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钟浩
长久以来,人们的朴素道德观念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就会出现民意泛滥的现象始终得不到消解。从理性到感性的过渡可以从客观程序主义过渡到道德,而显然我国公民对于热点刑事案件的裁判多以道德为主,而法院受到高强度舆论压迫也不得不做出不同判决。2016年11月3日从日本毕业的中国女大学生江歌被谋杀,也是一起受舆论极大影响的案件。尽管目前该案并没有尘埃落定,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此案的一些部分来分析当下网络舆情与司法正义的关系。
一、程序正義与道德
(一)二者的含义及比较
程序正义和道德三者是从不同层面对“正义”的体现,根源于不同的因素在人们心中对于正义的作用。
1.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政治文明的概念之一。程序正义本质上是维持实体正义,这就是司法层面必须严格遵守程序的原因。韦伯认为,西方法治所依赖的法律权威的两大支柱,一个是官僚组织,另一个是程序规范。说明法律的公平正义,的确需要程序加以体现,也需要程序加以规制。
程序正义可以分为主观程序正义和客观程序正义。客观程序正义的重点是一个程序遵守客观的、规范的标准的能力,从而使决策或决策过程更公平。在这样的条件下,客观的程序正义就有了一个可以用来比较的尺度,即哪一种程序更公平。主观程序正义更多地从主体感受和行为主体的感知角度分析程序的正义性。
程序正义是一个很明确的法律范畴,但是主观程序正义却更加注重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与主观感受,在“法律”的基础上, “情感”已经融合,并且已经发生了情感转变。
2.道德
道德是人们对是非曲直的判断,中国人心中的道德大多数仍是源自于古代社会的“礼义廉耻”等道德观念。
尽管在古代社会道德可以被当做法律甚至是把道德法律化,但是在人治社会通行的那一套在现代的法制社会已经不再有效,甚至是为法所不容。
然而人们却依然保持着“道德就是法律”的那一套信仰,心中朴素的正义观念仍然在发挥作用。时至今日,在网络的帮助下甚至将民众舆情推上了阻碍司法的巅峰。
(二)对江歌案的“正义”分析
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留学的青岛女学生江歌被舍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锋杀害。司法解剖的结果表明,江歌的死因是颈部刺伤导致失血过多。2016年12月14日,日本警方正式起诉嫌疑人陈世锋谋杀。在日本警方逮捕嫌疑人陈世锋后,他对陈世锋的衣服进行了DNA测试,发现衣服上的DNA残留物与江歌一致。与此同时,警方还在现场附近调了监视录像,嫌犯出现在监控录像中。2017年12月,凶手陈世锋在日本东京受审。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在另一国犯下刑事犯罪的国家的公民,应按照犯罪发生国法律的优先原则处理。也就是说,犯罪发生的国家具有优先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
依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就江歌案而言,如果陈世锋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司法机关依然可以依法享有起诉的权利。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这个案件,如果陈世锋返回中国追究刑事责任,他将在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或者在他离开之前。也可以由受害人江歌离开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从法条及其解释上看,嫌疑人基本不会被判死刑,这是从程序正义上看待本案。
而江母在网上筹集签名请求判处嫌疑人死刑明显是在借助舆论的力量为嫌疑人定罪,甚至30个小时便获得18万网友的支持。这显然是道德层面的正义对人们的影响。
二、舆情影响的程度
在这样一个新媒体网络的环境下,人们迅速将自己当作“网络警察”的角色。对媒体大肆报道的社会事件进行评判,甚至形成强大的有压制司法之嫌的舆论力量。且不论嫌疑人陈世峰,在网上甚至有人转发出“杀人的凶手该死,刘鑫其实也该死!”的论断。各种娱乐新闻、公众号、微博在发布所谓的“真相”、所谓的“正义”之时,只是在渲染公众的情绪,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而已。因而就会有越来越多的网民在下面回复诸如“刘鑫其实最该死”等话语。
众所周知,舆论影响司法并不鲜见,而其中最引人反思的,就是地方上出现的同罪异罚。最典型的是发生在贵州和北京的两起“捡”球案。
案例一:贵州滕彩荣“捡拾”高尔夫球案。从2007年6月至2008年11月,被告人滕才荣私人进入贵州省贵阳市高尔夫球场中心,并从1,249个高尔夫球(价值15,513元)中“捡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滕才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判决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以适用缓刑不当、量刑畸轻为由,通过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滕彩荣因不服一审判决亦提起上诉。之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送回再审,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滕彩荣无罪。判决书发布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又提出抗诉。2010年3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北京冯书凯等人“捡拾”高尔夫球案。被告人冯书凯和北京某高尔夫球场的保安人员张永永,张伟等携手合作,将前者和其他人带到高尔夫球场“捡球”,后者从2010年3月底至5月8日,冯书凯等4人共同在上述高尔夫球场“拾起”了1,620个高尔夫球,价值10054.8元。2011年8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冯书凯等4人犯盗窃罪,各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冯书凯等被告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同样是去高尔夫球场“捡”球,为什么会出现罪与非罪的区别,原因在于网络舆情的干涉力量。两起案件存在如下差异:
(1)案例1中的被告是弱势群体失地农民,案例2中的被告人没有特殊背景吸引人们的注意。
(2)案例1的被告曾经是高尔夫球场的主人,当地政府征用耕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并且是因为失地后的生活困难。据报道,“当地政府将村民耕地和集体林地分配给高尔夫球场为期50年,但低廉的补偿价格使村民难以接受。当地政府要求村民配合“重点项目建设”,将补偿资金转为存折,并由村民强制征收。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与高尔夫球场的土地没有任何关系。
(3)虽然两案被告都非法进入高尔夫球场,但案件1中的被告却破门而入高尔夫球场,同时避开了高尔夫球场主管的监督。在第二种情况下,被告根据高尔夫球场保安的“许可”合法进入高尔夫球场。
这些差异自然而然让大众对案例一中的被告人产生了更多的同情,因而迫使法院改判。
并且,根据调查,影响性刑事案件折射的社会问题中,官员(不含司法官员)腐败占22.69%,贫富对立、官民冲突占8.4%,民生和人权保障不力占21.01%,政府监管缺失占4.20%,司法问题占14.29%,社会失范占29.41%。尽管社会大众对这些影响性刑事案件的高度关注、热情发声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國社会存在的不良社会问题的解决,但是其力度过猛过大,甚至受到媒体的渲染盲目地以自己心中的朴素正义感左右司法判决是绝对不可取的。
“同案不同命”的现象就最直观地反映了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程度已经超过了其必要限度。
另外,还有很多人不应该立即被判处死刑并被处决。如张金柱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刘涌案等。于犯罪者而言就是生与死之别,但是人们只是在用自己的激情去判断一个无关之人的生死,却丝毫不顾及法律。
诚然,也有因为舆论影响而重罪轻罚的,如邓玉娇案、许霆案,但是这样也不就叫舆论影响的好处,这仍然表明舆论对司法裁决有重大影响。
此时司法审判便遭遇两难境地:如果维持原判,则民愤难平,人民对法院失去信心;如果改判为人民希望的结果,则法律的稳定与程序将遭到破坏。
而江歌案中,犯罪嫌疑人还在日本未归,江母就在网上求网友签名请求判决嫌疑人死刑。并利用互联网公开揭露陈世锋,刘忻及其家人的隐私,这些隐私本身侵犯了他人的隐私。然而世人并不以此为不法,反而大肆人肉刘鑫及其家人,并且公开辱骂,网络暴力之形成可见端倪。
江歌案在我国并非独例,只是其独特之处便在于江母在网上请求公众联合签名请求判决嫌疑人死刑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是公众却并不指责、反而助长这类行为的发生,并且以自己的激情试图左右司法判决,这构成了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又一次影响。这使得司法机构不可避免地陷入困境。
但是以目前网络舆情的影响力来看,媒体与公知人物的煽风点火极易挑起人民的愤怒情绪。只有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国民素质,净化网络环境,让民众心中都有“法律优先”的精神,才能使当事人的生与死不被社会舆论所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