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企业财务信用平台探索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思考

2018-07-26 01:58庞菁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0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信用

庞菁

税收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理论的重要内涵,也是社会整体信用完善的关键一环。一直以来,完善税收信用都是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个人税收信用是税收信用的重要环节,完善个人税收信用十分必要,但是目前对个人纳税信用的管理仍然是一片空白,导致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管理与监督存在明显缺位。因此,需要对这一现状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个人税收信用目前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以及问题的原因。随后,简要的介绍宜兴市财务信用平台在自然人纳税信用方面所做的探索。最后,结合本地的实践经验,提出解决自然日纳税信用问题应从健全法律法规,加强部门协作,搭建综合治理网络,完善软件平台,通过系统化治理,信息化支撑,法律为后盾来加强自然人的纳税信用。

一、研究的背景

税收信用,是在税收征纳的过程中,征纳双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自觉守法依规的道德规范。税收信用是市场经济信用理论的重要内涵,也是社会整体信用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颁布实施《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纳税人按纳税信用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区别管理,我国的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由此初步建立。但是目前的评级制度仅针对法人纳税人,而自然人纳税信用的管理仍然是一片空白。2015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以高收入者为重点的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

完善自然人税收信用对于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对解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各种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必然要求。

二、自然人纳税信用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先后在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政务、商务、社会”这三个“诚信”和“司法”这一个“公信”的建设,致力于在全社会建立起一个“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大诚信体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状况与当前的经济现状、发展形势不相匹配,其中比较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缺失问题。

在谈论纳税信用这个问题时候,自然人纳税人与企业纳税人存在诸多区别,但是二者往往混为一谈,不加以区别。政府对两类纳税人的管理方式存在不同,此外企业纳税人的收入与应纳税额可以准确衡量,但个人纳税人的收入和税负大都是“隐形的”,这导致对个人纳税信用的评价几乎变为不可能。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个人纳税信用的缺失问题:

(一)自然人的收入难以准确衡量。个人所得税方面,由于收入性质的不同造成个体之间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因此采用分项的计征方式,不同税目的税率、抵扣方式差异较大。而且自然人在进行经济活动,获得收入时,除工资、薪金外主要依靠现金交易,像劳务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又具有非固定的特征,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监管,这些因素的综合直接导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个人税收信用自然无从谈起。而我国的收入监控体系没有建立,即使纳税人偷逃税款,税务机关也无从查询其收入情况。现金交易、隐形收入非常普遍,给收入监控带來了更大的困难。

(二)法律法规缺位,底气不足。税收立法对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税收法治的完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税收立法如果存在问题,税务部门在征税的过程中就会缺乏法律依据和行政约束,整体税收信用就会缺失。而现行税收征管机制主要是建立在货物劳务税的基础上的以法人为重点对象的征管实践上的,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重视程度较弱,《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的征管机制安排相对较少。同时,现在正在试行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它还只“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见《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自然人纳税人尚未涵盖其中。而截止2016年末,我国登记在册的企业总数约为1062万,而自然人约为13.6亿,这意味着个人纳税信用的管理仍然是一片空白。

(三)征信渠道狭窄,平台缺乏。目前,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相关涉税信用信息的采集还是比较困难的,内部征管信息非常有限,外部征信渠道也比较狭窄、平台不多,即使政务信息的顺畅交换与共享也还只是一种正在酝酿、推动中的工程,离真正产生实际效用尚有较长的等待时间,这也使自然人诚信纳税体系的建立增加了难度。比如,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税务机关同工商、国土、房管、交通、金融、卫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体制还未确立,税务机关对自然人拥有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真实情况无法确切掌握,自然人依财产取得的收入也就无从核实,极易导致自然人财产税收入的严重流失。

(四)评价结果的效用尚不明显。根据2014年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与发改委、中央文明办等20个部门共同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有关部门也曾陆续公布了一批违法信息,披露了一部分涉案企业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财务负责人名单(2013-2014年共有553人),但在全国范围内来看,涵盖面还是比较窄的,而这些黑名单公布以后的联合惩戒究竟是否真正落到实处还不得而知。

纳税信用虽然是纳税人的单方行为,但是不同的纳税行为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纳税信用缺失所导致的税收流失、竞争不公平等后果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而个人纳税人的失信造成的危害尤其突出:首先,个人纳税信用缺失会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使政府的各项职能无法正常运转,最终损害其自身利益。其次,个人纳税信用缺失会对整体社会信用环境产生消极影响。最后,个人纳税信用缺失会削弱税收的各项功能。税收对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稳定社会秩序,助力国家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而实现这一功能的前提是税款的“精确征收”,如果个人纳税信用缺失,税务部门就无法对个人纳税人进行有效约束,税收的监督职能也就无从谈起。

三、财务信用平台的探索

个人所得税对国家财政收入,宏观经济调控都具有重要意义,理应享有与企业所得税平等的地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制度设计上已经比较完善,但由于“隐性收入”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因此,完善个人税收信用对于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种种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纳,发挥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对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管理模式,税务部门没有对自然人直接进行税务管理,而且自然人人数众多,税源分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给传统的管理方式带来严峻挑战,加强自然人税收管理刻不容缓。而且,“营改增”后,地税部门的征管对象将面临更多的自然人纳税人,而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建立面对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将是地税部门当前面临重点和难点工作。要想做好自然人的税收管理,势必需要建立完善的配套措施、管理机制,并提升自然人的地位。通过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体系补充目前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不足。

近年来,无锡市宜兴地税局在无锡市地税局的领导下和宜兴市委市政府的支持下,在全市范围开展“引导企业财务规范、构筑社会诚信体系”专项行动,开发应用宜兴市企业财务信用平台(以下简称财信平台),坚持“大数据治税”理念,通过创新“预警+服务”模式,形成合力共治的良好氛围,增强与纳税人的互动,走出了一条符合税收现代化发展的创新之路。尤其是,平台注重个人信息采集,尝试建立个人信息体系,利用大数据技术,整合自然人涉税信息,在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一是由點及面。按照省局“由点及面,系统根据业务框架设计”的思路,首先实现自然人信息采集、方案制定、数据加工、等级评价、结果调整、评价分析等业务功能。平台首先将个人身份证号码为个人唯一的代码,将从金三系统中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建档信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信息、个人二手房买卖信息等涉税信息通过身份证号码进行汇集,实现了自然人收入和涉税业务的集成,进行信息共享。其次是将个人纳税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范围,扩大纳税信用的宽度及深度。平台在充分获取数据信息的基础上,设计了“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绩效指标体系”,指标既包括职业技能、任职经历等静态事实类指标,还包括申报管理类、荣誉贡献类等动态行为类指标,并且将个人的信用和其从事的企业的纳税信用进行挂钩,从多个角度对财务人员的纳税信用进行客观的评价,引导财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提升自身信用。此外,平台还开发预警提醒功能,利用平台的强大数据功能,定期生成《企业财务人员综合绩效查询表》,供财务人员查询和核实自己财务信用得分,引导财务人员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涉税风险防控能力。

二是循序渐进。自然人纳税信用评价是一项探索性工作,涉及到众多自然人的切身利益,当前主要以高收入、高净值行业的自然人为重点,做好各类数据采集分析,将年所得超过12万元、取得两处以上所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等人员纳入评价对象。从2017年8月起,通过财信平台对全市范围内存在两处工资薪金的自然人按月进行推送,督促企业辅导员工及时进行自行申报或处置,既方便自然人及时进行自行申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和分析。

三是平稳衔接。依托“金三”系统架构,借助原有江苏地税数据仓库,做好“金三”自然人管理系统功能分析,实时对接“金三”业务要求。由于金三系统无法有效支持地方特殊需求,纳税人信用管理和自然人税收管理功能还待提高,因此有必要在用好金三系统的同时,根据财务信用建设的需要,开发一个相对独立的软件平台来支撑。此外,财信平台财信平台与宜兴市企业基础信用数据库、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宜兴诚信网融合连通,将自然人纳税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推动社会文明、高效发展。

四、建立自然人诚信纳税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法律法规,使征纳双方有法可依。首先,要拓展现有法律法规的涵盖面,使自然人纳税人置于法治范围。其次,对涉税信用的征信(尤其是自然人涉税信用的征信)应进一步予以明确。最后,在现有税收公平、效率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应该将诚实守信原则吸收在内,并在税法的有关条文中就诚实守信对纳税人、征税人的行为做出具体的规定,并就奖惩措施做出具体说明。

(二)构建社会信用服务平台,推动形成综合治理网络。利用行政协助手段,加强行政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积极推动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将分散在银行、工商、质监、法院等部门的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切实将纳税信用与整个信用体系整合运用、联动管理,消灭“信息孤岛”,形成信用管理合力。同时,拓展纳税信用信息社会应用领域。目前,除了税务部门主动公开发布自然人涉税信用信息以外,其他领域对其的需求明显不足,目前接触到的其他用途就是出国留学过程中签证时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而就业、个人银贷等方面征信时对纳税信用信息的需求几乎处于空置状态。这些都是需要通过政府推动来获得突破的。只有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的广泛应用方可释放其应有的能量,并转而使其对包括自然人在内的所有纳税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三)做好机制和方法的创新与优化。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和信息手段,依托互联网,通过网上办税厅、手机APP、办税大厅非客户端代理申报等多种手段,进行税收政策信息发布和税收申报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四)选择重点,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管理合力。自然人纳税人面广量大,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只能选择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进行重点管理,以点带面,推动整个纳税信用建设的开展。此外,要积极自主开展社会化征信及管理合作,形成管理合力,降低涉税信用风险。在法律责任尚未十分明确、政府协调尚未完全到位的前提下,地税部门需要主动出击,通过联席会议、座谈会等方式自主开展社会化征信及管理合作,以更广泛的收集涉税信用信息,更高效地开展涉税信用信息的分析、加工和利用。

(五)完善平台功能,深化结果运用。继续认真落实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具体要求,结合本地自然人税收管理目标,对系统进行升级优化:优化信用指标建设,扩大评价范围;完善服务举措,切实维护好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自然人纳税人信用档案机制,积极开展高收入自然人税收风险监控管理;深化结果运用,提供纳税信用增值服务,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税法遵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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