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多年前办理了某银行的一张借记卡,他在办卡时开通了余额变动提醒功能。每次账户余额变动,他都能收到银行发送的短信提醒,但这次账户被盗,短信提醒却“失灵”了。2016年8月22日,他在ATM机上取款时,意外发现自己所有银行账户上的钱都不见了。
王斌到当地派出所报警,他向警方陈述,自己的银行卡一直装在身上,此前他接到了一条10086积分兑换礼品的短信,在点击链接、输入验证码后,才发现是一条“钓鱼”链接。银行提供的明细显示,在王斌点击链接后的当日,其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被人分6笔转走了26万余元。银行的后台显示,6笔转账的短信提醒信息都已经发送至王斌在银行留存的手机号码上,但王斌表示,一条短信通知都没有收到。今年4月,王斌将银行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赔偿损失本息合計27万余元。近日,法院一审后,判决驳回了王斌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官庭后解释称,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是以网络为载体,作为掌握信息和密码的持卡人,应当承担更重、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才符合此类交易的实际和规律。本案中,王斌在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银行已经告知其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但他仍然点击虚假链接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最终导致账户被盗,银行本身并不存在安全漏洞,而在转账中,银行后台记录显示,确实已经发送短信提示告知。王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银行存在明显过错或违约,因此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