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法律分析

2018-07-18 17:52栾梦雪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

栾梦雪

【摘 要】近些年来,全国中小学内校园欺凌事件日益严重,多重案例频发,使人不得不思考该事件的严重性。校园欺凌事件的受害者与加害者多为未成年人,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尚有许多不足之处,人们对于校园欺凌的认识也不够深入。该文主要探究校园欺凌事件中加害者应负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校园欺凌;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6年11月,网上有一篇文章流传甚广:《每对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园霸凌说NO》。微博、微信朋友圈,大家纷纷转发,一时之间引起热议。事情发生在北京,近些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网友们对此非常敏感。文章又感情真挚,自然更是增加了话题关注度。文章作者称,自己是一位母亲,儿子是中关村二小的学生,刚刚满10周岁,在学校遭遇校园霸凌。

文章写道,11月24日,儿子在学校厕所如厕时,两名同班男生进入厕所。其中一人堵住门口提出“我要开门看你的屁股”,另一人则将有厕纸、尿液的垃圾筐扔下来,“正砸在儿子的头上,尿和擦过屎的纸洒了他一脸一身。那两个男生见状,哈哈哈一阵嘲笑跑走了,全程不到一分钟。”事发后,他的儿子满脸污秽,哭着进行了自我清理。当日,孩子并未向老师报告。她和丈夫则在当晚得知此事。儿子在学校遭受两位同学的长期欺凌,在医院的诊断书中显示,12月2日,经过北京市第六医院初步诊断,其子患有急性应激反应。孩子爸爸称,由于事情一直未解决,儿子至今仍在家休息。

事件的恶劣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样明显的校园欺凌事件,可是在学生班主任那里的处理方式却仅仅是“过分的玩笑”,让家长大事化小。受害者的父亲对此并不满意,曾向海淀区教委反映此事,并要求校方将鹏鹏和果果(欺凌者)的行为定性,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采取矫治措施予以教育惩戒;要求两人家长书面道歉,在3个孩子在场的情况下宣读道歉书,同时承担其子进行专业的儿童心理干预的费用。此外,希望校方也要保护儿子在校期间的身心安全,不因受害者身份遭到二度伤害。但这些诉求一直未得到校方正面回应。

看完孩子母亲的这封公开信后,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这样一所名校,居然校长、老师、德育主任从头到尾都不承认这是一场校园霸凌,反而只是认为是一个“过分的玩笑”?可笑至极。而欺凌方的家长也认为是小题大做,不值得闹到学校来。而家长根据《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四点合理诉求,学校居然根本不打算予以解决,还认为学校里的事应该由老师来解决,家长不应当插手。

我认为,对于校园欺凌这种时间,我国很多学校甚至家长们的意识未免太过薄弱,他们不能理清何种程度叫做校园欺凌,认为孩子之间的一切过分玩笑都是因为他们“不懂事”,无伤大雅。我却认为,恶是从小养成的,如果小时候的恶都不被惩治,那么这些孩子长大后会做更大的恶,那时候即使有法律可以制裁他们,他们也早已对社会造成危害。既然人长大了的恶理应被法律制裁,为什么小的时候就可以作恶多端?我国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法律依据法律保护又在哪里?

在出台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有“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一条,提到“对发现的欺凌和暴力事件线索和苗头要认真核实、准确研判,对早期发现的轻微欺凌事件,实施必要的教育、惩戒。”还有“要对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

在此指导意见第二部分“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中,提到“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那么在中关村二小这个事件中,孩子爸爸给教委举报后,学校却对此颇为气愤,甚至态度恶劣地对待学生家长是非常错误的行为。在校园欺凌案件上,学校和家长应该站在统一战线,保护受欺凌者一方的权益,而不应该只想把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学生班主任还强迫孩子跟欺凌他的两个学生一起玩耍,并拍下照片发到班群里,更是令人发指,更加加强了孩子的应激反应。

这起欺凌事件虽然给孩子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后果,但尚不属于《指导意见》后面提到的“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在今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发生的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可谓情节恶劣,欺凌已经到了拳打脚踢的地步,甚至还拍视频传到了网上,然而给学生的处理也不过是“记大过处分”。

我上初中时,有些较差的班级也会有打架斗殴现象出现,级部里也是通报批评,记大过处分。但是但凡会做出这种行为的学生往往已经不在乎这种处分,通报之后他们还是一如既往,继续打架斗殴。因此我认为,部分情节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理应运用法律手段加以解决。在《指导意见》中提到,如果有情节更为严重的欺凌事件,理应按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置。

面临日益猖獗的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世界各国大大加强了立法等相关惩戒措施,我们也应在法律方面加以完善,防止校园欺凌的愈演愈烈。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加强立法,通过制定欺凌行为认定标准和严惩欺凌行为,遏制校园暴力。挪威发表了《反欺凌宣言》,对学生欺凌和暴力实行“零容忍方案”。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或已满14周岁故意伤害但没有致人重伤的,不能构成犯罪,这类行为均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比之下,除德国、日本把14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外,法国是13岁,荷兰、印度、加拿大、希腊、匈牙利、丹麦是12岁,中国香港和美国的纽约州是7岁。

为此,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民法、刑法相关条款,增加“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内容,适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使中小学生明确并承担欺凌与暴力的相应法律责任;借鉴相关国家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对于未成年犯罪者,采取非监禁执行,强制其参加一定时间的社区服务;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监护者进行必要的惩戒,以强化其教育、监护之责。[1]

校园欺凌零容忍,为给孩子们创造一片健康正常成長的环境,我们应拿起法律武器,对每一桩校园欺凌案件说不,依法治恶,彻底根除。

注释:

[1]早发现早预防早控制做好预测预警.华东师范大学.范国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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