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钦威
【摘 要】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监察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监察制度改革下试点地区设立了各级监察委员会,在职能上检察机关反贪职能将逐渐转交到监察委员会,这不但对检察机关的职能产生了影响,对检察机关工作开展乃至地位都产生了影响。基于监察制度改革背景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走向进行探讨是当前一个热点话题,本文主要从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与具体工作走向两个方面对检察机关工作走向进行分析,希望以此为试点地区以及今后面临改革的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部署与侧重提供理论上的启发。
【关键词】监察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定位;调整
一、监察制度改革的背景概述
(一)我国监察制度改革的背景
为了进一步增强反腐决心与力度,国家在监察制度上兴起了新一轮改革。2016年国家开始在北京、山西、浙江试点进行国家监察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监察制度的核心就是通过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能,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这一职能从某种程度上说有来自原政府部门行政监察职能,但更多的是检察机关的反贪职能,因此对检察机关工作影响甚大。
(二)我国监察制度改革的意义
同时也将反腐工作更加制度化,对预防腐败也将起到很好的抑制作用。显然,这项改革将导致检察职权的调整和重新配置。除了反贪、反渎和预防职能的划出,这项改革还将对保留在检察院的一些其他部门和业务产生影响。
二、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对检察机关的影响
(一)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机构的影响
检察机关受理控告、举报、申诉的部门是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过去设立举报中心与控申部门合署办公,就是为了突出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管理的特殊性,由控申部门负责受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等申诉和其他信访事项,由举报中心专司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随着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划出,检察院只有控申部门即可,似乎不再需要保留举报中心。
(二)对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影响
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否存续需要重新考虑,因为监察制度改革以來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上一直都在进行扩大,与贪污、渎职有关各类案件不断被纳入监督范围,但是需要明确一点,即监督范围在变,但有一点是始终不变的: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对象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是从改革来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案件侦查权已经移转至监察委员会,那么相应的检察机关内部的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也需要考虑其存续与否了。
(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的工作内容将要进行调整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在现有制度下承担着非常复杂的工作内容,包括协助执行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等等。职务犯罪侦查职权划出后,司法警察的职责只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保护出席法庭及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检察人员的安全等寥寥几项,工作内容将大幅萎缩。
(四)检查技术部门的业务范围也会受到影响
目前,检察技术部门负责支持和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业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负责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审讯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二是负责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有关的文痕检、司法会计和其他司法鉴定。但是由于检察机关不再办理职务法罪侦查,今后,这些业务基本上将不复存在。
除了这些业务内容方面的影响,其他的一些影响也需要考虑和应对。例如,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入额检察官的身份和职业保障问题。
三、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职能的重新定位
通过上文所述,监察制度改革后,检察机关原有反贪、反渎和预防职能被剥离,表面上看对于检察院职能是一种减损。但实际上改革后对检察机关来说是更全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有利契机。
首先,要坚持一点认识,即检察机关仍然是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属性并不会发生改变。监察委员会对贪污、渎职案件进行侦查活动本身也要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还是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监察委员会侦查结束后还是要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定的公诉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次,检察机关的司法性更加突出,对于其履职也是一项更有利的发展机遇。监察体制改革前检察机关职能未被剥离,各方面职能较为复杂,也使得检察机关在属性上兼具行政属性、司法属性和监督属性。而在改革后,其职能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司法属性更加突出,被剥离的也主要是行政属性,因此从机构属性角度,监察制度改革下检察机关职能的分离实际上更加科学。与此同时,从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开展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过去也占用了检察机关大量资源,改革后此类案件侦查职能的转移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资源的集中利用,将重心转移到民事等其他领域案件。
再次,开辟检察机关监督新“业务”。检察机关除了对职务犯罪案件要履行监督职能,还应当在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发挥监督职能,这些方面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当前实践活动中,行政执法活动范围广、数量大,又相对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作为检察机关应当把握好此次监察制度改革的机遇,将集中在诉讼领域的监督扩大到法律监督,真正体现宪法赋予的监督职能,落实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地位。
四、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工作走向建议
在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不但要明确自身定位,还要在具体工作中进行方向性改变:
(一)健全刑事检察工作格局
作为检察机关一直以来虽然工作重担在刑事领域,但是其职能发挥也不全面,实际上刑事领域的监督工作非常广泛,因此必须要认真贯彻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司法保障、刑事执行检察司法行为、刑事执行检查机制体制等方面进一步强化。
(二)健全民事检察工作格局
作为检察机关一直以来在民事领域的监督职能发挥都不充分,实际上民事领域公权力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重要工作内容,因此要认真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司法改革要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对裁判结果、审判人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
(三)强化公益诉讼制度
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准确把握监督范围,细化规则和流程,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作为检察机关有必要更好的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尤其是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上不但要严格落实相关程序性规定,还要以保护公益为目的,争取在诉前解决有关公益诉讼纠纷,这样不但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实现对公益的保护,还能节约司法资源。
除了以上三点,检察机关在具体工作上还有其他方面需要做出改变,对此笔者对该问题还将进一步深入探讨,也希望广大学者加入研究,为我国当前监察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供理论帮助,为今后更大范围的监察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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