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析

2018-07-26 03:53丁紫君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8期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法律

丁紫君

民商法体系作为维护人权的基本法律体系,其通过规定社会主体的关系,对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从而构建平等、公正的法律环境,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是由于人权与人权保护的概念相对抽象,其在不同时代、不同的社会环境中体现出的含义也存在差异,因此,民商法体系在保护人权价值方面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从人权与人权保护的含义出发,结合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究民商法体系的发展对策。

一、人权与人权保护

人权即生而为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具体来讲,其主要包括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作为生命体而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真正享受到的权利。从权利的主体划分,人权包括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在内涵上也不断延伸,并几乎涵盖了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权利。人权保护是对人权最基本的尊重,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人权保护不能仅靠道德体系维持,而是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步推进,人权与法律的结合不仅切实为个人与集体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基本保障,更是为社会建设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民商法体系中的关于人权保护的价值探讨

民商法体系是对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其中民法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等,其体现了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点;商法则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其主要体现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特点。我国民商法体系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进行了多次修改与完善,逐渐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些新问题纳入其中,其中随着国家对人权保护工作认识的提高,民商法体系在规范人权,保护人员方面的价值也逐渐凸显。

民商法体系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稳步推进,市场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基本法律体系,同时也是实现保护人权的基本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对人权进行有效地保护,才能够调动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例如某技术人员通过多年研究实现了某项技术的创新,并申请了专利,这时企业或个人在运用这项技术的过程中,必须要对专利权付出相应的费用,一旦出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国家就会利用相关法律体系给予处罚,由此可见,民商法体系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作用。

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人權保护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法律与道德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维护每一个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从而为每一个人的成长于发展构建良好的法律与道德环境,这样人才能充分利用各种物质与精神资源进行创造,在实现自我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民商法体系作为保护人员的基本媒介,不仅承认了人权保护的重要性,也为侵犯人权的行为做出了强制性规范,更具体地体现了法律与人权的结合。在整个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在整个社会的发展背景下,人权,尤其是个体的人权是十分渺小的,因此,要想在社会中获得人的发展空间,就必须要利用契约的方式,建立法律体系,而这不仅是保护人权的需要,也是民商法体系不断完善的基本动力。

民商法体系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些基本的人权内容进行了解释与保护。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在人权保护中形成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保证了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才能够从事经济活动,进而延伸出财产权利;而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则为公民基本生存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并进一步体现了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是目前我国民商法体系在人权保护方面并不完善,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环境日趋复杂,一些侵犯公民人身与财产权利的行为也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的特点,其在加强人权保护方面往往力不从心。一些民商法在内容上过于笼统,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范,在操作过程中受到限制,最为典型的就是《民法通则》,其奠定了民商法体系的基础,但是在权利规范中更多的是原财性的,缺乏对现实情况的深入分析,形式化的规范使得人权保护困难重重;行政命令在民商法体系执行中占据主导,大部分的民商法在执行中沿袭着传统的模式和习惯,行政色彩浓厚,与人权保护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削弱了执法过程的公平与公正;缺乏程序性,审判员在审理过程中常带有主观色彩,陪审制度不健全,影响了人权的维护和保障。针对这些问题,为切实实现民商法体系在人权保护中的价值,我国应积极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与执行。

三、民商法体系加强人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首先,渗透依法治国理念,推动民商法体系的完善。依法治国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我国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与发展的基石。相较于刑法,民商法在内容上存在着诸多漏洞,基于此,我国立法部门应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出发,积极推动民商法体系的完善,总结各类民事案件的特点,结合社会各方面建议,并借鉴西方国家的民商法体系,构建科学完善,且具备中国特色的民商法体系。其次,健全法律执行体系,推动民商法体系在人权保护方面的价值实现。任何完善的法律体系都需要在执行中体现价值,民商法体系自然也不例外。我国执法部门应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根据民商法的相关规定对民事案件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进行划分,并维护独立的检察权,避免政府形成命令的干预,让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落到实处,提高公民对民商法的信任与支持,最后,注重对民商法体系中的人才培养,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无论是法律的执行还是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参与,虽然民商法为社会契约,但是个人意志的影响依旧普遍存在,基于此,我国的司法部门应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强化其人权保护意识,维护司法队伍的公正、廉洁,为民商法价值的体现提供条件。

总之,民商法体系在管理规、规范经济生活,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和谐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律是现代社会保护公民权益的基本手段,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基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也应与时俱进做出适当调整,而民商法体系作为人权保护的主要法律体系,其在应用与执行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国应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下,通过完善法律条款、构建制定体系、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等手段,不断提升民商法体系在人权保护中的价值。

猜你喜欢
民商法人权法律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论人权的代际划分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论社会组织的人权价值
论人权的三个化身
市场经济视域下民商法承载的伦理内涵
性人权与性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