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国家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各地区结合实际,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总结经验、开展试点、完善政策、建立平台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有的地方实现破局起步;有的地方在原有基础上推进一大步;也有一些地方等待观望、原地踏步;甚至还有的地方心有疑虑,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的推行加上了畏难不前、固步自封的枷锁。深入推行安责险,还需要一些地方和部门正确处理好安责险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消除误区,切实从思想上加深认识、从行动上迈开步伐,真正让安责险成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道有力的“安全门”“保险阀”。
安责险对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社会化的服务功能,即在企业主体与政府监管之间引入保险机构这一第三方,实现“两个服务”。一是为企业服务。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签署保险合同后,必须履行保险义务,在提供赔偿的同时,还必须为企业提供预防。二是为政府服务。在“放管服”改革中,政府通过政策推动和组织实施,建立以安责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让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帮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使政府相关部门能够腾出更多精力,回归执法本位。
实施安责险,表面上看是一项与安全生产、保险有关的经济制度,其深层上是安全监管方式的转变。长期以来,一些部门习惯于对企业大包大揽,实施“保姆式”监管,成了企业的“检查员”,是安全监管角色的倒置。通过实施安责险,实际上为各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画了一个“同心圆”。这个“心”就是安全,围绕这个核心,通过经济手段,能够充分调动诸多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在安责险合同签署前,保险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以此确定具体的保险费率和保费;签署后就要考虑如何为企业提供预防服务。一般情况下,保险机构不具有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专业能力,这就要通过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预防费用,聘请社会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险机构提供支柱支撑,从而形成了在企业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又一个第三方——社会技术服务机构。如此相关的大量的“第三方”参与其中,就形成了以安全为核心、以若干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发散状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网络。网络各主体之间是经济纽带关系,而不是政府命令“逼”出来,是“自然生长”的,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自觉服务的内动性。这也是工伤险所不具备的优势。
实施安责险,具有维护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政府推动。一是需要政府规范制度的建立。国家实施办法出台了,各地如何操作和执行还需要进行细化落实。二是需要政府确定保险机构预防服务范围。从经济学角度讲,保险机构理论上具有减少预防服务投入的“惰性”。如果保险机构该做预防服务而不做,企业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就需要政府划定预防服务的种类,建立预防服务标准,规范和约束保险机构的行为,起到强制保险机构提供预防服务的作用。三是需要政府监管预防费用的支出。通过完善现代信息化手段,对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服务进行痕迹化监督,使安责险制度不偏离维护安全本义的轨道。同时,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很难做到自然自觉,就安责险制度来讲,只要对维护职工群众安全有利,就要强制企业投保、强制保险机构搞好预防服务,这是工业化国家上百年来的经验借鉴,也是国家强制实施安责险的根本目所在,因此需要各地加快推行。特别是在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更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担当作为,奋力为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将安责险定义为: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所谓商业保险,表明其具有在事故赔偿、预防服务基础上的市场化特征,目的是要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间的经济关系,通过履行双方合约,维护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责险实施办法规定,安责险又是一种强制险。这意味着,并不是因市场主体间不达成意愿或其他消极因素的影响,而任由市场的“率性”或“任性”,就可以不实施安责险。安责险的本质是市场选择性与政策强制性相结合的保险产品。这一点类同于车辆“交强险”,哪家保险机构承保由市场选择,但企业必须投保、保险机构必须承保,这是从保护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进行的制度设计,并不是完全依赖市场的、自主选择保与不保的问题。
从另一角度看,安责险也是非一般意义上的商业险。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是贯彻中央文件规定的具体化要求。取消风险抵押金与建立强制性安责险制度,二者是承接关系。之前,风险抵押金制度是强制性制度,取消之后由安责险制度来接力,延续前者的强制性,并且通过安责险这一市场化的“大数法则”来弥补风险抵押金保障能力弱、积压资金严重、使用效能低的缺陷。在这“一废一立”中,制度的内涵发生了改变,但强制的特性没有改变,这正是安责险与其他商业保险的不同之处,也是对市场行为规范约束的体现。这方面,有些地区和单位有一定的误解,认为非法律修改而不可为。实际上,只要当地执行取消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规定,就应接着建立安责险制度,法律修改也应同步加以推进。但在此之前,并不存在强制实施安责险的制度障碍。山东、北京等地的推行做法提供了很好的例证。可为与不可为,反映了不同地方对实施安责险的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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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是与工伤险的关系。有的认为有了工伤险,安责险是多余之举。笔者认为,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都有其客观存在性。在目前条件下实施安责险,相对于工伤险除强化事故预防服务功能外,单就赔偿而言,至少有两方面的必要。
一方面,对未缴纳工伤险的企业而言,安责险是对工伤险“空档”即较低覆盖面的补充。据审计署《2016年第8号公告:工伤险基金审计结果》表明,经对17个省抽样,延伸调查47户高风险企业的农民工工伤险平均参保率仅为49.48%。据专家分析,全国实际工伤险参保率不足30%,覆盖面远远不足。尤其是高危行业领域的农民工占从业人员的85%以上,因流动性大的现实条件限制,绝大多数没有建立个人工伤险帐户或持续缴纳工伤险,因而得不到工伤险的赔偿。安责险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他不要求建立个人保险帐户,只要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费后,就要覆盖企业所有人员。而不是像工伤险,只有建立个人账户和持续缴纳保费后才可赔偿。由此,安责险是为弱势从业人员群体提供的风险保障,是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对已缴纳工伤险的企业而言安责险是对工伤险赔偿与实际赔偿差额的补充
另一方面,对已缴纳工伤险的企业而言,安责险是对工伤险赔偿与实际赔偿差额的补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区从保稳定和关怀爱护死亡者家属的角度,按照赔偿就高原则,要求企业按本地区而非全国的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给予补偿。以2017年度为例,当年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3.6万元,上海、北京等7省市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最高为6.2万元以上,按20倍计算,当地标准与工伤险赔偿差额最高达52万元,此部分差额可由安责险承担。还有的地区参照国家赔偿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事故死亡赔偿金按全国上年度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计算,与工伤险赔偿的差额也在70万左右,这一标准若在安责险合同中予以明确即可由安责险承担。因此,明确安责险的赔偿额度并不是在工伤险基础上的重复,而是现实必要。若企业还想获得更高的赔偿,避免产生赔偿负担,则通过增加缴纳保费进行调节,这正是商业保险的灵活性所在,也是一些地方出于保护职工利益而明显提高安责险赔偿标准的原因。
有一部分观点认为,安责险与工伤险所保对象重叠,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宜再对企业工亡人员进行经济赔偿。关于赔偿对象是否重叠问题,在以上第三条中已述。从另一角度分析,在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中,绝大多数是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若安责险不包含对从业人员的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就失去了缴纳安责险的积极性,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就失去了基本条件。因此,明确安责险的赔偿对象,与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是有机统一、密不可分的整体,是安责险制度的核心内容。若企业缴纳了保费,却不对死亡的从业人员赔偿,有失公正公平,则袒护了保险机构一方的经济利益,也是社会舆论难以承受之重。由此,实施安责险与是否增加企业负责不能相提并论。
从经济账来看,企业投保安责险会增加企业负担的问题,也没有现实基础,相反会减少企业负担。经测算,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后,根据行业领域的风险不同,至少可获得200~300倍,甚至上千倍的风险保障。某省一家发生导致33人死亡事故的企业,投保安责险共缴纳保费4.65万元,却得到了1375.18万元的赔偿,风险保障近300倍。若按当年工伤险计赔,企业要得到相应数额的赔偿,需缴纳100多万元的工伤险费。北京东城一个体餐厅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员工死亡,仅缴纳安责险保费300元,即得到了保险机构50万元赔偿金,风险保障1667倍。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共计承担安责险1100多件,实现保费9400余万元,平均单件保单不到1万元,却为企业提供了2317亿元的风险保障,约为风险抵押金的1000倍,平均每个企业得到所缴保费近2500倍的风险保障。投保安责险是否增加企业负担,不言自明。同时,实施办法中规定,安责险与目前一些企业投保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是替代关系,这在制度安排上已充分考虑了避免企业重复投保的问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蕃篱”。笔者认为,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一项制度性改革创新,是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必须用改革的精神和勇气,深入研究分析和宣传实施安责险的重大现实意义,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多措并举、加快推动,为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生命安全施策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