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唱
【摘 要】在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信息作为时代发展的新兴战略资源,在世界格局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许多切身的问题。近年来,电话诈骗,非法入侵,利用个人信息敲诈勒索案件层出不穷,且成逐年递增趋势。如何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本论文深入剖析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逐步进行分析。针对当下社会存在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建议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
1、《刑法修正案七》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犯罪主体方面,刑法修正案七是特殊主体。金融领域、教育领域、电信领域等六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本罪的犯罪主体概括为这几个领域,其中还包括国家机关。这些单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时构成本罪,此规定有突破性意义,但是也有不足之处。除了这几大领域外,别的领域也可以接触到公民的个人信息,如,物流,人才市场,物业公司等,这些领域如何监管?此外,还存在法律竞合问题,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其他领域工作人员有可能构成经济类犯罪,法律竞合问题如何解决?
本罪的主观方面,从法条规定来看“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是故意为之。犯罪行为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出售或者提供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并且可以或应当预见此行为造成的社会结果,但依然而为之。所以,法律从惩罚犯罪的角度来打击此种恶劣行为。
2、《刑法修正案(九)》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犯罪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金融、医疗、教育等七个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实践中,并不止这七个领域存在侵权行为,刑法修正案九抓住了这一弊病,取消了这一列举,一下子扩展至了所有主体都可能构成此犯罪。加大了惩罚范围,更加严厉的打击各种势力侵害公民的个人信息。从主体层面,将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牢牢的狠抓狠打。
量刑方面,法定刑由《刑法修正案(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升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大了惩治力度,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的这一规定,从当今社会信息发展和建设方面是具有超前性的,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时代性与国际性的建设都有巨大意义。
3、《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有了更加准确清晰的界定。这是此法条的基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有利于保护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基于此出发点,《解释》的第一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做了详尽的规定,包括身份识别以及活动情况的信息,也就是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本论文第一部分阐述过的概念。
明确了“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非法提供包括不正当的获取,人肉搜索的过程中将公民的大量信息进行公布与外泄,影响其工作、生活,社会秩序。甚至进行非法、恶意的买卖。此外,合法获取的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也是此罪的构成要件。这是《解释》的最新规定。此外,《解释》的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作出了如下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这几种获取方式都是非法的,尤其一种行为即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保护意识薄弱
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信息产物越来越丰盛,人们的信息输入越来越频繁。信息的安全系数也随之降低。公民在面对错综复杂的各种信息时往往减低了对风险的预防,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公民在面对利益时,如中奖短信,免费旅游等为由头的事情时,容易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告知不法分子,造成财产的损失。从公民个人安全防范层面,应该加大对公民的教育,提高警惕意识,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此外,一些社会团体,有关单位,通过职务之便,收集公民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中缺乏执法效率与救济途径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多方位具体的规定,保护的制度设定趋于完备与全面,这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方面,在执法方面上。由于信息的傳播范围广,速度快,媒介多样,尤其是在网络无处不在的今天,传播的速度和广度惊人,其执行起来就需要技术和人力的供给。执行起来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空间和时间的不确定性,随时性也对执行力度大大折扣。此外,在救济上,公民的个人信息仅仅依靠刑法的保护远远不够,需要更加及时有效的多途径救济。
(三)监督不到位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需要内部力量,更需要外部的监督管理。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的信息错位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得信息缺失或者受损害时用更高的成本来索取赔偿,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嚣张气势。在信息充斥的今天,我们不仅要从自我意识层面保护个人信息,更要用外部力量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监督机构的立法进程,完善监督管理的体制、制度,运用网络技术进行全面的监控。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
公民个人信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会有许多新生事物的出现,其内涵和外延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进一步扩展其含义。扩大解释不同于类推解释,扩大解释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禁止类推解释,也是保护公民个体。进一步完善立法的规定,制定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法律的制定越细化,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就越具体和有效。
(二)应保护死者和非中国国籍的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应保护现实生活中的个体,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应给予保护。我国法律有规定死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死者的个人信息也应得到保护。死者虽然不在世间,但是其个人信息却会遗留,如果被不法分子利用,会侵害死者的名誉权等,死者近亲属或许会遭受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等。所以刑法不仅只保护有生命的个体,还应保护死者的利益,这与善良风俗的基本原则也相一致。此外,还应保护在我国领土内个人信息受到侵害的非中国国籍人。根据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我国坚持属地保护的基本原则。当非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我国受到侵害时,我国应提供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法人信息应扩大到个人信息中予以保护
在学界,我们习惯性的把公民个人信息仅讨论公民个体,认为法人区别于自然人,仅讨论自然人该如何保护其个人信息。但是,法人不仅包括企业信息,还包括除企业外的个人信息,如公司的董事长,管理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这些都是与公民个人信息有重合的部分,并且,这些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公开的,这些公开的信息,更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和利用,小则对企业或者法人造成经济或精神损害,大则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面对这样的特殊情况,我国刑法应对法人信息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1995.4
[2]何春中.为何会有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N].中国青年报.2013.6
[3]李雪燕.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制度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2
[4]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8.
[5]孙艳.浅议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5.8
[6]刘延坤.论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 华东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