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婚姻当筹码村庄拆迁的“人间百态”

2018-07-26 19:04段伟朵鲁维佳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刘女士城中村男方

段伟朵 鲁维佳

近年来,郑州近郊村庄及“城中村”面临拆迁,由此引发的“亲情战”不在少数。笔者近日从法院了解到其他几例已经判决的、因拆迁引发的纠纷,从中剖析拆迁过程中的“人间百态”,并邀请法院提供专业的说法,帮助大家在纠纷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小夫妻搭上拆迁“末班车”,不到半年闹离婚

现年26岁的严先生家住惠济区。2014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22岁的刘女士。随后,严家所在的村庄被划为拆迁安置区域。按照当时的拆迁安置方案,达到婚龄的成年子女,未婚仅可安置一套房屋,如果已婚则可安置两套。

为搭上拆迁安置政策“末班车”,双方父母商量后,决定让两人早点办理结婚手续。

在认识一个多月后,严先生与刘女士在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刘女士也随即赶在安置政策报名截止前将户口迁到了严家。

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沟通,夫妻俩仅过了几个月安宁生活,两人之间的矛盾就开始爆发了。

“我觉得俩人性格越来越合不拢了,我要离婚。”结婚不到半年,严先生向惠济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结婚,应当对婚姻和家庭负起各自的责任。原、被告结婚不久、年龄尚轻,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理智、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依法驳回了严先生的诉讼请求。

说法:将婚姻当筹码,只图眼前利益为未来埋下隐患

法官介绍,在进行拆迁改造过程中,多数采用的是按人头或按户分配安置房、过渡费等相关福利待遇的政策。一些有婚龄成年子女的家庭为了多分套房及补贴,便想方设法让儿子尽早登记结婚,将女方的户口尽早迁入男方家庭。此时女方受利益的驱使,也往往愿意“闪婚”,这就给今后的婚姻埋下了隐患。

由于双方认识时间不够长,了解不够深,感情基础比较薄弱,婚后两人往往因生活习惯、性格、处事方式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婚姻破裂。一些案件双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子女还未满周岁。

法官提醒,由于女性往往在操持家务、照顾子女、协助配偶工作方面相对于男方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甚至财产,一旦婚姻解除,对女性的影响更大。为此,广大女性对待结婚要慎重,除做好对男方性格、人品等的了解外,还要做好相关物质、生理、心理等方面的准备,切莫因只顾眼前利益带来今后悲剧。

案例二:听说要拆迁,离家15年的“丈夫”回来了

因为丈夫婚内出轨,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姜女士过了15年“有名无实”的婚姻生活,最近几年,她的丈夫突然回家了,但带来的却不是好消息。

1991年,姜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庄的黎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然而,好景不长,黎先生有了外遇,在协商离婚不成的情况下,黎先生离家出走,没有再回过家。

更让姜女士想不到的是,15年后丈夫突然回来了,却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原来,2014年10月,姜女士所在的村庄经依法审批,被划定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区。姜女士所居住的黎家的两间房屋也在拆迁改造范围内。按照拆迁政策,姜女士所在村庄的补偿依据是按照户口上的人头。

黎先生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称,请求法院判决准予他和姜女士离婚,并强调拆迁补偿中属于自己的拆迁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归自己所有。

近日,鄭州市惠济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经依法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以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自2000年因为自身原因离家出走至今,被告表示愿意给原告一个和好的机会。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拆迁安置如对女性不公平,法院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法官在审理与拆迁有关离婚案过程中发现,受教育程度、文化水平等的影响,一部分农村女性法律意识淡薄,在一些纠纷发生时不能很好维权,不懂得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

为此,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法官通常会加强对农村女性的指导,使其知道举证的意义和如何进行举证,以及证明各种关键情节所需要的关键证据。针对拆迁安置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法院也可以向拆迁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拆迁政策中明显损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予以禁止,以保护妇女的权益。

案例三:婚后男方用父母的拆迁补偿款买车,离婚时成“争议”

为了拆迁,又一对年轻夫妇一个月后“闪婚”领证,又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

刘女士跟汪先生结婚的时候,知道他刚贷款买了一套房,因为家里正启动城中村改造,所以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房子。据介绍,该村2015年启动城中村改造,村民正常享受拆迁待遇,包括拆迁安置房、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然而,结合后发现两人性格并不合适,刘女士闹起了离婚。

财产争议包括汪先生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子、婚后买的车子,以及拆迁房、拆迁过渡费、生活补助费等。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婚后虽购买轿车一辆,但双方均认可购买车辆的资金来源系被告父母给的拆迁补偿款,而被告称车辆系被告父母出资由被告代为购买,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认为,该车辆不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车辆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被告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归被告所有,但自原、被告登记结婚之日至原告起诉之日期间的还贷金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以分割,村委会出具证明原告应享受的房屋安置面积的拆迁待遇,因房屋尚未建成,暂不予处理;证明上显示村委会已发放的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已由户主领取,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拆迁过渡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准予两人离婚,判令男方支付女方房屋还贷增值款23231元。

说法:拆迁安置房一般在父母名下的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拆迁过程中的大多数离婚案件,夫妻双方都会提起分割拆迁安置房的要求。离婚时,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过渡费又如何分?

法官介绍,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比如工资、生产收益、继承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年来由于城中村建设步伐加快,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尤为突出的就是离婚诉讼中所牵扯的拆迁补偿纠纷。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发放和领取方式目前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因地制宜可能各地制度也不尽相同,但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有明文规定,个人在拆迁中的份额划分,一般在拆迁补偿协议中也有明确约定。

在大多数城中村,夫妻双方往往和男方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使用宅基地,且房产和宅基地在父母名下,在离婚诉讼时,并没有分家,大多数财产为家庭共同财产。对待此类情况,法院往往先处理婚姻关系,家庭共有财产不予处理,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提起另行分家析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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