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做出的要约

2018-07-21 08:10
当代工人 2018年8期
关键词:公序良报酬行为人

专家观点

郑卫东 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您能否谈谈有关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定?

律师: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如公安部门征集犯罪线索、寻找遗失物、寻找走失人口或访求车祸目击者等。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悬赏广告是合同的一种,发生争议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下面我们对悬赏广告作一简单分析:

一、必须有悬赏人。悬赏人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做出悬赏的意思表示 ,悬赏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而且悬赏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悬赏广告首先是向不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仍为悬赏广告。比如以中老年人为对象做出意思表示的广告仍为悬赏广告。

三、悬赏人必须对完成悬赏广告要求的相对行为人做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一般来说是给付金钱或财物,也可以约定其他报酬内容,如给予特定的奖励和荣誉等;同时报酬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如在悬赏广告中明示“必有重赏”“定重谢”等內容,也属悬赏广告的范畴。对于报酬的种类或数额,完全取决于悬赏人的自愿。

四、相对行为人必须按悬赏广告中的要求,完成指定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为私利的行为也可以是为公利的行为,但指定的行为绝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同理,悬赏广告也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否则,可以导致悬赏广告无效。相对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后就取得了相应的报酬请求权。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悬赏广告是合同的一种,受《合同法》制约。《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做出的要约,希望相对行为人与自己订立合同。相对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后,即认为相对行为人完成了承诺,悬赏人即受该悬赏合同的约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具体到本期案例,李存新称其在《寻包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思,缺乏充分的依据,悬赏广告系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只要行为人依法完成了所指定的行为,广告人即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二审法院正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了终审判决。

编辑:公安部门发布的寻求破案线索的悬赏广告,与我们常见的一般悬赏广告有无区别?

律师:刑事悬赏广告是公安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外,还应适用刑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民事悬赏广告一般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只要相对行为人履行了承诺,悬赏人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民事主体都应当兑现悬赏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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