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及利益分配机制1)

2018-07-13 03:45吕洁华关俊威
东北林业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中草药黑龙江省产业链

吕洁华 关俊威

(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150040)

长期以来,我国林业以粗放经营为主,导致林业经济增长缓慢,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下[1],并且对林下中草药的发展少有关注。黑龙江省森林面积巨大,林下中草药资源丰富,但是,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目前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产业链,是指在一种最终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所包含的各个环节所构成的整个生产链条[2]。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是指围绕林下的中草药而形成的涉及多个产业的链式结构,包括中草药的种植业、中草药的加工业、中草药产品销售业等主体结构,还包括运输、包装、技术服务等配套产业[3]。笔者依据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的现状,并结合林下中草药产业生产工序的技术经济关联特性,将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网内处于上、中、下游关系的企业主体进行多维联接与空间集聚,构建了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模型;对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的基本层次(战略层次、结构层次、价值层次)进行了系统分析;应用Shapley值法,建立了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利益分配的基本框架,确定了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比例。旨在为增强林下中草药产业竞争优势、推动黑龙江省国有林区接续替代产业发展、实现黑龙江省国有林区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提供参考。

1 产业链构建的基本原则

1.1 关联性-吸引力均衡原则

产业关联效应,是指一个产业只有与其他产业具有广泛、密切的技术经济联系,才有可能通过聚集效应与乘数效应的作用带动区域内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整个区域的经济发展[4]。在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过程中,企业主体、企业行为、链内资源的相关性是普遍存在的,特别是企业主体间的业务活动、产销环节的相互支撑等。引力模型来源于物理学中的引力法则,被雷文茨坦和赖利引入社会科学领域,广泛应用于经济研究,并逐步发展成为研究空间相互作用的重要工具之一[5]。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是中草药种植主体、生产企业、营销企业的规模化扩张,进入新行业的持续过程;中草药产业链上、中、下游,各企业应基础稳、业务间无冲突,推动产业链发展。任何新加入的企业,进入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之前,都会分析林下中草药产业的吸引力与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的关键因素;都会考虑链内企业的成长性,林下中草药产业的生命周期,产业市场的规模、稳定性与增值率等。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应遵循关联性-吸引力均衡原则;按照关联性-吸引力均衡原则,选择各企业进入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时间、规模,推动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分阶段、分步骤构建。

1.2 相关差异性原则

差异性原则,是指由于各区域的内生变量不同,存在优势类型的差别,所以区域性策略必然有其差异[6]。Conrad[7]提出了相关多元化原则会碰到的两个主要问题,它导致管理层只看相关领域,这些相关领域的竞争使得管理层无法证明现在或在可预见的未来进入这些行业是否正确;它同时导致在同一行业中关于多元化机会的一种产生“集体行动”的“集体思考”,从而企业减少一切可能的机会。相关差异性原则,则指这种差异虽然不同,但彼此之间又存在关联。

当国有林区现代林业产业体系构建、林业接续替代产业发展时,黑龙江省各林业局开始进行林下中草药种植等林下经济发展,但是缺乏整体规划,使得黑龙江省中草药种植市场个别品种呈爆发式增长,掀起了区域性的林下中草药种植热潮;由于中草药研发技术不足、中草药种植中农药化肥过度使用,加之国内市场需求不足,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带有较大的盲目性,且存在着低水平建设的隐忧。因此,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需要坚持相关差异性原则,避免交叉重复建设,避免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的企业业务趋同问题,推动林下中草药企业的多元化发展,增强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效率,提升林下中草药产业链运行质量等。

2 产业链构建的基本层次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的层次结构,由战略层次、结构层次、价值层次的系统组成(见图1)。

2.1 产业链构建的战略层次

战略描述产业或企业组织经营发展的基本愿景,是一个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波特[8]首先提出了较为完整的战略管理理论体系,认为战略是形成一套独具的运营活动,去创造一个价值独特的定位,企业的战略选择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模式及产业链活动方式,从而形成了企业的竞争优势。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中,链内企业主体应对构建系统化、综合性的产业链发展战略目标进行合理定位,科学选择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构建模式。采用SWOT分析法[9]对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进行分析,形成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S-O战略、S-T战略、W-O战略、W-T战略等(见表1)。

图1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的基本层次

表1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发展的可选战略

2.2 产业链构建的结构层次

中草药产业链本身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产业链中各个环节间相互联系且相互影响[10]。黑龙江省的中草药产业中各相关企业间有一定联系,根据中草药产业全过程的结构特征,黑龙江省中草药产业链的经济学分析、产业链的核心思想、产业链构建的影响因素,设计了黑龙江省中草药产业链的基本结构(见图2)。由图2可见: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是由林下中草药种植(供应商产业链环)、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生产商产业链环)、林下中草药制品营销(经销商产业链环)等子产品形成的关联结构。

从上游环节(林下中草药种植)看,包括林下中草药的种苗培育、中草药的栽种、中草药采收、中药材初加工、中草药种植专用化肥农药生产等生产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一般称为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上游。

从中游环节(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看,包括中草药制药企业、中草药研发企业、中草药健康品生产企业、临床检验服务机构、药品包装企业等产业链主体,这个环节涉及工业化生产,一般称为中草药产业链中游。不仅是中药产业链中的物质基础,也是上游技术研发的生产实现,是构建中药产业链的关键环节。

从下游环节(林下中草链制品营销)看,这是中草药产品的分销和终端环节,包括中草药批发企业、中草药零售企业、中草药品服务企业、国内外药品贸易企业、北药文化旅游企业等。

在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中,林下中草药种植、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林下中草药制品营销等环节的有序运行,需要物流服务、科技创新、信息服务、技术支撑、管理咨询、政策服务、教育培训等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为其提供支持。

图2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结构框架

2.3 产业链构建的价值层次

为推进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的顺利进行,切实增强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运行效率与发展质量,应采用系统的观点结合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战略层次和产业层次的分析,准确认识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企业,尝试探索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构建模式。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的结构,作为一个系统可以实现供需链、技术链、空间链、价值链的功能。

2.3.1产业链的供需链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构建的载体,是产业链网内的林下中草药种植企业、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中草药生产辅助服务企业、中草药产品营销企业等企业主体。因此,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构建,实质上是产业链组织模式的选择问题。从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角度,本研究探索提出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的“多层次半虚拟组织结构模型”(见图3),以实现中草药资源的有效配置、增强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竞争优势。

图3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的“多层次半虚拟组织结构模型”

由图3可见: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的“多层次半虚拟组织结构模型”,包括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虚拟层5个层次。核心层,是由1个或极少数实力相当的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研发能力的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组成,是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中的优势企业与关键企业,是提升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供需链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单元。紧密层,是以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龙头企业为核心示范或模仿对象,由与其存在显著关联、资源共享、技术协作的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技术研发企业、林下中草药种植基地等组成;紧密层与核心企业通过资源、技术、产权、契约等多维形式进行交流沟通与战略合作。半紧密层,是由与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龙头企业、生产加工企业、技术研发企业、中草药种植基地等有密切关联的小规模生产加工企业、中草药产品营销企业、中草药生产加工装备制造企业等组成,与核心层、紧密层企业以产权、服务、技术支持、资源共享等方式进行联系。松散层,是由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的协作企业构成,涉及物流服务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中草药种植大户、中草药种植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组织;松散层企业与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的联系,多以正式或非正式的契约为纽带,形成一种网络组织关系形式。虚拟层,是由中草药零售企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组成,其与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核心层并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没有产权、人事及契约关系,其彼此间关系主要靠林下中草药产品营销、企业投融资行为、关键技术模仿改造或市场机制的等价原则来维系。

2.3.2产业链的技术链

林下中草药产业技术链,是林下中草药种植、生产加工、营销服务技术的序列链接,并将支撑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有序运行、提升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价值属性。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技术链构建,是实现整条产业链技术的协同创新,并以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的技术创新为关键环节。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技术链构建,应凸显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并以订单拉动、技术联盟的建立,以技术和知识的获取、整合、应用、保存、更新、传递、共享等方式,推动多维企业的有序链接。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技术链构建的主要思路(见图4):依据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技术链现有内部技术与外部技术的识别与分析,构建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技术整理、技术保存、技术获取、技术传递、技术共享、技术应用等活动的技术链闭合环体系,以实现对林下中草药现有技术的应用和嵌入技术链的协同创新及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技术升级,切实提升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竞争优势。

图4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技术链构建的思路

2.3.3产业链的空间链

林下中草药产业空间链构建采取内生延伸模式:林下中草药企业,依托黑龙江省国有林区丰富的林下中草药资源、林区北药文化、基础设施等挖掘中草药产业发展潜力,从事中草药种植与生产加工,具有多维关系的中草药企业在黑龙江省区域内进行合理集聚与规模化扩张,以凸显资源、市场、技术、基础设施的有序共享与优化配置;通过合理分工,以凸显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的专业化与标准化,并通过持续的规模化生产与自强化机制形成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见图5)。

2.3.4产业链的价值链

波特把企业活动分解成价值活动和利润。价值活动,是企业开展的具备实体和技术独特性的活动;价值活动又可分为主要活动和辅助活动,价值活动是竞争优势独特性的要素组成,各节点价值活动形成一条链条,这条链条即为价值链。价值链内部的关联,是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8]。产业价值链维度,反映了整个产业链条中剩余价值产生的情况,是产业链中价值增值的部分,供需链、空间链、技术链最终都要在这条链上得以体现。根据相关资料,林下中草药行业价值链结构,分成中药材种植、新药研发、生产、品牌、营销环节、服务环节等。

图5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空间链的内生拓展构建模式

3 产业链的利益分配

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上游企业、中游企业、下游企业的结构维度构建,供需链、技术链、空间链、价值链等价值维度构建,不仅受市场波动、自然风险、供需变化、区域政策等因素影响,还受利益分配机制与利益联结程度的影响与制约(见图6);有序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结构链与供需链构建的重要支撑,是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结构链与供需链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基础要素。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研究方法可概括为3种:依据模型考虑的因素;依据利益分配方法,较为常见的如Shapley值法;依据契约分析的方法[11]。应用Shapley值法的利益分配方式,既不是平均分配,也不同于依据投资成本的比例分配,而是依据各合作伙伴在动态联盟经济效益产生过程中的重要程度进行分配的一种分配方式,相比较而言,该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优越性[12]。根据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上游与中游、中游与下游的主体博弈行为,本研究应用Shapley值法寻求产业链内各主体合理利益分配的均衡点,探寻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推动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有序运行。

图6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与主体利益分配的关联性

3.1 产业链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

在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中,各产业主体在合作中寻求产业整体利益,各主体以资源重组、信息共享、契约信用等保持合作关系,为增强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市场竞争优势。当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整体利益取得后,产业整体利益如何在各环节、各主体间进行有效分配,也使得产业主体的合作关系转变为多元竞争关系;当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缺失或弱化时,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将难以稳固、持续、高效运行。因此,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不仅应关注结构维度与价值维度的积极培育与有效契合,更要建立有效的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

3.2 产业链相关主体博弈机制

3.2.1产业链上游与中游的主体博弈行为

林下中草药产品流通,是中草药种植基地、林户、林业龙头企业等上游主体到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再到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的持续过程,产业链各环节、各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多以合同等契约关系得以凸显。契约关系明确规定了合作双方交易行为的义务与权利,比传统的市场关系更为规范紧密;但契约关系签订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利益分配不均,使得中草药种植等产业链上游主体与中草药生产加工等产业链中游主体呈现出合作与非合作博弈,以在契约关系约束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中草药市场价格不确定性的客观影响,交易双方的契约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往往不均等,契约价格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市场价格,交易双方都必须存在一方得益、一方受损的局面。

表2 产业链上游与中游的主体博弈收益

通常而言,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种植主体的弱势地位较为普遍,且交易双方利益分配不均衡,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交易主体倾向于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致使交易双方合作关系破裂。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应持续规范中草药种植主体、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的合作关系,建立交易双方的契约约束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形成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3.2.2产业链中游与下游的主体博弈行为

林下中草药产业利益分配,是相关主体根据自身资源投入、风险水平、努力程度而形成的收益预期,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谈判不断地修正利益分配方案,直到主体双方关于利益分配达到一致,形成较为满意的利益分配方案,进而促进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内企业的协同合作。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使得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与中草药制品营销企业协同合作而获得了额外收益(R),交易双方通过多次合作博弈(见图7),协商谈判形成双方满意的分配方案。

图7 中草药产业链中游与下游的主体博弈行为

由图7可见: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与中草药制品营销企业的利益分配方案经过三次合作博弈过程。

第一次博弈: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依托于其利益分配的核心地位,从合作额外收益(R)中分出部分收益(R1),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将获得收益(R-R1)。若营销主体接受分配方案,将协商终止;若营销主体不接受分配方案,则进入下一轮博弈,重新协议利益分配方案。

第二次博弈:中草药制品营销企业,根据第一次利益分配方案与收益预期,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新分配方案,使其获得更多的额外收益。即将额外合作收益(R)中的R2分给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营销企业获得R-R2,且R2

第三次博弈:中草药生产加工企业从额外收益(R)中获得收益(R0),营销主体获得收益R-R0,且R2

3.3 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机制

3.3.1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基本框架

在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中,产业链上游、中游、下游各环节及相关利益主体在合作中将利益联结起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协同合作整体,使产业整体利益合理分配;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将充分考虑中草药种植主体的基础地位、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的核心地位,通过中草药种植、生产加工、制品营销3个环节的多元合作、有序协同,形成公平公正、合理高效的产业整体利益分配机制。

在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利益分配中,相关利益主体为林下中草药种植示范基地与林户等中草药种植主体、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利益主体集合I={1,2,3,…,n},合作对策为[I,v]。式中:n为产业内合作主体的数量,在此产业链利益分配机制中n=3;v为主体的对策特征函数。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机制,应满足以下条件:

第二,在产业链内全部合作行为中,其利益分配规则应以帕累托改进为基础,每个合作成员从链内合作中获取的收益应大于或等于不合作经营时的单独收益。即产业链内所有主体都能从产业链多元合作中获益,体现个体合作性。公式为:xi≥v(I),i=1、2、3。xi为产业内合作主体中的第i个主体在参与合作收益v(I)中获取的最大收益;在合作I的基础作用下,x=(x1,x2,x3)表示合作对策的分配效益;v(I)为主体行为一次合作中的收益。

根据Shapley值法的基本思路,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中相关主体在合作中所获得的收益分配为Shapley值,记为:

φ(v)=(φ1(v),φ2(v),φ3(v))。

式中:φ(v)为全体成员总的利益之和;φi(v)为在合作I下第i成员所得的分配,可由下面两式求得:

w(|s|)=((n-|s|)!/n!)(|s|-1)。

式中:s为利益主体集合I中的子集合;|s|为子集合s中参与合作的主体数量;n为集合I中的元素数量;w(|s|)为加权因子;v(s)为子集合s状态下所能获取的收益;v(s/i)为子集合s中去除参与者i时所取得的收益。

3.3.2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比例

从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看:当|s|=1时,表示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内,中草药种植主体、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间保持相对独立,不进行链内合作;当|s|=2时,表示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内,中草药种植主体、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间进行两两合作,即中草药种植主体与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相互合作,或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与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相互合作;当|s|=3时,表示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内,中草药种植主体、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间形成立体化合作的状态,此时,林下中草药产业链中中草药种植主体、生产加工主体、制品营销主体的利益分配状态见表3~表5。

表3 林下中草药种植主体的利益分配模型

表4 林下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的利益分配模型

表5 林下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的利益分配模型

依据表3~表5,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内,中草药种植主体、生产加工主体、制品营销主体的收益(φi(v))分别为:

中草药种植主体收益φ1(v)=A1/3+A2/6+A3/6+A4/3;

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收益φ2(v)=B1/3+B2/6+B3/6+B4/3;

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收益φ3(v)=C1/3+C2/6+C3/6+C4/3。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利益分配,应使各主体均获得其参与链内合作的适宜收益。为催发链内各环节、各主体的合作意愿,强化链内相关利益主体的合作行为,中草药种植主体获得收益(φ1(v))、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获得收益(φ2(v))、中草药制品营销主体获得收益(φ3(v)),均应大于其不合作收益。因此,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应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合作收益在中草药种植主体等上游环节、中草药生产加工主体等中游环节、中草药制品营销等下游环节的分配符合φ1(v)∶φ2(v)∶φ3(v)的比例关系,使链内主体能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以推动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高效发展。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在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动态机制,应加大对林下中草药产业的政策支持、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中介支持。在提升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合作收益的前提下,通过政府扶持或其他支持使中草药种植主体、生产加工主体、制品营销主体获得额外合作收益,以强化链内主体的合作关系、加强各环节与主体的协调沟通、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等,推动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的快速发展与积极培育。

4 结束语

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一直处于缓慢的发展进度,在停止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后,林业转型的契机中蕴含了巨大的发展潜力。本文从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构建的基本原则、构建的基本层次两个方面展开了系统的分析,从理论上构建了林下中草药产业链模型;运用Shapley值法建立了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利益分配的基本框架,提出了林下中草药产业链利益分配比例确定的原则。期望为黑龙江省林下中草药产业链系统构建以及林区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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