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玉婕
摘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迅速發展,但伴随而来的问题也愈加严峻,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力度和体系建设引起广泛关注。文章首先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特性和发展趋势等出发,深入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问题以及管理方面的缺陷,最后提出四点监管建议,一是建立信息数据体系,强化信息监测机制;二是搭建社会信用统一评价平台;三是形成立体式监管体系,整合监管碎片;四是重视政策落实及执行效果,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延展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金融风险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信用体系的建设,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创新金融,凭借着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的优越特点,给国民经济带来了愈加深远的影响。但由于管理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恶意欺诈、网络金融犯罪等问题逐渐制约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因此如何加强操作平台的法律地位、强化内外部的控制协调、把握监管力度并统一监管体系现已引起广泛关注。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剖析当代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发展问题,探索在现有体系下的高效监管机制,使互联网金融最大限度地服务社会。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金融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其中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理财、众筹等多种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
从1995年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的创立以来,传统金融开始初步联合互联网技术发展业务。根据Analysys易观智库产业数据库发布的《中国网上银行市场季度监测报告2016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2016年第一季度,网上银行客户交易金额达到555.5万亿元,环比增长8.9%。从交易规模增长速度来看,网上银行的整体发展趋于稳定。其后,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也纷纷涉足互联网金融领域。传统金融正在不断地趋向互联网化,以此来适应金融服务的高效性、便利性和安全性。此外,互联网企业也开始利用新技术形式,如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形式拓展其业务范围至金融领域。
据麦肯锡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年底,互联网金融总交易规模已超过12万亿,接近GDP总量的20%,成为我国经济重要构成部分。另据桔子雷达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7月19日,互联网金融行业共发生1497起投融资事件,总数已经位列第四,仅次于企业服务、电商与文创这三个大风口,并超过了游戏、医疗和教育等领域,互联网金融公司总数量更是达到了3159家。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性
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强力渗透,主要归结于以下四个特性,一是服务客户无限制,可以公平地为个人或微小企业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二是交易成本较低,支付终端的虚拟化弱化了对操作人员、技术设备的依赖,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三是推动了市场中金融资产的高效配置;四是大数据成为信用融资的关键。
(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状况进行的分析,笔者认为将有如下趋势,在政府出台政策的干预影响下,互联网金融将加速向纵深方向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将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发展的战略基石。互联网金融规范政策已初步建立,客户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将愈发重视。在大数据时代来临和交易去钞化趋势显著之时,数据资产将成为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优势。总而言之,互联网金融将成为企业抢占未来金融制高点的关键,并在互联网时代中迸发出强劲的生命力。
互联网金融的惠普性、开放性吸引了众多参与者,但在初期的野蛮生长及当前迅猛发展态势下,很多已经触及法律监管的底线,如存在非法集资诈骗、发行非法证券等一系列违规经营方式,如果不及时制定强有力的监管制度,可能发展成为系统、广泛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隐患。在2016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也有所提及,具体内容由2015年表述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到2016年提出的“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反映出政府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态度趋紧从严。
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着较大风险和管理方面的缺陷、不足,具体表现为如下五个方面,因此有必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
第一,信用机制不成熟。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依靠大数据技术而非担保或抵押,因此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于信用的要求与依赖远远超过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基于借款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信用记录等资料的基础,选择交易对象。但目前我国互联网征信系统还未全面普及也没有统一规范,对于借款人的信用判断主要还是依据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尚无法全面了解。信息不对称、信用违约等信用风险因此大大增加。
第二,信息技术风险。大数据应用技术在支撑起庞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成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操作风险和运营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数据应用能力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的关键,而其基础在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问题会引发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再加上互联网金融业务对操作终端平台的过分依赖,如果终端设备自身存在安全隐患,那么交易风险也会随之大大提升。另外,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软硬件系统缺乏自主性,大量引进国外设备对金融安全也会造成一定的威胁。
第三,借助电子货币的虚拟性从事犯罪活动的风险。网络银行、网上支付、电子货币等新兴产品和服务日新月异,一些传统经济犯罪方式与网络技术的结合使洗钱途径和方式趋向多样化、专业化和隐蔽化,金融犯罪活动也更加容易且频繁。
第四,法规制度缺失。虽然近年来立法工作不断趋于完善,但仍然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速度。从20年前电子商务初步形成到如今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支付业务问题一直存在,可始终无法有效根治解决。直到2015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才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来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网络支付业务。而且现有的办法文件还没有明文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与退出机制。虽然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多批次颁发了营业牌照,对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统一,但对被淘汰的企业的市场退出问题还没有明确处置。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出台,部分企业的运营行为已不断逼近违法的红色警线。
第五,监管体系不完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缺失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规避能力。现有的监管模式是分业监管并以机构监管为主体,但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既无法适应传统金融业的交叉性业务创新,又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多元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此外,现有的监管制度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截至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发了269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中可以提供网络支付的超过百家,但其是否归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并没有明确规定;现有的金融监管规范协调制度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解决监管机构跨领域、跨行业监管的难题,但这种监管模式过于零碎化,不能对互联网金融起到强有力的约束力。现有的监管体系导致监管效率低,监管范围重叠或缺失,提高了风险指数。
(一)建立信息数据体系,强化信息监测机制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奠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信息基础,同时也为加强互联网风险识别、监测、规避、控制提供有效手段。信息数据体系的建立有助于企业对自身业务及内在风险的评估,通过整理、统计、分析各项信息数据从业者可以进一步完善数据监测机制。监管部门也可利用此信息数据对行业内部经营风险进行实时控制,及时出台、调整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搭建社会信用统一评价平台
消费者信用情况有必要像身份证一样成为个人的标识,一方面降低金融交易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当代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目前,我国已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组建专门的、权威的机构统一搜集、整合、记录消费者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交易信用和行为,录入特定系统,形成個人信用档案,并设定统一的评价评级机制,为各个互联网金融机构甚至所有金融机构提供参考。
(三)明确分工,立体监管
2016年4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各省级政府组织辖内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界定并分类处置。但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性和无限制性,且跨省、跨地区的金融交易数量和金额在不断攀升,如果仅由各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方案,可能会对跨越省市进行违法交易的互联网金融活动束手无策,由此引发整顿混乱。因此应将监管体系立体化,促进跨省、跨地区监管部门的合作,整合监管碎片,制定完备、统一的处置标准,确保监管范围无死角,让处在法律红线边缘的金融违法交易无机可乘。
(四)重视政策落实及执行,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延展性
2016年4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早在2015年9月前后就形成了方案初稿,但因各方的不同意见,原计划发布时间一再延后。直到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相关部委还在讨论是否将互联网金融企业广告治理、首付贷等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业务纳入这次专项整治的范畴。可见相关监管政策的制定追赶不上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和创新的步伐,时间上存在不可忽视的监管盲区。为将这种监管盲区带来的监管风险最小化,国家部门应注意监管政策制定上的连续性、可复制性和前瞻性。在研究、制定解决现阶段互联网金融运行问题方案的同时,还应对未来潜在隐患和风险进行预测和有效防范。只有制定的监管政策更具弹性化,互联网金融业才能在不断变化的市场中稳步前行。
总的来说,根据以上分析的互联网金融存在的各项问题,笔者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坚持“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理念,从信息数据检测的强化、信用评价平台的搭建、监管分工的明确以及政策的连续性和延展性等多监管方面和层次着手共同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繁荣、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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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淮北市第一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