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调研

2018-07-12 13:38:22戴楠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事务部
消费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案件

戴楠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事务部

一、近年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逐渐壮大,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资金不足成为阻碍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由于现行金融体制融资难等诸多因素影响,资金拆借逐渐成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中小企业一旦无法按时还款而面临被起诉,导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加。本文主要是对T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有所裨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界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是中小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以金钱、债券或其他形式的财产为借贷内容的行为。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情况

1.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2015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82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68件,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53件,占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比重为77.94%;2016年受理民间借贷类案件253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109件,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92件,占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比重为84.40%;2017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367件,一审民间借贷案件73件,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61件,占一审民间借贷案件的比重为83.56%。

2.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逐年增长

近年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涉案金额逐年递增。2015年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涉案金额达140791.6万元,平均个案金额2656.44万元;2016年受理的该类案件涉案金额达238974.35万元,平均个案金额2897.54万元; 2017年受理的该类案件仍高达221836.83万元,平均个案标的金额高达3636.65万元。

3.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关联案逐年增加

近年来一些担保类公司开始为中小企业的借贷行为进行担保,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在诉讼时往往将这些担保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这样会引发大量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关联案件。2015年T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关联案件9起21件;2016年受理10起28件;2017年受理13起36件。在该院审理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中曾出现多起担保类公司成为被告的案件,比如近三年来涉及HT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一审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高达17起。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新特点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除了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的增长外,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特点:

1.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呈现高息化、高风险、隐蔽性特征。在对该院近三年来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抽取45件来进行利息取样分析,借贷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低于年利率24%的为17件,高于年利率24%的为18件,双方对借款利率没有任何约定的为9件。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看似并不高,而是通过约定高额的违约金或预先扣除利息等方式规避高利审查。一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中的原告具有隐秘性,为了规避法律,一些公司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以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内部人员的名义将资金进行出借,于是出现了一些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表面上看出借人是个人,而实际出借人往往是隐秘在个人之后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主体。不少企业向民间个人融资,而出借人为防范风险往往不愿意将钱借给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因此要求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为借款人,关联的企业则作为担保人。因而出现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中被告也具有隐秘性的特点。

2.群发性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增多。群发性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主要是作为被告一方的借款人多次向不同出借人借款或者作为被告的担保人多次向不同借款人担保以及因涉及非法集资的小额贷款类公司作为被告引起的涉及面较广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群发性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要发生在借款人的企业作为被告的案件、专业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作为被告的案件以及小额贷款公司为被告,原告为不同主体的民间借贷。群发性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具有涉及面广,金额较大等特点,且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

3.民间借贷案件日益专业化。近年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社会参与度越来越高,一些专业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部分典当行及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一些无证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也在从事融资和借贷。但通过对近三年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抽样调查发现,出借人一般都能提供形式较为规范、内容完备的借款协议。从上述形式变化可以看出,投资管理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员工等专业人员参与的迹象十分明显,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类纠纷交错,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日益专业化。

4.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混同。随着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一些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其在股权投资、买卖活动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在借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障自身的利益,这样就出现了民间借贷案件与不当得利、委托理财、股权投资、典当纠纷类案件的混同。

5.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入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领域。

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银行内部个别人员与小贷贷款、担保等公司一起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成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链条终资金的隐性来源。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增加的原因

1.金融结构供给不足、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资本的需求量扩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资金需求不断增长,但是中小企业规模小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在从银行贷款无果的情况下,不惜高息融资,转向民间求贷,这是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的有利土壤。

2.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受阻,寻求释放途径。近几年由于原材料、劳动力、资金成本连续上升,传统产业投资周期长,年利润率下降,回报率低,而民间借贷市场具有利润高、周期短等特点这就致使民间资本逐渐从实体经济中抽离,进入民间借贷市场。另外,证券市场长期低迷,投资理财产品汇报率低,也加剧了民间资金从金融体系的流失,转而投向周期短、收益高的民间借贷市场。

3.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和市场诚信的缺失,是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重要诱因。随着民间借贷的日益膨胀,借贷利率的迅速提高,而投资者投资知识欠缺和风险意识不足,诱发了公众盲目投资的乱象;另一方面,一些民营企业诚信意识和契约观念淡薄,在企业面临困境时,选择转移资产、逃匿等形式逃避债务,加剧市场诚信的失衡,这些都为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埋下隐患。

4.监管机制的缺失亦是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原因。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基本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不受国家信用体系控制和监管机构的直接管制,特别是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没有纳入金融监管范围,致使民间资本缺乏监管,乱象丛生。

三、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引发的社会问题

1.高利贷隐藏的高风险成为影响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隐患。从近年T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来看,大部分案件涉及的借贷目的转向以牟利为主,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普遍现象。高利率借贷带来了多重风险:第一,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部分银行存款流出银行间接流向民间借贷市场,影响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第二,民间借贷的高成本和暴力催收行为,导致借款人往往会考虑优先偿还非金融借款,容易诱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第三,为使还旧债添新债的恶性循环得以维继不断提高利率,一旦平衡被打破,资金链断裂,易引发社会风险。

2.出现了职业放贷者和大量倒贷行为,危害到实体经济正常发展。庞大的借贷市场以及高额的利润催生了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从银行吸收贷款后进行倒贷,然后出借给资金需求者,从长期看如果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引发产业空心化的危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3.随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类案件的增加,相应而生的诈骗犯罪、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在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中一些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编造虚假的项目和虚假的合同以博取信任,因而涉嫌诈骗犯罪。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往往从亲友等人群中许以高额的利息吸收存款然后出借,一旦资金无法回笼,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部分出借人为了保障借出的资金能够收回,在使用正常的追债手段之外,往往与社会黑恶势力勾结以威胁借款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形式进行暴力催收,引发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4.对社会和谐稳定的冲击。民间资本的不稳定、投机性、趋利性、高利率等特点,使得民间借贷的整个资金链脆弱。负债金额巨大的涉诉企业或企业主一旦资金链断裂,往往伴随着企业停工、倒闭,企业主出走,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四、规范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的对策与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涉及利益群体众多,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一旦处理不当,极易演变为群体性诉讼。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积极进行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创造良好、稳定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一)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加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在审判工作中首先法官要在不违反裁判中立原则的前提下,做好释法工作,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风险,做好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诉讼程序的指导。其次在审理中综合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据、借据、出借人、资金往来明细、双方经济往来等情况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查明,然后做出正确的审理。法院要积极做好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加大调解力度,积极调解,主动调解,积极化解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矛盾。

(二)多方联动,积极进行民间借贷市场社会管理创新

政府主管部门、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畅通预警、通报机制,完善应急预案,着力推动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同联动化解机制。共同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重点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引发的矛盾纠纷案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及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对策,在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可能存在的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形成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内部信息共享、必要时联动配合的整体工作运行机制,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银行加强信贷资金贷后管理,规范资金用途

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了解、收集和分析风险信息。明确落实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和相关人员贷后检查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建立贷款资金使用台账,定期分析、监测贷后资金支用方式,资金使用的合理性,转入账户是否与客户生产经营相关,转入集团客户关联企业的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落实资金封闭管理协议等,并将资金使用监测情况记录反映到贷后检查报告中,以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防止银行贷款进入民间借贷市场领域。

(四)拓宽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机制

积极通过税收、扩大利率浮动幅度以及再贷款、再贴现等方式,鼓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政策性银行在贷款比例、贷款政策方面对中小企业资金需求进行倾斜,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等,开展对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以此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满足中小企业正常的融资需求。同时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在发挥主板市场的作用的前提下,继续完善现有的中小企业板市场,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和辅导体系,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同时,规范和完善地方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服务。

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可以看出,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关系着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要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同时,努力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银行信贷的监管,积极进行社会治理的创新,为规范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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