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降息非小微融资难良方

2018-07-16 07:07刘链
证券市场周刊 2018年24期
关键词:余额小微贷款

刘链

2008年至今,中国开始逐步进入存量经济模式,行业龙头的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展受限的难题愈加突出。为此,政府致力于通過减费让利、信贷倾斜等多种政策来改善小微企业的发展环境。但小微企业仍面临诸多发展困境,银行也陷入小微业务融资难和融资贵的两难中不能自拔。

小微授信统计标准各异

对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因行业而异,首先面临如何划分的问题。根据银监会于2011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金融机构服务的小企业,暂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企业定义为准,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

在现实操作中,小微企业授信包括多种统计口径。从银监会的统计口径来看,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目前,银监会统计的小微信贷包括了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

从央行的统计口径来看,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是严格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

从商业银行内部的统计口径来看,也存在多种标准。在贷款统计时,金融机构一般会按照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对企业的划型标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设定参数,客户经理录入信息时企业会被自动进行划型分类。比如工商银行会将综合授信额度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照小企业来管理;有些银行在统计时会加上个人经营贷款。

正是由于对小微企业的统计口径不一,导致政策在精准调控上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按照银监会的考核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需按季度考核,小微贷款余额=小型企业贷款余额+微型企业贷款余额+个体工商户贷款余额+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商业银行应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三个不低于”: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其次,2018年,商业银行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相关服务收费)水平。

另一方面,央行定向降准的考核标准为:第一,2014年6月16日,央行实施定向降准的对象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增量达到一定要求的商业银行,此处的小微贷款为央行口径+个人经营性贷款。第二,2017年9月30日,央行将定向降准政策考核范围由现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调整为普惠金融领域贷款。普惠金融领域贷款包括: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500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上述贷款数据采用人民银行调查统计部门统一口径的统计数据。

在银保监会、央行、商业银行内部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下,商业银行在实际开展信贷业务的过程中可能会无所适从。

小微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有目共睹,小微企业是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根据国务院网站披露的数据,截至2017年7月末,中国小微企业名录收录的小微企业已达7328.1万户。其中,企业2327.8万户,占国内企业总数的82.5%;个体工商户5000.3万户,占国内个体工商户总数的80.9%。根据安信证券的测算,2017年,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度如下:

首先,根据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于2015年的调查数据,使用收入法核算出2014 年中国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度为30%。

其次,假设小微企业创造的财富近似等于其融资规模的增速。根据央行网站披露的数据,小微企业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融资占比为60%,因此,我们可以近似地认为,2014 -2017年,小微企业创造财富的复合增速为银监会公布的2015年一季度至2018年一季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贷款余额的复合增速,即为14.02%。由此,我们可以大致测算出2017年小微企业对GDP的贡献度为34.2%。

除了对GDP的贡献度外,小微企业还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主体。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有着突出的贡献,是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吸纳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显示,每户小型企业能带动8人就业,一户个体工商户能带动2.8人就业。

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对就业人员的要求较低,并且相同的资金投入,对就业人员需求更大。随着大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企业的优化重组,能提供的新就业岗位将越来越有限,劳动密集型的特征正在迅速淡化。而集中在轻工业和服务业的小微企业,成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此外,小微企业还是创新的重要源泉。小微企业体制机制相对更加灵活,创新能力较强。全国工商总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完成新产品开发占比80%,完成专利占比65%。

政策利好却面临发展困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贷款余额稳步增长,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在25%左右。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的平均增速,并在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从2015年一季度末的21.4万亿元增长至2018年一季度末的31.8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总贷款余额的25%左右。

国有行仍是服务小微企业的主力,农商行、城商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一方面,国有行作为中国金融系统的基石,一直践行着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理念。2015年至今,國有行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均比较大,其小微贷款余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平均为14.29%,占商业银行小微贷款的比重维持在30%以上。

另一方面,我们从最直观的数据对比可以发现,2015年一季度末,国有行、城商行、农商行小微贷款余额占商业银行全部小微贷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5.02%、20.13%、20.74%,而到了2018年一季度末,占比变为31.12%、23.19%、26.34%,城商行和农商行的占比明显提升。

农商行、城商行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远高于其他银行,外资行在小微领域开始加速布局。一方面,2016年一季度至今,和其他银行相比,农商行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最快,城商行其次。城商行与农商行服务小微企业会事半功倍,因为它们深耕当地市场,银行员工多是本地人,在地方习俗、企业维护、政府关系等方面的优势相对明显。

另一方面,我们也注意到,外资行的小微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在不断提升。外资行在国内业务的定位更多是母公司全球业务的补充,在中国,由于受到资本金的限制,并面临网点的约束,在争夺行业领先的大型民营企业时,与中资银行相比并无优势。因此,外资行必须采取基于风险的定价方式,利用母公司相关的技术和能力,发展小微业务。像汇丰、渣打等外资行在2014年开始便将小微业务作为突破口,寻求更大的市场机会。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说,开展小微业务也将获得政策支持。监管层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授信力度,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政策措施,具体来看,包括:提高小微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银监会允许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商业银行发行小微金融专项债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该债项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小微贷款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8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尽管有诸多政策支持,但小微企业实际上仍面临着融资难、融资的可得性差、融资渠道单一等一系列困难。小微企业融资难是由其资质禀赋决定的,这不仅是中国面临的问题,也是世界其他国家的通病。一方面,中国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体系,银行资产投放时的风险偏好相对较低,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期,往往还会惜贷,只会选择对大型优质企业放贷,而拒绝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

另一方面,中国小微企业整体存续时间要低于国外,且在初创期获得贷款的难度非常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披露的数据,美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8年左右,日本为12年左右,中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为3年左右,成立3年后的小微企业还正常营业的约占三分之一。而小微企业平均在成立4年零4个月后才第一次获得贷款,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必须熬过“死亡期”之后,才能获得贷款。

在目前商业银行信贷额度受到资本约束、央行管控以及MPA考核的情况下,实体经济对资金的需求往往会大于银行体系的资金供给,信贷是比较稀缺的资源。在信贷投放时,银行作为理性经济人会充分考虑收益和风险的匹配:以往央企、国企、地方融资平台具有政府隐性背书的优势,获得银行融资的难度最低,其次是大型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最难的是中小微企业。而症结在于目前融资供给的结构性问题和部分实体部门的“刚性兑付”,因此,单纯通过商业银行体系或者货币政策工具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能存在一定的瓶颈。

除了融资难,融资贵也是小微企业贷款绕不过去的话题。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资产收益率=无风险利率+风险溢价,和大中型企业相比,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风险溢价要求会更高。央企融资可能给予的是基准利率,但小微企业可能要上浮50%才能申请到贷款,部分企业即便愿意承担显著上浮的融资成本,仍然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换个角度思考,小微企业由于缺少抵押物,银行对其惜贷似乎很合理,但问题是为什么民间融资体系(如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却敢于放贷?小微企业面对民间融资体系10%以上的利率为什么还要贷?

这是因为民间融资体系的资金风险偏好较高,能够承受较高的风险。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融资体系的资金来源渠道相对有限,必须以较高的收益率吸引资金,小微借款人通过这种渠道融资的资金成本也就相对更高了。以网络借贷P2P为例,陆金所最新发行的一期慧盈-安e+产品的期望年化收益率达8.4%,如果再加上平台的服务费等业务成本,债务人最终借款的利率至少也要10%以上。

究其根源,小微企业融资“贵”只是表象,融资难才是核心问题。根据人民银行官网披露的易纲行长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上的主旨演讲,中国小微企业融资来自于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融资的比例大致为6:4,但台湾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接近7:3,与金融市场更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正规金融机构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占比还有明显的提升空间。

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目前国内至少40%的小微融资是能够承受高利率的,央行通过定向降息的方式可能并不能解决这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对这40%的融资来说,融资渠道(或者说能融到资金)更为重要,融资成本反而是次要的。

此外,小微企业融资难还与营商环境有关,而目前的营商环境亟待持续改善。小微企业的营商环境需要政府机构的协力维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社保部门、环保部门、劳动部门等政府机构打交道,而各地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办事流程、服务效率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总体来看,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更加市场化,规则更加透明,营商环境要优于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在服务小微企业的过程中需要思考如何降低制度性成本,促进小微企业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

银行小微业务的两难选择

对银行而言,开展小微业务也面临现实的困难,获客难、单体服务成本较高就是主要的问题。小微金融更像是零售业务,大部分银行也将其划归到零售条线进行管理,对银行客户经理来说,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障碍:

首先,单笔小微贷款金额小,期限短,需要采取批量获客的模式。作为客户经理,可能维护一家大型企业就能完成其考核指标,但若是服务小微企业,则可能需要50家才能达标。因此,从业务人员的角度出发,做小微业务的性价比确实不高,如何通过批量、场景模式进行获客,是银行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其次,小微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类似,存款派生能力较弱,是比较消耗信贷资源的。客户经理发放一笔500万元的小微贷款,平均存款留存率可能仅为10%,则该笔业务派生的存款仅为50万元。因此,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需要发放十笔类似的贷款,才能再派生出500 万元可放贷资源;如何通过资产业务拓展小微的负债业务,是银行在产品设计方面需要思考的问题。

而且,信息不对称造成银行对小微贷款定价存在一定的困难。和大企业相比,小微企业没有透明以及可持续的财务信息,公开市场可查询的资料较少,办公地点存在频繁变动的可能性,对于银行信贷人员来说,很难通过简单的对企业人员的访谈来识别风险,使得银行对小微贷款的定价比较困难,定价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全国性的小微数据库建设尚不完善,银行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国内银行对小微企业授信采取关注“三品三表”的方式,三品即企业主人品、产品、可抵押物品;三表即电表、水表、税表等。但这部分数据的可信度仍然存疑,且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相对其单笔业务的收益较大。

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便成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官方机构——美国联邦中小企业局,一方面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包括融资和业务咨询,另一方面还要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小微企业数据库,随时观测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减少信息不对称,对银行贷款的定价有极大的帮助。

另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可用的抵押物较少,基本是单纯信用借款,导致银行的风险敞口较大。银行作为信用中介,赚取不同信用主体融资的利差,但由于目前中国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尚不健全,銀行为了规避风险,往往会要求借款机构提供不同形式的抵押。

以工商银行为例,其提供了对小微企业9种类型的贷款产品,其中,7种类型的产品需要房产抵押、金融资产抵押或银行准入的担保公司担保。而另外两种类型的产品可以是纯信用类,但金额较小,单笔200万-500万元,且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除了供小微企业临时周转之用外,对其中长期项目建设或者经营并无太大的帮助。

此外,小微不良贷款的处置途径不顺畅,也是困扰小微业务发展的障碍。根据人民银行官网披露的易纲行长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上的主旨演讲,截至2018年3月末,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为2.75%,比大型企业高1.7个百分点。虽然银保监会鼓励银行提高对小微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并允许银行将全口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但对小微不良贷款并未给予顺畅的处置途径。

这种处置途径的不顺畅主要表现为个人经营性不良贷款不得批量转让。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不良贷款不得批量转让,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开展零售不良资产转让的手段和渠道,影响了商业银行发展小微业务的能力。

此外,小微不良贷款核销政策与税务处理政策存在较大的差异。一方面,从小微不良贷款的核销政策来看,财政部于2017年9月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版)》,与前些年的政策相比,新规大幅放宽了小微贷款呆账核销的认定条件,并且上调了自主核销金额的标准,给予银行更大的优惠政策。

另一方面,从呆账核销损失的税前扣除政策来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颁发了《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规定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 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通过对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我们发现商业银行对小微不良贷款核销时面临如下现实性难题:

1.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商业银行大量小微不良贷款达到核销条件(因为放宽了核销标准),这部分贷款按照规定也必须要核销,银行不得瞒报,这为银行降低不良率提供了便利渠道;但税务局规定的可税前扣除优惠措施比财政部的规定更加严格,如逾期时间和追偿时间的差异等。

2.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若已经向税务局申报小微不良贷款核销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税务部门后续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并不符合税前扣除政策,会要求银行补缴所得税,并交纳滞纳金。

3. 上述政策的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银行虽然加大了对小微不良贷款的核销处置力度,但由此带来的大量核销损失按照税务局的规定无法进行税前扣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从而降低了银行对小微企业放贷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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