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芳 (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业管理站,浙江 杭州 310004)
我国PPP模式的核心内容包括转让、经营和建设,外资企业是该模式的主要对象,如今逐渐向国有企业发展。我国在开展PPP模式建设的过程中,易于出现的问题有很多,从而使其高效的运营效率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所以,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PPP模式易于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从而使其应用效率得到不断提升。
我国法律法规没有对招投标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对货物的招标和采购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没有涉及运营和融资的相关内容。在PPP模式建设项目中评选出招投标最佳合伙人,按照先后顺序谈判,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我国PPP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要求,无法得到国家的有效束缚,管理人员在制定管理政策的时候,没有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因此导致管理比较片面[1]。
PPP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要负责部门是相关企业的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我国有关招投标监管和指导的工作全部是由发改委负责,受分散式管理模式的影响,使监管的效率不高,多头管理的问题比较严重,这就会给PPP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表1所示为国内外PPP项目招标的对比。
国内外PPP项目招标的对比 表1
PPP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合同期限比较长,对于投标商的要求与别的项目存在着差异,所以投标单位的竞争压力比较小。PPP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缺少必要的审查标准,只是对融资运营方案的合理性进行了监管,这就会使有关内容的全面性受到影响,只是体现了有关部门的硬性条件,没有涉及履行职责和执行力的相关问题,使设计方案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PPP模式建设项目招投标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规定,只是对以往的建设程序进行了效仿,公众参与性小,使公众的监督权利得不到体现,从而使整个过程没有第三方的直接参与。
招投标工作主要是由行政部门负责,使行政部门在招投标中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受投资管理不严的影响,政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会有失信或者是违约的情况出现,这就会给投资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使投资人的收益出现大范围的降低。过去我国PPP模式建设项目主要是通过商务外包的形式进行实现的,合同期限在3~5年之间,当项目建设结束以后,财政部门需要给付一半的工程款,其余工程款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之内给齐,有时会以土地补偿的办法进行支付。尽管资金问题得到了处理,但企业在融资的时候则会比较困难,使政府债务比较重,从而使政府对土地资产的依赖变得更加突出[2]。
2.1.1 出台专门法
《招投标法》是唯一一部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调整的专门法律,在法律体系上比较单一。从立法层次上看,全国人大制定的《招投标法》是唯一一部法律,其他招投标制度的法律层级达不到相关的标准,所以在立法的时候,出台的法律法规一定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可以对现行的《招投标法》进行修改或出台更加专业的发法律法规,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系统更加完善。在制定法律条款的时候,主要的负责部门是全国人大,这样就会使下位行政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之间更加协调一致,使法律之间的冲突得到有效的抑制,使其可以在全国范围之内普遍使用[3]。
2.1.2 增强可操作性
对所有的规范标准和使用范围进行不断细化,使法律滥用的灵活性得到有效控制。细化规模标准和招标范围,使招标组织的可控空间得到不断减少。从招标形式上进行分析,可以对使用形式进行不断明确,比如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达到招标要求的建设单位,对其发出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格监督。对评价形式进行细化,明确综合报价最低法、合理低价中标信息和最低出价中标情况等,对评价形式进行严格划分,使投标者有清晰的认识。
由于招投标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就使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需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使招投标系统更加科学,使招投标漏洞被杜绝。对招投标各方的行为进行不断的约束,使用招投标制度对招标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使其规范性得到不断强化。加大建设工程公开化和透明化建设的力度,对专家制度和评标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积极创建招投标信用系统[4]。
2.2.1 创建政务公开系统
创建完善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招投标政务公开系统变得更加透明和公开,从而实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有效的监管,使招投标工作变得更加“阳光”,这也是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的主要组成内容。建筑市场具有较强的开放性,这就使建筑信息变得非常分散和复杂。按照不同的主体形式,创建不一样的信息体系,从而使信息体系实现不同层面的有效沟通。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创建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公开平台,加强互联网、广电网和电信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在信息公开平台的使用范围,使信息化建设变得更加有效,公民可以借助平台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信息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2.2.2 加强统一监管
对评标专家库进行不断的完善,将各行各业的专家吸纳进来,使评标专家的人数不断增加,对各地区的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进行不断的整合,创建跨区域的专家库。在选择评标专家的时候,可以使用抽签的方法进行操作,评标专家一定要遵循回避制度,与招投标各方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不得参与评标。严格管理不公开和违法违规的评标活动,对参加违规活动的评标专家进行严格批评,对于情节比较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将其专家资格取消。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评审费的发放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招标人对评标专家进行贿赂。
2.2.3 完善其他机制
对招标方案核准机制进行有效的监管,将其行政许可作用进行不断的发挥。在对项目进行审批的时候,一定要将协调对接工作完成好,事先完成招标方案机制的核准工作。通过立法手段对招标方案核准机制进行确认,同时将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严格管控。创建工程保证机制和信用机制,对第三方保证金的支付进行严格监管。通过创建信用评价机制和招投标统计报告机制,使招投标信用惩处获得了有利的保障[5]。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即纵向和横向。从横向上来说,对招投标监管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实现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从纵向上来说,对行政监督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使整个招投标工作都受到有效的监督,使监督制度的效力得到较好的发挥。
从管理体制上进行分析,对不同监督主体的监督范围、内容和形式进行详细划分,创建符合建设工程实际情况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监督部门的核心力量就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行业协会和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也可以参与其中。创建监督领导小组,各部门按照职责要求行使权力,从而使整个招投标监督机制的作用得到较好的体现。
从机构设置上进行分析,创建地方招投标管理部门,以纪检部门为核心。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工作,从而使地方招投标管理体制变得更加协调统一。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对招投标活动进行认真监督。
创建完善的监督系统,对监督方法进行不断的更新,使监督范围得到有效扩展,对监督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使监督系统变得更加符合建设工程招投标系统的要求。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高效的监管,可以使招投标活动变得更加有效、规范。对科技监督作用进行有效的发挥,使用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比如屏蔽电子信号设备、电子监控等,使整个招投标活动变得更加规范,对整个活动过程进行高效监管,从而使人为控制因素和管理漏洞得到有效监督。
综上所述,伴随着企业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PPP模式也得到了广泛的使用。PPP模式对于项目和技术的要求与其他项目相比较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就会有很多的问题出现。经过对PPP模式中建设项目的深入分析和研究讨论,使PPP模式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得到了广泛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