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级龙头科学引领、指导下,从建立河湖长体系、组织架构,到多措推进、有力落实,各地也因地制宜、积极创新,河湖长制工作特色经验百花齐放。
做实市、区两级河湖长的日常工作班子,探索建立河湖长、督查长、河湖警长、技术员、保洁员、监督员“三长三员”制度,形成“1+2+3”全链条责任体系。
印发《长江武汉段跨区断面水质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明确在长江武汉段左右岸共设置13个跨区监测断面进行水质考核,实行综合污染指数“下降奖励,上升扣缴”“单月监测、双月核算通报、年度算总账”,其中奖励资金50万、100万元不等,扣缴资金100万、200万元不等。该办法在长江经济带特大城市中,尚属首创。
持续开展全国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陆续制定了20余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了10余份规范性文件,筑牢生态保护底线。其中,《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系全国首部湖泊保护地方性法规。
探索推进“大湖+”试点,打造国际功能区、科创功能区、休闲功能区、生态体验区、体育文化功能区等“大湖+”主题功能区,探索“大湖+”环境保护、“大湖+”产业创新、“大湖+”社会建设、“大湖+”生产生活生态融合等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