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重
2017年10月中旬,吴某某以“考试当天要回老家办回门宴无法参加考试”为由,央求同事王某某代其参加10月22日上午开考的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分析化学(二)科目考试。在王某某同意代考后,吴某某将考试所需的准考证以及身份证交给他,并交代王某某考试当天佩戴眼镜,以提高与准考证照片的相似度。
10月22日上午,拿着吴某某的身份证和准考证,王某某进了考点教室。开考没多久,监考老师在核查考生信息时对王某某的身份真实性提出质疑,王某某始終坚称自己是吴某某。等到考试结束,监考老师将王某某带至总考室,并报警。得知王某某因替考被民警查获,吴某某随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福州市台江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被告人吴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考试,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第4款、第25条第1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台江区法院判决吴某某、王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