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肖献法 图/文
2018年5月8日工信部官网公布的“2018年第25号公告”称:根据《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特将《第3批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5月4日—2020年5月3日(2年)。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被特别公示企业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简称:《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据悉,此次名单共涉及66家车企,其中:包括5家整车生产企业,53家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8家摩托车企业。
据了解,工信部曾在2013年10月、2015年12月先后发布过第1、2批《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名单。第1批合计48家,未分类;第2批合计92家,包括7家汽车整车企业、70家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15家摩托车企业。
在过去的6年里,已累计发布3批,累计206家上榜,涉及乘用车、商用车、专用汽车及挂车生产企业,其中不乏我们耳熟能详的企业。其中,整车企业中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生产企业,而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则几乎都是商用车企业。所以,从第2、3批情况看,被公示的名单中,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数量占比最大,为77.85%;由此推测,被公示的第2、3批名单中,商用车生产企业总体占比约在80%。
根据对汽车行业产销统计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上榜企业中,一部分在产但产销量达不到《通知》要求,一部分已经“改换门庭”(重组,兼并),名存实亡,另一部分则已经是“僵尸”企业(停产或实质性倒闭)。但其中是不是存在“被误判”的可能,还不得而知。
清理《公告》内企业,需要考察近几年企业的产销数据和有关财税信息。对其处理方式,可以包括:暂定申报新产品资格(只能生产已有产品)、暂停《公告》(类似强制停产)、撤销《公告》(相当于注销企业)。但从目前来看,工信部对3批公示企业的作法还只限于前2种。
工信部2015年11月、2018年4月分别作出的《执行情况通报》显示,在前2批公示名单中,合计有45家车企被暂停《公告》或继续暂停新产品申报(分别为14家、31家),且均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2015年11月作出的《执行情况通报》称,2013年10月15日工信部发布的《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1批)公告》(2013年第50号)对48家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进行了特别公示;截至2015年10月31日,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中有12家企业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并已通过考核,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22家企业近期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目前正在组织考核;14家企业未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已经暂停,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2018年4月作出的《执行情况通报》显示,2015年12月2日工信部发布的《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2批)公告》(2015年第78号),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7家汽车整车生产企业、70家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和15家摩托车生产企业进行了特别公示;在特别公示期内,有61家企业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并已通过考核,恢复企业新产品公告申报;31家企业未提出准入条件考核申请或考核未通过,继续暂停企业新产品公告申报,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笔者认为,上述“处罚结果”还是非常客气的,不仅给足了被公示企业“翻身、腾挪”的机会;而对公示期过后仍未“过关”的企业,并没有予以“拍死”(注销),而只是暂停其《公告》资格或申报新产品资格。但基于当前行业产能过剩和行业恶性竞争的残酷性,对2年公示期内仍不能通过审查的,直接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淘汰)也不为过。
但无论怎样,凡是在2年的“公示期”过后,被列入“暂停《公告》”或被列入“继续被暂定新产品申报”的,退出汽车行业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早在2005年,国家政府部门即认定当时的汽车产业存在产能过剩,之后曾出台相关政策来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撤销”部分“僵尸”企业(似乎是一次性的,因为2013年才开始有类似的系列举措,见上),同时于2006—2014年先后建立了客车(底盘)、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和挂车、商用车、低速汽车、专用校车、罐式车辆等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准入规则,相当于“进入机制”;而下一步很可能合并成2个文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可谓多措并举。而关于“退出”或建立“退出机制”的几个节点如下:
表1 已公示的3批被暂停申报新产品资格的车企数量及初步处理情况 单位:家
(1)2006年1月23日—2月10日,国家发改委公示了拟撤销部分车辆生产企业已获得的WMI清单,涉及147家企业,其中拟永久终止116家企业(含124个WMI)的车辆(含整车、改装车和专用车)生产资格,拟撤销21家企业的部分WMI,拟撤销2家企业已获得WMI批准生产的车辆类型。 2006年3月7日,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17号公告正式公布:永久终止或取消116家企业(含125个WMI)的 车辆生产资格,撤消19家企业的部分WMI(共20个),撤销2家企业按获准WMI生产的车辆类型。据悉,这应该是国家首次大规模明令撤销企业的生产资格,是第一次(批量)打破车企“终身制”,是对2004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对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管理”要求的响应,对以后建立常态化的“进出机制”打下了良好基础。
(2)2006年3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指出:“钢铁……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提出:“2006年,要通过重组、改造、淘汰等方法,推动产能过剩行业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3)2006年12月20日,国家发改委基于“国发[2006]11号”出台的《关于汽车工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6]2882号,属于2004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配套文件)指出:“2005年全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仅为71.5%……产能过剩的苗头已经显现,并有可能进一步加剧。”提出:“要合理控制新增汽车产能……;要解决被淘汰企业的市场退出问题。”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新建整车项目,适当提高投资准入条件。”“对长期不能达到要求的企业暂停产品公告”。《通知》还具体提出:“鉴于普通半挂车、自卸车、罐式车、厢式车和仓栅式汽车(5类大路货)的产能已经过剩,对申请新建生产上述产品的企业,2年之内暂不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对现有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申请生产上述产品的,2年之内暂不受理。”——这一规定相当于临时冻结了专用汽车投资项目(公告)的核准(2004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将专用汽车投资项目核准权下放到省级主管部门,是专用汽车项目投资项目过热的主因之一)。这一文件的“止热”作用还是挺明显的。
但随着2009年对专用汽车投资项目核准的“解冻”,尤其是经过2008—2010年4万亿元基建投资和10大产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的实施,我国经济出现了新一轮的高速增长,随之汽车市场和汽车产业投资规模和数量,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投资、造车新势力规模与新能源汽车“政策性消费”均迎来了新一轮的大幅增长;直到2011年以来国家开始新一轮宏观调控和货币紧缩政策使经济进入“新常态”,汽车市场才明显回调,逐步进入理性发展轨道。
之后,有识之士和主管部门均认定,经过2009—2010年汽车市场与产业高速发展,我国传统汽车和新能源汽车产业自2011年以来均显示出明显的产能过剩,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利润下降、人才流失等现象日趋严重,而且专用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新批项目和预投项目仍一直快速增长,这不利于今后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所以,尽快建立有序、健康、常态化的汽车产业“进出机制”势在必行。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通知》的出台,即主要出于这样的背景,也可以说是在历史上正式建立了汽车行业“退出机制”(同时进入机制也在完善中)。
《通知》规定: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 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 000辆)的生产企业。
近年,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中,也一直强调建立汽车行业“进出机制”。2017年4月6日工信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印发的《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研究制定机动车生产管理相关法规,明确生产企业、政府等各方责任,建立健全有力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优化和改革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强化整车企业能力要求,实施委托改装制度。”这作为实现“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任务目标的主要保障措施,其中“建立健全有力的……企业退出机制”可谓是进一步重申。
2017年6月4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而出台的《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提出:“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规范新能源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条件。”“健全行业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品和僵尸企业。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进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特别公示期满未达到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暂停其生产、销售活动。”(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示,该规定将替代“发改产业[2017]1055号”等文件。)
据估计,目前我国汽车生产企业(含整车和改装车)数量在1 300~1 400家,除了主流企业(或60%以上)正常发展外,其他的至少有1/3生存困难并占据、浪费资源同时干扰市场。未来,随着汽车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一方面通过抬高“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常态化的“退出机制”,汽车产业“优胜劣汰”的步伐必将加快。如此,才有希望尽早摘掉中国汽车工业“大而不强”的帽子。
附件1
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3批):共66家
一、整车生产企业(5家):1.天津一汽华利汽车有限公司;2.广汽日野(沈阳)汽车有限公司;3.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4.成都新大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5.中恒天汽车集团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二、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53家):1.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邯郸冀东专用车有限公司;3.廊坊中建机械有限公司;4.河北御捷马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5.河北光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6.天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7.鄂尔多斯市精恒汽车制造有限公司;8.沈阳三山汽车工业集团联营公司;9.铁岭黄海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10.辽宁运达汽车起重机集团有限公司;11.绥中县富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12.黑龙江农牧车辆股份有限公司;13.哈尔滨扬天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14.苏州华福低温容器有限公司;15.徐州利勃海尔混凝土机械有限公司;16.万向电动汽车有限公司;17.安徽江淮安驰汽车有限公司;18.安徽天宝商用车制造有限公司;19.芜湖泰瑞汽车有限公司;20.福建省百洁环卫机械有限公司;21.福建神鹰汽车有限公司;22.山推建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3.山东大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4.青岛中能通用机械有限公司;25.山东鑫昊特种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6.武汉中正化工设备有限公司;27.老河口市特种车辆改装厂;28.陕西汽车集团长沙环通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9.重庆望江工业有限公司;30.云内动力达州汽车有限公司;31.新疆天山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2.宁夏政泰龙汽车有限公司;33.中集车辆(集团)新疆有限公司;34.乌鲁木齐市隆盛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畅通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36.重庆江为重工有限公司;37.赤峰北奔重汽威龙专用车有限公司;38.贵州云河山地汽车有限公司;39.重庆双专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40.陕汽大同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1.陕汽乌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2.鲁西新能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43.大创精密装备(安徽)有限公司;44.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45.陕西重曼卡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6.宁波明欣化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47.湖北超亿科技有限公司;48.安徽天马汽车有限公司;49.沈阳森源艾思特福汽车有限公司;50.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51.辽宁超越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2.上海格菱堡专用车有限公司;53.贵州贵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三、摩托车企业(8家):1.舞阳新和车业有限公司;2.江门市宝德摩托车有限公司;3.重庆颢晨机械有限公司;4.河南富源鑫洋车业有限公司;5.浙江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6.广州天恒机车工业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7.山东万虎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8.上海杰士达摩托车有限公司。
(公示期为2018年5月4日—2020年5月3日(2年))
附件2
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2批):共92家
一、汽车整车生产企业(7家):1.北京中大燕京汽车有限公司;2.中信机电制造公司;3.中顺汽车控股有限公司;4.上海电车厂;5.猛狮客车有限公司;6.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7.东风新疆汽车有限公司。
二、客车及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共70家):1.北京京驼伟业挂车有限公司;2.天津市天挂车辆有限公司;3.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4.河北宏大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5.河北冀川实业总公司;6.内蒙古腾驰重汽专用汽车有限公司;7.大连装卸工程机械厂;8.大连冰山集团金州重型机器厂;9.沈阳市万事达汽车改装厂;10.大连兴达挂车制造有限公司;11.四平市长江客车有限公司;12.一汽延边现通汽车有限责任公司;13.辽源市汽车改装有限公司;14.长春三友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5.长春金马特种车有限公司;16.吉林市济源特种车辆有限公司;17.哈尔滨林业机械厂;18.上海卢湾客车厂;19.上海化工机械一厂;20.上海交通汽车修配厂;21.上海交通装卸机械厂;22.上海申宝汽车有限公司;23.上海杨园压力容器有限公司;24.上海通利厢车有限公司;25.南京汽车改装有限公司;26.南京天界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7.南汽吴江跃进客车厂;28.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29.无锡神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0.南京中大金陵双层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1.张家港韩中深冷科技有限公司;32.无锡四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3.连云港五洲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34.昆山美川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5.张家港圣汇气体化工装备有限公司;36.江苏天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37.温州专用汽车总厂;38.宁波三新特种汽车有限公司;39.黄山市奇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0.安徽省池州市大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1.福建凯鲍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2.重汽集团福建专用车有限公司;43.江西省南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44.青岛太平洋客车有限公司;4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工厂;46.众城集团山东龙口汽车改装厂;47.山东文登黑豹汽车有限公司;48.山东昊宇车辆有限公司;49.泰安古河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50.河南亚隆专用车有限公司;51.漯河车辆总厂;52.商丘安畅挂车制造有限公司;53.武汉神骏专用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54.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零三工厂;55.湖北省谷城汽车改装厂;56.东风(十堰)特种商用车有限公司;57.韶关新宇建设机械有限公司;58.深圳凯丰特种汽车工业有限公司;59.鹤山圣宝汽车有限公司;60.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61.四川空分设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2.四川邮政设备厂;63.贵州兴黔汽车厂;64.云南第一汽车工贸有限公司;65.西安市畜牧乳品机械厂;66.兰州真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7.中环动力(北京)重型汽车有限公司;68.中集车辆(辽宁)有限公司;69.中集陕汽重卡(西安)专用车有限公司;70.上海中集专用车有限公司。
三、摩托车生产企业(15家):1.常州美田兰翔摩托车有限公司;2.天津邦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3.上海幸福摩托车有限公司;4.湖南光阳摩托车有限公司;5.轻骑集团宁波力弘摩托车有限公司;6.山东华日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7.浙江星月车业有限公司;8.广州市川井车业有限公司;9.上海达众北方摩托车有限公司;10.台州市川铃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11.涛涛集团有限公司;12.重庆银翔晓星摩托车有限公司;13.上海嘉陵车业有限公司;14.深圳建设摩托车有限公司;15.江门市中港宝田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
(公示期为2015年12月1日—2017年11月30日(2年))
附件3
特别公示车辆生产企业(第1批):共48家
1.吉林通田汽车有限公司;2.石家庄中博汽车有限公司;3.高碑店市中客华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4.山西原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5.内蒙古恒通金安股份有限公司;6.抚顺金信客车有限公司;7.华融万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沈阳华龙客车制造厂;9.大连实德集团瓦房店客车有限公司;10.长春国富汽车改装有限责任公司;11.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12.哈尔滨客车厂;13.哈尔滨市公交客车装配厂;14.上海沪陵(集团)有限公司;15.江苏紫琅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中山市顺达客车有限公司;17.扬州新亚车辆有限公司;18.镇江天洋汽车有限公司;19.苏州客车厂有限公司;20.杭州长江客车有限公司;21.横店集团神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2.宁波市汽车修造厂;23.安庆安达尔汽车制造有限公司;24.国营南昌客车厂;25.萍乡市车辆厂;26.江西惠通汽车有限公司;27.江西宜春客车厂有限公司;28.武汉万通汽车有限公司;29.永州长丰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0.衡阳客车专用车厂;31.衡山百富利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2.广州市红桥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3.广州宝龙集团湛江万里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4.清远粤江微型汽车公司;35.广州穗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36.台山侨星汽车有限公司;37.广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38.东莞中汽宏远汽车有限公司;39.金星宝腾汽车有限公司;40.乐山天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41.贵州客车制造厂;42.云南美的客车制造有限公司;43.昆明市客车改装厂;44.陕西汉中客车有限公司;45.陕西省商洛汽车改装厂;46.陕西秦星汽车有限公司;47.兰州宇通客车有限公司;48.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公示期为2013年11月1日—2015年10月31日(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