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2018-07-12 10:06宋皓宇李富生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宋皓宇 李富生

摘 要: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以来,其对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也随着时代发展,也涌现出一些新的问题。一些行政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统一、明确和细化。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细化了一些重要制度规定,解决了实务中争议问题。本文精选了新行诉法司法解释的六大实质变化进行分析介绍,回避了新解释对原法律制度强调性的规定以及与民诉法规定相似的部分,让读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新解释的立法背景、核心变化及立法法理。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立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146-01

作者简介:宋皓宇(1984-),男,江苏新沂人,徐州市财政局法规处,研究方向:民商法、行政法、工程法;李富生(1985-),男,河南汝南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2018年2月8日生效。该解释用163个条文对新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明确和完善,涉及行政诉讼的受理、管辖、证据、判决、执行等关键程序,重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谓行政行为,包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但是这一规定不够精细化,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此条文理解争议。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十种不可诉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刑事侦查行为、调解仲裁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为、执行行为、监督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信访事项不具有可诉性。信访办理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处理行为,该行为对提起信访的当事人尚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其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质上的影响,所以其并不具有可诉性。

二、明确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长期以来,因投诉人、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处理行为不满而引发诉讼的案例呈显著上升势头,各地法院对投诉人、举报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的态度并不一致。本次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要求,只有当事人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提起投诉,具有处理该投诉职责的部门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当事人具有行政案件的原告主体资格。进一步明确了职业打假人、债权人、非盈利法人、业主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三、明确了开发区、事业单位等部门的被告资格问题

法学理论界一直对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具有被告资格的问题存有争议,实践中开发区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对国民经济发展事实上也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涉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行政案件也呈爆发态势。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或者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进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开发区管理机构或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职能部门为被告,如果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则由设立该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地方政府做为被告。对高校等事业单位、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就由该事业单位、协会做为本案被告。

四、新解释明确了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

新解释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了由于被告的原因而导致原告方无法就致损情况进行举证的,应当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本解释明确将由于被告的原因致损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方,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情况,新解释明确规定了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负责申请鉴定,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进行评估或者进行鉴定的排除在外;对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拒绝申请相关鉴定的,由该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五、进一步细化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施行已经有两年多时间,这一制度良好的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老百姓的“告官不见官”难题。此次行政诉讼法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哪集中情况下应当出庭,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具体规定。即,对于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甚至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可能性的案件以及法院已经采取书面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有正当理由的,其应当向法院专门提交情况说明,并要求加盖公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一把手签字认可。即使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也不可能阻止案件审理,法院可以向监察委、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如果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法院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该负责人仍不出庭的,法院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 参 考 文 献 ]

[1]江必新.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1:23-29.

[2]江必新.健全公共权力制约监督体系[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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