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华 王宏玉
军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质是通过改制,有效解决生产经营类军工科研院所事企不分、产权单一的矛盾,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提高创新驱动能力,同时通过引入符合条件的各类资本,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推动军工核心能力建设,提高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
军工科研院所改制后,将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制方式上,主要包括整体转制为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其他企业。其中,整体转制为企业意味着军工科研院所通过体制转变,由传统的事业单位变为军工企业,引入和建立企业管理营运模式,使军工科研院所完全转变为高新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其他企业,即将原有军工科研院所整体或部分并入其他军工企业,成为企业的一个研究部门,通过优化相关资源配置,减少科研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实现双方面的优势互补。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军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在时间层面上有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原有的事业费用继续拨付,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财政税收方面,转制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将按现行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继续享受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有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军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难点和问题体现在诸多方面。
一是所有权移交的问题。军工科研院所转制的实质是产权关系的变革,改革中涉及大量国有资产移交,军工科研院所产权关系复杂,如资产属于财政部,资产管理归口国资委,需要在顶层设计中理清产权归属关系。二是资产估值问题。军工科研院所既有“重设计、轻资产”的特点,又有“高成本、低产出”的特点,转企改制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资产估值带来的影响,估值方法选取不当,将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会影响到军工能力的完整性。三是保密问题。军工科研院所多数为涉密单位,转制前均采取内部审计的方式,转制后,需要接受外部审计,保密工作将更加严峻;同时改制后,军民融合资源共享程度加大,面向军民两个市场的科研人员对军品相关资源的接触范围和程度均会扩大,市场开放与军品核心能力及技术安全是改革需谨慎处理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四是去行政化的问题。多年来,事业单位的干部与行政机关的干部可以随时畅通交流,包括职位变动。转制后,去行政化必将触动军工科研院所中部分人员的利益。五是价值取向的问题。转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需要考虑生存发展,必然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何在优先保证强军目标、保持技术创新的前提下,同时兼顾改革后院所自身利益最大化目标,将是改革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军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的首要工作。军工科研院所在业务上由各军工集团公司归口管理,资产属于财政部,资产管理归口国资委。《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科研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进行财务清算”,“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集团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科研单位,其全部资产按照评估确认价值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这说明军工科研院所转企改制前必须做好资产与财务清算工作。清产核资的总要求是,既要保证军工资产不流失,又要保证军工能力的完整性。清产核资时,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直接核减净资产,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可按照规定经批准后进行核销。对于土地的处置,军工科研院所的大部分土地实行划拨制,转制过程中,对于转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需要依据相关政策徼纳相应费用,实行有偿使用。
会计核算。军工科研院所转制后,财务会计核算将发生较大变化,主要原因是军工科研院所与军工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据不同,如两者的会计制度依据分别为《军工科研院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依据分别为《军工科研院所财务制度》和《企业财务通则》,从而导致确认基础和成本核算方式有较大区别。确认基础方面,对“财政补助收入”,军工科研院所主要采用收付实现制来核算,而军工企业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核算。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资产减值、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三个方面,其中,军工科研院所不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摊销需从开始使用之日按国家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分期摊销,未规定有效使用期限的,按照不小于10年的期限摊销;而军工企业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相对军工科研院所更加灵活,即只需反映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可,无法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可采用直线法摊销。受成本核算方式的不同的影响,军工企业转制后,其净利润将会有所下降,如按现行的折旧比率、减值率测算,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的净利润相比转制前下降5%。军工科研院所转制中,需要做好财务会计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建立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求的全级次会计科目体系,编制衔接会计报表,在5年的过渡期中,尽快建立相应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现收入、利润、税收等经济指标的平稳过渡。
资金来源。多年来,在军品任务不稳定、科研经费紧张、技改投入不足和市场化改革导向的双重作用下,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来源形成了“拨款+创收”的运行模式。一方面,军工科研院所依靠产品型号研制、基础研究、条件建设等国拨资金维持运行;另一方面,积极利用自身资源从市场获取收益。从目前情况看,与军工科研院所相比,军工企业获得科研经费、技改投入的比例较低,且难度较大,这意味着企业化改制后的军工科研院所的经费来源将有所减少。虽然转制后,有可能保留原有的科研、技改投入和国防军工大型科研设施维护补助经费渠道,但由于军工能力建设中对军工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同,相比转制前,转制后军工科研院所的资金来源规模仍将有所下降。另外,转制后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收入回报将大幅提升,同时可通过实现股份制改革,拓宽融资渠道,能够与社会和民间资本接轨,使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成为可能,资金来源将更加多样化。
薪酬待遇。相比转制前,转制后职工的薪酬待遇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住房公积金、收入分配和养老保险等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对于编制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转制过渡期内将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二是收入分配。转制后,将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执行,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责任、个人贡献及企业效益密切挂钩。三是养老保险。应考虑军工科研院所与军工企业的养老保险在资金来源、享受条件、计发办法、调整机制方面的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如在享受条件方面,军工科研院所与工作年限挂钩,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出劳动领域的年龄界限,且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即可享受养老待遇,而军工企业职工享受养老待遇的条件与职工的缴费年限挂钩,与未缴费的工作年限无关;在计价办法方面,军工科研院所养老待遇不与缴费挂钩,而与工作年限挂钩,以退休时工资为基数,按一定的比例计发,由军工企业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挂钩)和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有关)两部分组成等。(国防科工局军工项目审核中心、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