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类型及其运用

2018-07-18 17:52曹源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类型运用

曹源

【摘 要】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或短时剥夺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是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这种限制或短时剥夺所体现的是国家权力的强迫性。五是适用效力的暂时性。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强制性侦查措施适用的时间是有严格限制的。各种强制性侦查措施特别是强制措施都有法定期限,在期限届满时就应依法解除或者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

【关键词】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性侦查措施;类型;运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这五种强制措施各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要求,按照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从轻到重依次排列,形成一个较为系统的强制措施体系。

一、拘传措施及其运用

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从立法规定看,拘传适用于没有被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签发拘传证。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的,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在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拘传可以由检察人员或者司法警察进行,但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1]。

拘传犯罪嫌疑人,一般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进行。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持续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內办理变更手续;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立即释放。

二、取保候审措施的运用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具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④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⑤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⑦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但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2]。使用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义务。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使用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的形式交纳,起点数额为1000元,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三、监视居住措施的运用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为了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交不出保证金时适用。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应遵守的规定,情节较轻,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但又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也可以适用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对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应当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履行必要的报经许可或报告程序。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办案人员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居所,然后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四、拘留措施的运用

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决定拘留。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对担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要履行必要的报告或许可程序。拘留职务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执行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3]。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对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决定逮捕。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实践看,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制度的设置和运用,应当与职务犯罪的轻重程度相平衡,这样才能有效地促使侦查机关适应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实际需要,也才能有效地发挥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功能和作用。从立法看,我国法律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设置是有缺陷的,尚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实际功效。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设置和运用研究,成为摆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现实的研究课题。

【参考文献】

[1]陈重喜,肖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与侦查模式转变研究[J].法学评论,2017,32(06):184-192.

[2]蒋勇,陈刚.公安行政权与侦查权的错位现象研究——基于警察权控制的视角[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2(06):75-85.

[3]万毅.解读“技术侦查”与“乔装侦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中心的规范分析[J].现代法学,2015,34(06):18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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