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7日下午,17岁的严某、石某因没有钱花,合谋去某县职业学校学生宿舍,采用暴力殴打和持刀威胁等方式共抢走学生向某现金30元、学生刘某现金25元。抢劫过程中,石某在宿舍门口望风,严某进入宿舍威胁二人,并暴力殴打向某,用四方凳子砸向某肩膀,致使向某不敢反抗,且对两位受害人均采取了搜身的行为。二人抢得钱财后,立即逃离现场,将所得钱物用于吃饭、上网。
此案中,严某、石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严某、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向某、刘某,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因两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故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严某、石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