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荣
(中国人民银行陇南市中心支行,甘肃 陇南 746000)
作为定位介于民间借贷和银行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一度因银监会一条允许符合条件可以转设为银行的政策,而受到民间资本的追逐。尤其是在商业银行机构少的欠发达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更是如雨后春笋般纷纷不断开立。以总人口只有59万的陇南市武都区为例,成立了8家小贷公司。设立门槛低,贷款利率不受限,监管宽松,这些都是小贷公司的政策优势,但其普遍存在的融资渠道单一、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为其后续发展埋下了隐患。以下试解析之。
武都区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目前挂牌营业的有8家,从业人员共86人。规模最大的一家从业人员18人,最少的只有7人,总体规模都比较小。
6家已发放贷款的机构中,2家发放有1至3年期的贷款,其余4家机构发放的贷款都是1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其中1至3年的贷款余额708万元,占贷款总额的5.85%;6个月至1年(含1年)的贷款余额7385万元,占贷款总额的61%;6个月以下贷款4017万元,占33.18%。贷款执行固定利率,6家已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中,平均加权利率15.69%,最低利率为5.6%,与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持平;最高利率20%,等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小额贷款公司单笔贷款最高额度500万元。贷款担保方式大部分采用保证担保,占贷款总额的60%。
截止6月末贷款笔数共计426笔、金额12110万元。其中:“三农”贷款167笔、4434万元,占贷款总笔数的39.2%、贷款总额的36.61%;中小企业贷款29笔、2796万元;占贷款总笔数的6.8%、贷款总额的23.08%;其他贷款230笔、4880万元,占贷款总笔数的53.9%、贷款总额的40.30%。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建立授信管理制度、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制度、呆账贷款清收核销管理制度、贷款档案管理等相关信贷管理制度。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还没有符合其经营特点的信贷管理软件和客户评级系统,客户的信用记录也尚未纳入到人行征信系统,对客户的了解主要靠走访、调查,只能简单的依据经验、人缘、地缘等关系来判断客户的风险状况,主观随意性较大,加大了经营风险。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多头监管,无人负责”,其性质、职能作用和业务发展均处于模糊状态。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金融办,但这些部门人员多数没有金融业监管经验,缺乏相应的专业监管人才和技术手段,尚无法做到规范监管。三是地方的一些政府部门则热衷于拿到前期审批权,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运作和监管尚无力顾及,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最终导致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人员经验欠缺和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形成监管有效性低下,给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以可乘之机。
调查发现,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挪用资本金的违规现象。这些小贷公司向其托管银行存入验资款(资本金)后,不久就将资金分批转到其主发起人企业账户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待发放贷款时,又将资金从其主发起人企业账户内转回小额贷款公司,然后将这些资金发放贷款。如某小贷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将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存入某托管银行,然后从2012年12月12日开始到2012年12月21日期间,以借款形式给该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某房地产公司借款6笔,3150万元,收回3笔500万元,止2012年12月31日,该小贷公司注册资本金账户资金余额为350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现有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专业背景或从事过金融行业的仅占20%左右,有些小额贷款公司中仅高管人员具有金融业从业背景,员工对信贷业务的了解非常有限。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存在一定差距,这也间接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良性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二是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合法、稳健、有序进行。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收可以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营业税3%征收,所得税三年内免征。同时,对于真正投放用于支持“三农”的贷款资金考虑给予政策贴息或其他扶持政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应从法律的角度,理顺经营者和监管者的关系,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从制度层面杜绝小额贷款公司违规经营行为,严防小额贷款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高利贷等违规行为,促进其长远发展。
可参照银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办法,鼓励参加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同时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风险教育,组织从业人员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金融业务知识和金融案例,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