奋、盲目等复杂情绪中恢复理智,主动脱离闹事群体。为实现这一目的,警犬工作部门要加强对主要方向和重点区域的封控,设置控制点,扼守周围交通要道和重要目标,与其他警种联动,造成四面合围态势。譬如,迅速封锁各要道路口或街巷口,采用“双卡”队形,卡住各交通要道,疏出阻人,随时做好抓捕企图强行冲入封锁区的暴乱分子;或采用双犬一线的“游动”队形,设置警戒线或警戒区域,通常警戒点在警戒区外围15~30米,间距可根据警戒区域的范围和用犬量的大小而定;当暴乱分子企图冲入时,可先予以警告,警告劝阻无效时,可利用犬的威慑力驱退暴乱人群;当暴乱分子冲破警戒线,越入警戒区时,可集中犬力,指挥犬扑咬组织和指挥者,或捕获行凶的暴徒。同时,也可在现场周边实施携犬巡逻,充分展示警犬的威猛性,给违法分子以强烈的心理震慑。在巡逻中应注意:执行携犬巡逻时,通常是协同其它警种,采取编队形式,以1至数头犬为1个分队进行徒步或乘车巡逻;徒步巡逻时,犬在前行;乘车巡逻时,犬应在便于迅速出击的位置;夜间巡逻时尽量避开灯光等,保持肃静、提高警惕;发现可疑目标时,应严密进行监视和盘查,如遇暴乱分子,在查明身份后对拒捕或行凶者,可令犬扑咬或追捕,直至擒获归案。在处突行动中,带犬民警要机智勇敢,沉着冷静,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切忌操之过急。这样,既可以保存警犬的实力,又可以进一步观察态势,适时地进行驱散或扑咬,控制事态发展。

四、在处置行动中,要审时度势,适时出击。

群体性事件参与人员多,参与者的行为多数是利益驱动下的本能冲动,一旦要求得不到满足时,极易出现激进的对抗行为,使事态性质发生变化。特别是带有组织性的群体闹事,一旦形成和发展,往往会不惜时机,采取呼喊反动口号、冲击重要目标、堵塞交通枢纽、打砸抢烧杀、绑架党、政机关领导人等各种犯罪行为,形成与涉事企事业或党委、政府对抗,造成社会动荡和不稳定。此时,在处突行动中,必须审时度势,及时出击。如当闹事人群情绪激昂、无节制,不强行驱散难以制止时,或人群长时间聚集,可能导致事态扩大,影响周围地区社会稳定时,或出现打、砸、抢、烧、杀等犯罪行为难以制止时,警犬工作部门可在现场指挥员的指挥下,与其他警种配合,实施强行驱散。此时可采取“箭驱”防暴队形,强行驱散暴乱人群。对打、砸、抢、烧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要组织警犬实施扑咬驱散,抓捕首恶,震慑闹事人群。此时可采用“分割”、“突破”队形,突入暴乱指挥核心,依法抓捕首要或骨干分子,使暴乱人群失去指挥,迅速瓦解。实施强行驱散的方法,可根据现场的情况灵活运用。当闹事现场呈散乱状态时采取一面或多面推进清场方式,集中力量,强行向某一方向人群推进,迫使人群离开聚集地;当闹事人群比较集中,组织较严密时,要采取“多路向前,中心开花”的战术手段,使中心层腹背受击,使其他参与层和围观层的人员感到心理恐慌,从而达到驱散的目的。使用警犬出击时,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切行动要服从现场总指挥,注意推进的速度和限度。要互相配合,发挥整体威力,非特殊情况和特别批准,禁止单人单犬单独行动。使用的警犬要凶猛,服从性要强。对案情要了解,重点人口要掌握,扑咬对象要准,要把握限度,严格控制好犬,防止误伤群众。

五、在处置行动中,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群体性事件参与处置的部门较多,因各方力量的职能分工不同,现场整体指挥协同有一定的困难。在行动中必须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处置,才能使参与处置的各方力量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最大限度地保证指挥的统一性,行动的整体性和处置的有效性,保证处置任务的完成。因此,警犬工作部门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必须以全局利益为最高利益,严格按党委、政府的决策和部署行动,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无条件地服从指挥。同时,要严密组织和控制本部门人员及警犬的行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总之,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行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战术,及时平息事态,有效控制局面,积极消除负面影响,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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