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邓杰 宋夏云
本文认为要想建立一个完善、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以助力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战略目标,拥有一个科学、统一的定价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文章首先分析了碳排放权的属性,然后讨论了常见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对于碳排放权的适用性,再借鉴putty-clay vintage碳生产模型,建立了适用于碳排放权的估值模型,并最终选取浙能电力为案例,对估值模型进行应用。利用该模型所计算出的结果,与实际情况比较接近,说明该模型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可以为我国制定科学、统一的定价机制提供参考。
如今,科学界的主流观点已经明确,人类自工业革命以来,在生产和生活中对化石燃料的过分利用是造成温室气体排放过量的直接诱因。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料在燃烧的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已经严重威胁到我们的生存环境。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都在与全球变暖等气候问题作抗争。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这表明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在我国完成了总体的设计,以后将充分利用市场的手段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启动,如何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估算,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利用科学的估值模型对碳排放权价值进行评估,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进行低碳经济决策,实现利益最大化,还能为我国碳交易提供定价依据,促进碳交易市场有效运行,最终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能源结构优化目标的实现,为建设生态文明提供有力支撑。
1997年,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危机,防止温室气体对人类及其他生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参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在日本京都制定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提出了三种灵活履约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排放贸易机制(I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条约对各签约国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加以限制,若签约国的排放量超过了限额,则必须通过以上三种机制交易来获取额外的排放量许可。从此,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在法律上被赋予了商品属性,碳排放权的概念由此产生。它通常被学术界划分为排污权的一种,指的是企业通过政府无偿分配或者交易等方式,所拥有的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业界对于将碳排放权划分为资产几乎没有异议,但在具体属于何种资产的问题上,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三种不同的声音(李博等,2014):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下属于的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曾在2003年发布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提出以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进行计量,理由是碳排放权没有实物形态,且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与著作权、专利权存在一定共性。美国在2003年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但这样存在很多问题:存货属于有形资产,而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存货以历史成本计量,而碳排放权的价值会频繁地波动,历史计量属性很难反应其真实价值。英国和日本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工具,因为它不仅可以进行现货交易还可以进行期货交易。但这种认定也会存在问题:一是在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时,必须同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碳排放权不符合这一特征;二是碳排放交易市场还不够发达,信息披露不够完整,无法准确地取得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袁广达等,2018)。
我国2017年9月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指出,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①中国资产评估协会:http://www.cas.org.cn/docs/2017-09/20170913100516006245.pdf。。所以笔者认为,从资产评估的角度来说,碳排放权属于无形资产,理由是:(1)碳排放权不具有实物形态;(2)拥有碳排放权的企业获得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利用这一权利进行生产以获取利润,或者将其交易出去,同样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当能源结构发生变化,市场上出现廉价高效的低碳能源时,碳排放权的价值就会降低,且碳排放权在交易市场中的价值本身就有较大的波动,也就是说,碳排放权的未来现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从这三个方面看,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市场法原理是选取同类或相似资产作为参照物,对其在类似的市场上最近的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市场法是最直接、有效的估值方法,但使用市场评估无形资产时需要满足两个前提:需要有一个充分发育、活跃的无形资产市场;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无形资产及其交易活动(刘德运,2010)。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才刚完成总体设计,市场活力不足,尚不具备使用市场法的条件。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利用重新取得全新的资产所耗费的成本,在此基础上扣除资产自身发生的贬损因素而得到评估结果。基本公式为:资产评估值=资产重置成本-实体有形损耗-功能性贬值-经济型陈旧贬值(姜楠,2012)。若使用成本法来评估碳排放权价值,首先要知道重新取得相同碳排放权的费用,但我国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尚未完全建立,各试点交易地区的排放限额分配政策和总量不尽相同,无法确定碳排放权的重置成本。
收益法是指将资产未来预期收益折算为现值,以得出资产当前的价值。但使用收益法需要满足三个前提: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必须是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的;在收益期内资产拥有者获得未来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计量;资产的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刘德运,2010)。使用该方法评估碳排放权价值,存在的问题不仅是无法准确确定折现率和与之对应的现金流量,还在于目前我国碳排放权相关政策不够完善,资产的可使用年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实物期权是指资产的所有者拥有选择以何种方式实现该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权利,通过这种权利可以为所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常见的实物期权定价模型有B-S模型和二叉树模型等。张立君(张立君,2014)曾尝试用二叉树模型对排放权的期权进行详细分析并确定其价值,但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数据样本量较小,在模型构建过程中进行了很多不切实际的假设,而基于CDM项目产生的交易价格又受到很多非市场因素的影响,对于将实物期权法应用到碳排放权评估中仍需要进一步探索(伊静,2016)。
对于进行含碳产品生产的企业来说,碳排放权与劳动、土地、资本、企业家等这些生产要素一样,是企业进行生产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项要素。在低碳经济的趋势下,企业只有满足了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才能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可以利用碳资产生产模型,计算出碳排放权的相关成本,将国家规定的排放要求作为作为约束条件,计算企业在此约束之下的最大利润。一个单位碳排放权能产生的最大收益就是它对于企业的内在价值。本文将(1)以putty-clay vintage短期碳生产模型为基础,根据门明和张秋莉(门明等,2010)对其的改进,确定碳排放权相关成本公式;(2)根据收入和各项成本费用得出企业的利润函数;(3)从碳排放权来源出发,计算企业碳排放总量的限制,确认约束条件;(4)计算单位碳排放量产生的边际利润,该边际利润即为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5)内在价值加上其他对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的调整系数就构成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
总利润函数L:
Pi是第i种产品的价格,Qi是第i种产品的产量,VC是企业的变动成本,其中VCe是与碳排放权相关的变动成本,VCi是其他变动成本,FC是指固定成本。
不考虑在长期生产下,技术水平的变化和时间价值对碳排放权相关变动成本的影响,即假定企业处于短期生产条件下,VCe可能的来源有三个: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所耗费的成本;企业为了减少碳排放量,引进减排技术所耗费的成本;若企业在减排和购买碳排放权之后,依然超额排放所缴的罚金(沈剑飞等,2015)。
因此VCe可分解为:
Cr是企业为了减少碳排放量,引进减排技术所耗费的成本;Cb是企业在碳交易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所花的成本;Cf是企业超额排放所缴的罚金。
假设企业减少的排放量与减排是发生的各种成本呈线性关系,则:
Er是指企业的减排量,c是单位减排量的成本。
在短期生产条件下,企业虽然会在技术提升上耗费成本,但技术水平保持不变,所以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无偿分配、向其他方购买、超额排放量之和:
ET是企业实际碳排放总量,Ec是国家无偿分配的排放量,Eb是向其他方的购买量,Es是超额排放量。
将上述函数公式①②③④整合到一起即为:
解出单位碳排放量产生的边际利润,该边际利润即为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内在价值加上其他对价格产生影响的因素的调整系数就构成碳排放权的真实价值:
ð为其他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根据上述公式,便能计算出碳排放权合理的价值数据。
为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确保完成“十三五”规划纲要确定的低碳发展目标任务,国务院制定了“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并着重强调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①。由此可见,发电企业对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尤为重要。
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省规模最大的火力发电企业,公司主要从事火力发电业务,主要产品为电力。本文选取浙能电力作为被评估对象,主要是因为该企业产品种类单一,作为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的获取比较容易,公司所使用的煤炭等燃料的碳排放因子等数据也比较明确。
由于2017年煤炭消耗需求增长超预期,市场供应量小于消费量,电煤价格持续高位。浙能电力发电所使用的燃料主要是原煤,煤炭成本占企业总变动成本的比例超过80%,主要生产产品电力产生的收入更是占总收入的94%②数据来源:本文有关浙能电力的数据均来自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因此,本文以销售电力产生的收入作为公司的总收入,以煤炭耗用成本作为公司的变动成本。即:
q是煤炭价格,t是煤炭使用量
年报中还显示,一万度电折合2.96吨标准煤,煤炭与标准煤的折标系数为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③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则每吨原煤的发电量k=(10000÷2.96)×0.7143=2413.18度电/吨原煤。发电量Q:
浙能电力目前所拥有的碳排放权主要来源是国家无偿分配,公司2017年也没有因为超额排放二氧化碳而被罚款,没有碳排放权罚款成本。所以根据①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index.htm③⑦⑧可以使浙能电力的利润函数简化为: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公布的数据,原煤的碳排放系数为25.8kgC/GJ,原煤平均低位发热量为20,908kJ/kg,每吨碳排放吨二氧化碳(二氧化碳与碳相对分子质量之比),由此可以得出原煤的碳排放因子10-6×20908=1.9797吨二氧化碳/吨原煤。
前文已经提到,本文假定公司生产电力的燃料只有煤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主要是因为煤炭的燃烧,所以浙能电力的碳排放量为:
根据年报数据,2017年公司上网电价为P=0.33元/度。根据中国煤炭网公布的数据,原煤的价格q大约为500元/吨。根据秦少俊、张文奎等(2011)的研究成果,火电企业二氧化碳减排成本c为234.2元/吨。根据国新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7年度报告》的数据,截至2017年9月,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配额成交量达到1.97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约45亿元人民币,平均价格为22.84元,Cb=22.84Eb。因此,利润函数L=P×k×t-q×t-Er×c-Cb-FC可以改写为:
碳排放权价值:
浙能电力一直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燃煤机组提前半年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公司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总量分别为0.75万吨、1.48万吨、0.1万吨,分别同比减少22.9%、5.1%、33.3%,综合减排程度约为13%。根据公式⑪,和都在0~0.13之间,ð由于受到很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情况比较复杂,本文不讨论ð的数值。故而经计算得出的碳排放权价值在116.26元~149.7元之间。而我国目前CDM项目的成交价格大约在十几欧元,与本文的计算结果比较接近。
本文在研究碳排放权属性的基础上,展开了对于碳排放权价值评估方法的讨论,旨在建立一个适合于碳排放权的评估模型,以使我国拥有一个科学,客观的定价机制,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得出以下结论:
1.对碳排放权的属性进行了剖析,最终认为碳排放权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并且得出了碳排放权应该属于一种生产要素的结论。
2.对几种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作了适用性分析,找出了各方法中不适用于碳排放权的原因,也为后文建立合理的估值模型打下基础。
3.建立了适用于碳排放权的估值模型,并以浙能电力为例加以验证,最终的计算结果与碳排放权目前的成交价格比较接近,证明了该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笔者在模型构建的过程中,由于无法取得十分详尽的数据,以及自身研究功底尚浅,在计算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简化,与真实情况还有一些距离。笔者期望在日后的研究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在计算利润函数中的收入与成本时,由于无法取得直接与碳排放有关的数据,对计算过程进行了简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结果的准确性在。希望在以后的研究中,对收入和成本的分解更加细致,提高计算结果的准确度。
2.本文忽略了其他因素对碳排放权价值的影响,而在公司的实际生产中,其他因素的影响是不容忽略的,还应当对碳排放权的影响因素考虑得更加周全,对估值模型加以完善。
3.随着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碳排放权除了具有无形资产的属性外,可能还会具有金融资产的属性。本文的估值模型仅针对属于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要想适应日新月异的碳交易市场,还需要对模型不断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