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坤
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家园之间纠纷不断,甚至对簿公堂,都不肯为幼儿受伤担责。那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如何判定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了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承担侵权责任须具有过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也明确规定幼儿园对幼儿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即:“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一、幼儿园有过错,须担责
案例:在A幼儿园老师组织的户外活动“滑滑梯”中,4岁的玲玲从滑梯滑下后跑开时,因躲避迎面而来的小朋友辉辉而摔倒受伤。幼儿园及时将玲玲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玲玲为右肱股髁上骨折,需进行石膏外固定治疗。
玲玲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费及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8450元。请问,A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A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A幼儿园是否存在过错。判断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地加以具体分析:
第一,要看是否发生在幼儿园负有法律责任的范围之内。幼儿园对幼儿负有法律责任的范围是:幼儿进入幼儿园到离开幼儿园之间以及幼儿园负有特定责任的场所或者活动,如幼儿园组织的春游活动、参观场馆活动等。
第二,要看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对幼儿的管理职责。幼儿园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措施,设施设备是否完好等。
第三,要看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对幼儿的教育职责。幼儿园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让幼儿懂得了有关活动纪律与规则等。
第四,要看幼儿园是否尽到了对幼儿的保护职责。幼儿园是否及时制止了幼儿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幼儿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保护等。
就本案而言,玲玲受伤发生在A幼儿园内。A幼儿园至少存在如下过错:
一是没有让幼儿在活动时形成良好的活动秩序。比如规定:在一名小朋友跑回到自己位置后,另一名小朋友才可以开始跑向滑梯,这样,玲玲小朋友就不会因躲避辉辉而摔倒受伤。
二是在滑梯的滑下处没有教师进行保护,存在不安全隐患。
三是在发现辉辉迎面跑向玲玲时,没有及时地予以制止。
因此,A幼儿园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二、幼儿园无过错,不担责
案例:B幼儿园小班的孩子们在老师的带领下做早操。8:30左右,3歲男童乾乾突然倒在地上。幼儿园迅速将其抱到附近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而死亡。经尸检发现,乾乾咽喉部卡有一颗荔枝,阻塞了其呼吸道,致使乾乾窒息死亡。为此,乾乾的父母将B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38万元。请问,B幼儿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就本案而言,B幼儿园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等方面的过错,对乾乾小朋友也尽了谨慎注意的安全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B幼儿园通过食品采购单、幼儿一日食谱等有力证据,证明了其当天并没有向幼儿提供荔枝。因此,乾乾所吞食的荔枝和幼儿园没有关系。
二是B幼儿园不知乾乾吞食过荔枝,也就无法预知和防范他会被荔枝噎住喉咙。
三是B幼儿园在发现乾乾突然倒地后立即采取了送医院抢救和通知家长的应急措施,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保护义务。
总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案例可知:幼儿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是否有“过错”。幼儿园只要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则不必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发生后务必要保护好现场,注意收集并妥善保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