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晖 孙文民
【中图分类号】R249【文献标志码】
B【文章编号】1005-0019(2018)06-280-02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机制,它是以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约为依据,以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信用服务业为依托,通过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监督、信用主体自我管理,实现各类信用活动规范运行,形成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机制,扩大市场的信用交易规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1-3]。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确定
社会信用体系概念是在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确立的“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课题”中提出的,并描绘了它的设计框架和运行原理[4]。2003年,国家宣布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在《社会信用体系纲要(拟)》中给出了新的定义[3]。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中强调:要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5]。2014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下称《规划纲要》),意味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思路确定,并完成了顶层设计[1]。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内外发展现状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1起步阶段(1991年至2001年)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信用经济,诚信问题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此时,国内涌现出中国诚信、大公国际等信用评级服务机构,成为起步阶段的主要标志[6-7]。
2发展阶段(2002年至2012年)对信用问题最为敏感的金融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初步建立统一征信平台。之后,部分地方政府也成立了社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至2007年相关国家政策的出台,原来分散的信用建设开始走上“体系化”建设的道路[6-7]。
3深化阶段(2012年以来)党的十八大以来,诚信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被视为基本价值准则之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国家层面,成为一种战略与政治行为。各地也纷纷成立征信中办或信用中心,建立信用数据共享平台。国家卫生计生委还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逐步推进卫生计生事业信用体系建设[1,6]。
(二)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
从征信机构在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的时间来看,英国较早,1830年就出现了。之后是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陆续建立,并经历了自由发展、规范发展、快速发展三个阶段,形成了三种较具代表性的模式,为: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化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以政府和央行为主导的欧洲模式,代表国家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由银行协会与商业性征信公司共同主导的社会化模式,代表国家是日本[5,8]。
三、医务人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
个人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在信用形式方面的构成要素,与政府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共同构成社会信用的有机整体[5]。医务人员是目前个人信用研究方面的重点关注群体。
从历年研究内容来看,最早是要求为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进行医德考评[9]。2007年,卫生部出台《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医德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绩效工资等直接挂钩[10]。此后,上海等地对此进行了深入推进,并对医德档案的考核指标进行了研究,将规范服务、规范行医、劳动纪律、仪表仪容、素质培训、公益活动等指标定为一级考核指标并赋予不同权重[11]。
李海军等[12]提出,随着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重塑医患信任回归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要建立医师诚信档案,并作为一种公共信息资源为社会所共享,一方面可以让患者更加清楚得了解医师的诚信状况,减少医患信息不对等的发生,从而使医疗服务更加透明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督促醫生全面提升自身诚信等级,改善医疗信任危机。江旭昉[13]还提出了信用档案归档内容应包括:基本信息、拒收或“上缴”红包、回扣等情况的资料、患者就诊评价、医德医风评定资料等信息。
2014年出台的《规划纲要》中,专门对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提出要求,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作为国家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的试点单位,成立了国家卫生计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共19个司局(单位)参与,并多次赴广东、上海等地调研建设情况。后经反复论证,确定2项“个人许可类信息”、1类“个人类不良信息”及其他方面等23项信用信息为基础目录,并以此为起点积极搭建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做到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
四、医务人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思路建议与展望
卫生计生领域社会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深化医改和今后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在目前多种建设模式的比较下,就卫生计生系统而言,选择政府主导的建设模式是合适的。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可设置如下职责:健全信用法制,建立信用管理体制,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整合,培育信用需求,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6]。
医务人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可以信用信息采集为切入点进行资源整合、系统设计,逐步建立全方位、一体化的工作体系。可通过应用性研究,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平台推广和使用情况,同时结合各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探讨出指标体系,并通过行业内各数据系统进行数据整合,对缺失字段进行补充采集,逐步形成医务人员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
后期,依托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铺开社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拓展信用信息征集和共享应用范围,与其他行业进行信息整合,最终为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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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江旭昉.建立医务人员信用档案的必要性[J].理论研究: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