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机票是否真的“趁雾打劫”

2018-07-21 02:40
法庭内外 2018年6期
关键词:头等舱天价机票

李 鲲 张 飒

对许多旅游爱好者来说,每每遇上出行高峰,天价机票就成了不可言说的痛,尤其是今年春节期间海南出港航班价格逼近20 000的消息,引发网友调侃:“从海南回家的机票价格都够东南亚游玩一圈了!”为什么会有如此“天价”机票?高价机票是否合理合法?

机票价格并非随意确定

消费者乘坐飞机购买机票的支付价格实际上包括两部分,一是航空公司官网或第三方销售平台上标明的机票价格,二是自2012年4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民航发展基金,取代了原来的机场建设费,国内航线为每人次50元,国际航线为每人次90元。只有第一部分航空公司公布的机票价格可以通过打折、涨价等方式进行调整,但这样的调整也并非随意为之。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9月29日出台了《关于深化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票价改革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航运输提质增效。进一步扩大了市场调节价航线范围,800公里以下航线、800公里以上与高铁动车组列车形成竞争航线旅客运输票价交由航空公司依法自主制定。为加强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民用航空国内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价格行为规则》),其中第3条规定,头等舱、公务舱旅客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旅客运价根据不同航线市场竞争状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航线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目录执行。也就是说,只有头等舱、公务舱以及部分规定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国内航线目录》中的经济舱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市场调节价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决定的价格。这一价格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竞争情况影响,并且根据《通知》的规定,航空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制定市场调节价航线旅客运输票价定价办法,并主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即便是航空公司可以自主确定机票价格,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及社会监督。

节假日机票价格不能随意上涨

从新闻报道中可以看出,被网友热议的票价为19 190元的三亚飞哈尔滨机票的确为公务舱票价,属于航空公司自主定价的机票类型。那么节假日并且遇到极端天气,票价如此之高是否存在“趁雾打劫”的嫌疑呢?

根据《价格行为规则》的相关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制定具体航线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应当于执行前至少提前7日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并且应至少提前7日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如果航空运输企业想要上调经济舱运价,不仅要受到调整航线数量的限制,还要受到调整幅度的限制,即每条航线每航季无折扣公布运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济舱旅客运价以政府规定办法确定的具体基准价为基础,且上浮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幅度,下浮幅度不限。因此,机票价格是已经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航空公司想要“趁雾打劫”临时哄抬票价基本不可能。

异常高价机票应当受监管

春节期间本就是旅游旺季,加上遇到极端天气陆上交通受到影响,因此导致机票紧缺、供不应求。既然头等舱、公务舱及部分经济舱可以由航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进行自主定价,那么是否意味着异常高票价就一定合乎情理呢?

《价格行为规则》明确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销售客票时,应当严格明码标价,及时、准确、全面地公示实际执行的各种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并且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出规定幅度制定价格;(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虚假打折、采用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价格违法行为,如有航空运输企业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必定受到价格监管部门查处与惩戒。即使是头等舱、公务舱可自主决定票价,根据中国民航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关于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民航国内航线头等舱、公务舱票价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进行价格临时干预。因此,合理的高价票只能是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调节下形成的一定程度高价格,而不能通过虚构原价、虚假标价、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实行垄断价格而形成,不合理的异常票价波动,包括不合理涨价都会受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干预。

延伸阅读

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安排,农历正月初七即为第一个工作日,那么对于还在公路上滞留的旅客而言,除了忧心何时能顺利回家之外,还要面对不能正常到岗的问题。此种情形下不能正常到岗能否算作旷工?用人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旷工”这一概念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无规定,一般我们将其解释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即不到岗。而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者在出现不能正常到岗的情形后,应当及时与用人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联系,说明情况并请假,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会构成“旷工”。那么实践中还存在着,出现不能到岗的情形后,劳动者虽及时与相关负责人进行联系,但该请假请求并未获得批准,而劳动者客观上确实无法到岗后,由此单位主张劳动者构成“旷工”。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用人单位享有管理的权利,需要分析的是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在不批准劳动者的请假时,是否使用得当。在出现本文提到的因“罕见大雾”导致封航,叠加春运返程因素,造成的公路严重堵塞现象,还有现实中发生的因地震、台风等情形的出现,可能通信信号中断,劳动者甚至不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请假的,可以考虑构成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出现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应当免责,即用人单位不应过分苛责,若由此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并不充分,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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