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浪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甘肃 古浪 733100)
当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国各地迅猛发展。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至2017年9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现代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门槛较低,入社社员数量、注册资金额度“水分”较大,致使合作社在数量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数量上的“虚胖”,“假合作社”“死合作社”和“空合作社”现实存在。因此,正确对待合作社发展,合理指导、引导、扶持合作社健康发展,科学定位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作用,应当成为我们关注与思考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古浪县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的调查,就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探讨性建议。
近年来,古浪县委、县政府把扶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着力点,依托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建设,立足“引导、培育、发展、规范”,通过行政推动、政策拉动、示范带动、项目驱动等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
数据表明,2010年古浪县工商注册登记82个,2011年127个,2012年332个,2013年832个,2014年1 177个,2015年1 516个,2016年1 689个。至2017年底,全县合作社数量发展到1 869个,比2016年1 689家增加了180家;注册资金59.8亿元,注册成员13 719人。其中从事种植及农副产品购销的780家,占合作社总数的41.7%;猪、牛、羊等畜禽养殖的1 019家,占54.5%;服务、加工行业37家,占2.0%;农机服务33家,占1.8%;特色林果、蔬菜、中药材种植等行业的34家,占1.8%。全县共创建示范性合作社145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3家,省级示范社20家,市级示范社21家,县级示范社101家。
实践证明,农民合作社发展对于增强农民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应用、降低群众获取技术服务成本、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特色产业区域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其发展和运营有效地推动了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提升,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和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先进性、优越性显而易见。
但是,调查发现,由于目前合作社登记注册门槛低,加之一些因素的诱导和制约,合作社在数量猛增的表象下,也存在发展质量不高的现象。调查反映,一些农户为成立合作社,凑够5个成员、上网下载一个章程、起一个名字便可登记注册,注册资金水分更大,5万觉得少了就可以随意改成500万元;许多合作社缺乏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形同虚设;相当一部分专业合作社虽然设立时有章程、有分工、有机制,但大多流于形式,停留在字面上;部分农民合作社由于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尚不能真正发挥合作社赋予的功能;一些农户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要补贴、跑项目和贷款;许多农业企业也看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财政投入、税收减免、金融服务、项目承担、人才培养、用地、用电、运输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在积极注册合作社,但目的大多只是为了要项目、拿补贴,这样的合作社大多有名无实,合而不作,成立后并不能按合作社的章程进行运作,更没有以合作社的形式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真正做到互助合作、服务成员、带动农户,背离了合作社的实际意义;个别合作社法人连合作社基本常识都模模糊糊,成立之前关心的就是有什么优惠政策、有什么项目,成立之后更是上下跑项目、要资金,心思放在合作社发展之外。
从古浪县2010—2017年合作社发展数量也可看出,2012—2014年该县合作社发展速度最快(见上图),而这一阶段正是惠农贷款开始面向合作社发放的时期。这一时期农民为了贷款大量成立合作社,导致合作社发展数量猛增。
另外,还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虽然以合作社名称开展生产经营,但其经营模式、运行形式和收益分配方式多带有家庭经营特点,其实质更接近家庭农场。
从全县乃至全国看,合作社数量“虚胖”现象泛滥,其根本原因一方面在于合作社自身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不高、小农意识站位、合作意识缺乏、管理水平较差、合作目的不明确、存在投机心理等等;另一方面与登记注册门槛过低、一些地方、个别方面片面追求合作社发展数量以及入社率、覆盖率等形式上不无关系。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合作社发展规律,而且极易导致一些合作社投机钻营,畸形发展。
政府部门应正确定位自己在合作社发展中的职能和合作社在众多经济成分中的作用,科学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一方面像对待其他经济组织一样,通过平抑农资价格、维持市场秩序,积极为合作社发展创造正常环境。另一方面要尊重市场规则,尊重群众意愿,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该交给市场的交给市场,让合作社自愿结合,自主经营,通过市场摸爬滚打积累经验,自我发展,用“丛林法则”激励其优胜劣汰,早日成长壮大。
认真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依法依规开展合作社年审检测,对有名无实、未实际开展业务的予以注销;对不按时归还银行贷款、不履行法院裁决的,按照诚信管理权限,纳入“失信人”名单,在项目、资金、服务等方面进行限制;对已经命名的各级示范社加强监管考核,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示范社资格,促进合作社逐步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过渡,由“虚胖型”向“肌肉型”发展。
对于那些虽然冠以合作社之名,实质却是家庭作坊或个体经营式的经营主体,一方面可通过指导、引导,促使其积极吸纳新成员,完善合作社章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收益分配办法,逐步转变为管理机制健全、服务功能强劲、运行机制规范、经营效益明显的真正意义的合作社;另一方面也可根据其经营模式和特点特色,引导其在政策许可的前提下自愿变更或转型为家庭农场,既能发挥其经营灵活、管理便捷的特色,也可为合作社数量“消肿”,以利今后的分类管理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