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洪波 栾乔楠 孙佳
>>左图:群众送烈士
>>右图:烈士图片
2018年5月22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当地居民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山东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张鑫,男,汉族,1995年12月出生,北京市通州区人,共青团员,中专文化,曾于2014年至2016年在武警山东总队济宁支队三大队八中队服役两年,后退伍。2017年,张鑫通过北京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员招录,分配到大兴消防支队采育中队从事消防员工作。消防员张鑫没有其他兄弟姐妹,父母都是善良朴实的村民,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经去世。23岁本应是他最好的年华,最有希望的年纪,很多美好的事情都在等待着他。然而,一场无情的火灾,一次义无反顾的救火行动,却让他失去了生命。
2018年4月21日,通州区永乐店镇德仁务村北京富勤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市119指挥中心迅速调派6个支队、10个中队、53辆消防车、350名消防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接到调派命令后,消防员张鑫立即着装登车,和战友们一起迅速奔赴火灾现场。
经火情侦查,起火建筑为培养蘑菇菌种的专用库房,内部空间跨度大,高温浓烟通过强对流作用,在极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燃烧,建筑整体由内而外形成立体燃烧态势。火势一旦蔓延,将直接威胁下风方向毗邻村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危难关头,张鑫丝毫没有犹豫,他不顾个人安危,义无反顾地冒着浓烟烈火,第一时间背负起30余公斤重的灭火救援装备,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铺设水带干线,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全力阻截火势蔓延。强攻近战中,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使得正在全力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经医护人员5个小时的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壮烈牺牲。
为人民群众牺牲的人,人民群众将永远纪念他、怀念他。
2018年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无数干部群众还通过多种形式自发悼念张鑫烈士,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情。
4月27日,张鑫烈士的遗体告别仪式在通州殡仪馆举行。张鑫生前所居住的前寨府村的马路上,挂满了写有“孩子,一路走好,我们永远记得你!”“张鑫,你是西集人民的骄傲,一路走好!”的横幅。15条横幅随风飘动,70余个花篮绽放屹立,来往的群众在马路两侧驻足,追悼烈士。
当天,包括烈士家属、武警战士、公安民警及各界群众在内的三四百人赶到现场,等待送别张鑫烈士。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代表北京市政府,宣读了张鑫被评定为烈士的决定。天地含悲,哀乐低回。上午10时开始,各界群众自发列队进入殡仪馆,瞻仰烈士遗容。张鑫的几名亲属,忍不住放声痛哭。
前寨府村民王先生是村里的老支书,他和将近100名村民一起前来。他表示:“全村约有200人,在家的大多都来了,我们都要送张鑫一程,希望他一路走好。张鑫一直都是一个好孩子,上学期间入伍,退伍后又继续上学,然后又当了消防员。他见了每个人都会打招呼,特别淳朴,我们都很喜欢他。”
“再也看不见了,我们都想念他。”张鑫烈士的大姨在两名年轻人的搀扶下,悲痛难抑。张鑫烈士的母亲更是哭哑了喉咙。张鑫的表哥悲痛地说:“他是我们村的英雄,我们为他骄傲……”
就在社会各界沉浸在悲伤怜惜之中时,却有个别人发表不实甚至亵渎污蔑张鑫烈士的言论,让人愤慨。
徐某,女,1994年2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平时喜欢上网,其在“新浪微博”的网名是“北京人都是××”。
办案人员介绍,徐某的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2000年左右,其来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活,之后一直居住在烟台。徐某自述,以前对北京人印象非常不好,感觉北京人非常歧视外地人,所以对北京人心生怨恨。2018年4月29日20时左右,闲来无事的徐某在烟台开发区的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用其手机号码登录“新浪微博”并发布“听说死的是北京通州籍消防员?嗯嗯,活该,北京人该死!听说台湾花莲地震时,死的是北京籍一家五口咯?嗯嗯,更活该……”的微博。发完之后,徐某睡觉了。
一石激起千层浪。很快,其他网友用微博转发了徐某的上述微博截图,徐某的微博被转发了1000多次,评论666条。
第二天上午9时许,一觉醒来的徐某看到网友的批评和谴责后,感觉事情闹大了,就想把自己昨晚发布的微博删除。然而,她的微博账号被冻结了,无法登录。她又用其微信登录另一微博账号,仍不思悔改地发布了一条新微博:“气死首都人民群众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消防员叔叔您是外地人的话,我绝对尊重您,但是你要是北京人,别怪我幸灾乐祸,看看你的老乡的言论,呵呵。”
徐某上述微博被网友继续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仅网友“唯我冬哥”于2018年5月1日发布的包含徐某微博截图内容的微博就被转发516次。
消防烈士尸骨未寒,其家人、战友仍沉浸在悲痛之中。徐某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不敬言论对烈士家人以及全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8年5月1日,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徐某到该局向其了解有关情况。5月2日,徐某准时到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金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5月4日,烟台开发区公安分局认为,徐某肆意侮辱、谩骂死难同胞及消防烈士,严重挑衅了公众良知和正义感,引发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为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出台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定要运用法律坚决捍卫英雄的荣誉。烟台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了解徐某辱骂消防烈士的相关情况后,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迅速介入该案,依法履职。
烟台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对徐某违法线索于5月8日立案审查,收集相关证据。2018年5月16日,烟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专程到张鑫烈士家中,依法询问了张鑫烈士的父母。办案人员问道:二人是否对张鑫烈士名誉被侵害一案提起民事诉讼?其父母二人均表示因路途遥远,不提起民事诉讼。
烈士亲人无暇,检察机关决定出手。《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此规定,检察机关具备起诉人资格,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在互联网辱骂烈士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尊严和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徐某应当被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
烟台市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认为,英雄是民族的脊梁,张鑫烈士的英雄事迹体现了舍生忘死、逆火前行的大无畏牺牲精神,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激励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英雄烈士的姓名、荣誉、名誉受法律保护。任意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的事迹,将被追责。英雄烈士的荣光和尊严,需要我们共同捍卫和守护!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每个公民都有自觉维护社会公德,维护人民大义的义务和责任。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烟台市人民检察院遂将该案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汇报。山东省检察院高度重视,于5月21日批准了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计划。烟台市人民检察院5月22日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对中华民族的英雄,要心怀崇敬,浓墨重彩记录英雄、塑造英雄……绝不做亵渎英雄的事情。”
中华民族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每一位英雄烈士的功勋不可磨灭,正是无数革命先烈抛头颅、洒热血的大无畏精神,才换回了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这是无可争辩的历史,英雄烈士的卓越贡献无法磨灭,更是不容他人诋毁的。
互联网平台不是肆无忌惮散布不实言论甚至侮辱玷污英雄的场所。徐某的一次网络发言,不仅让自己受到了法律制裁,还实实在在上了一堂普法课。目前,经过办案人员的教育,徐某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决定悔过自新,永不再犯。徐某还表示,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积极弘扬正能量,希望广大网民吸取教训,避免再次发生此类事件。
办案人员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尊崇英雄必须从现在做起。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有了法律的保护,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就是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要高扬正义之剑,用法律向缺乏公德的不法分子宣战,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英烈,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精神脊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