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发病回家后死亡能算工伤吗

2018-07-24 06:03:42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8年14期
关键词:县人金某社局

文/本刊综合

案情回顾:

金某是镇教育办教师,2014年4月28日10时,金某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回家休息。当日12时,在家中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被家人送至医院,诊断为脑出血,住院治疗。次日早晨,护士查房时发现金某死亡,死因系心脏性猝死。2014年4月29日,金某所在单位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金某子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根据案件事实,金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感到不适,头疼突然发病请假回家,回家后病情加重,急送医院后死亡的。对此,在工伤认定时,应当考虑职工突发疾病后没有立即送医院抢救的原因,以及在此期间,是否发生其他导致职工死亡的原因,否则就应视为工伤。本案中,金某发病的第一时间是在单位而不是家里,虽未立即送医院抢救,但在家里只是发病后持续加重,没有发生事由导致金某死亡。而且从其死亡时间计算,自初始发病不超48小时,就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认定为视同工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2006〕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就工伤的认定案件、认定部门和认定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第17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工伤认定部门,不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或者作出不是工伤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提起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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