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素及模式创新

2018-07-12 15:31张红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馆844000
大众文艺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载体文化遗产

张红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馆 844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作为文化工程,需要坚持保护为主以及抢救第一的原则,做到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将其有效传承发展下去。在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以及抢救的整个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遵循其整体性、活态性、永久性以及可展示性规律,采用综合化的保护方式,积极探索保护模式,从根本上发挥文化遗产保护作用。尤其要强调的是,活态传承属于文化遗产保护关键性因素,必须要使其与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与社会发展相适应,重视对文化遗产本质性以及本真性的了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过程中得到永续传承,在文化建设工作中获得合理利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素分析

(一)传承主体分析

非物质文化保护期间,需要将保护主体以及传承主体区别开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角度出发,主要是指政府,具体包含相关的政府部门、学界人士、商界人士以及新闻媒体的相关人员等,在多种力量合作支持的基础上形成专业化的保护队伍。从传承主体上进行分析,往往是指那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有着密切关系的群体以及团体或者是个人,统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人以及传承人。事实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中,政府必须要准确摆正自己的工作位置,有效履行职责,并尽量从那些相对繁琐的文化遗产保护以及传承工作事务当中充分解脱出来,然后借助自身所具备的行政资源、资金资源与学术资源等,大力鼓励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科学化的传承,使其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期间的关键性力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个过程中,实质上已经出现了大量政府充当主要保护主体的实例,但是因其专业上的局限,难以清晰分辨出民间艺术当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运用自身强势地位以及行政力量,错误地将民间舞蹈以及民歌等形式强制用于旅游业发展、商品行业以及服务开发行业中,过于强调其经济价值以及所谓的商业价值,严重忽视其本真价值,甚至抛弃了原有的历史性价值以及艺术性价值等,仅仅是为了大力迎合短暂事件的需求。在商业发展的过程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弄得满目疮痍以及面目全非,这种局面是非常令人尴尬的,往往会得不偿失。

(二)传承客体分析

传承客体主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身。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第2条指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具有非常具体化以及权威化的定义,专业化地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包括口头传统以及表现形式等多个方面。与此同时,在结合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这个工作意见当中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内涵,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文化空间两种,也是划分成六个范围。并强调我们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采用科学化的分类方式,对其进行差别保护,实现其保护的科学化以及规范化。从保护模式创新角度出发,需要结合不同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特性以及衍变发展情况,遵循其发展传承规律,合理选择保护模式。

(三)传承载体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传承载体上进行分析,主要是指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文化遗产,实质上每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存在或明或暗的载体。民间文化载体通常情况下是包含能够使其赖以生存的广大社区以及人民群众。在民间音乐以及民间舞蹈等传承载体上进行研究,往往是指其表演道具与场景等,而口头文化形式的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传承载体主要是传承社区,或者是赖以产生的相关人文景观以及自然景观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模式创新

(一)开放增值型模式创新

开放增值型保护模式应用过程中,一般是指一些历史方面的、文学方面的以及艺术方面的文化遗产,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期间发挥特殊性优势的重要资源,能够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性项目大力开发有着较强地方特色以及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或者是文化服务,最终形成集保护、传承以及振兴三者为一体的发展格局,进而实现社会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者的有效互动,然后从中探索能够得到不断延续繁衍的科学化保护模式。实质上,采用上述保护模式,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保护链条进行大胆创新。加强开放性保护,不断扩展传承主体范围,大力丰富传承客体基本内涵,从而使传承受众在一定程度上彻底突破原有传承范围与传承区域,在进行传承载体创新工作中,强化相互间的交流合作,从而保证所具有的传承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开发性保护,促进价值链的不断增值,是一种较为理想化的模式。

(二)组织孕育型模式创新

组织孕育型保护模式一般是指在特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主导,并牵头成立专业化的组织机构,并结合相关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大力实施名录内遗产管理以及保护传承工作。通常情况下,该组织成员应该包含大量政府部门、学界以及媒体人士,一些民间知名人士也会参与传承工作,相关管理人员的代表需要就政府拨款以及捐助等资源进行整合,充分发挥各方所具有的职能优势,实现本区域文化遗产保护的职业化管理以及社会化管理,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具有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并发挥保护环境的重要价值,使其与当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实现和谐共处。

(三)融合重生型模式创新

运用融合重生型模式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过程中,所针对的一般是那些相对重要以及珍贵的技术性价值相对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合其发展特点与传承规律,在对其自身特色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采取与其他少数民族或者是地域同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法进行融合的方式,实现相互间的渗透与互动,实现包容性发展。针对那些与本身不同类的文化遗产,需要实现传承基因层面的有效重组,进而形成全新化的文化形式与文化服务保护模式。上述保护模式属于外延型保护模式,需要在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合重组当中进一步挖掘科学价值,积极创造新型文化形式以及文化服务类型,在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保护的前提下,有效延续其自身生命力,让其得到科学化的保护与传承,进而推进其可持续发展。在运用本保护模式期间,其传承主体所具有的生存能力相对较弱,甚至出现传承受众萎缩的情况,而传承客体往往有着较强的艺术基因或技术基因,运用融合方式增强基因重组,积极扩大保护传承受众,实现其健康发展。

(四)区域覆盖型模式创新

区域覆盖型保护模式,通常情况下是指国家与行政主管部门需从区域社会发展角度出发,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采用强有力的发展策略开展全面保护,积极探索能够覆盖整个区域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从而为该民族或者是该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保障,有效建设根本性的生态环境、生存环境以及发展环境,大力培育所在区域人民对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动性以及自觉性。运用该模式,还能够增强所在地人们对于相关文化遗产的极大认同感,达到维护民族团结目的,实现区域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从根本上提升文化遗产所在地的综合文化竞争力。从该保护模式适应类型上进行分析,主要针对濒危亟待抢救的相关民族语言或者是那些已经被记录到联合国名录的文化遗产。我们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保护要素以及保护链条层面进行分析,其保护重点与传承关键在于积极扩大传承主体,实现传承受众的科学培育,进而将传承载体进行大氛围扩展,使其扩展到整个发展区域。政府可以借助自身所拥有的公共教育资源以及媒体资源等,发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巩固作用、开垦作用以及整理作用,真正保护本区域的文化遗产,从而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继承发扬,使其得到可持续发展,丰富我国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蕴,促进文化建设,从根本上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反作用于社会经济以及政治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三、结语

保护以及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责任重大,且任务艰巨的工程,必须要在政府、专家或学术团体、企业、基地、家庭、个人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化的方法或者是措施,真正将我国优秀的且濒危的珍贵历史文化以及科学价值较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使其得到不断传承与发扬光大,从根本上彰显中华民族文化沉淀,增强我国综合竞争力,发挥我国在文化保护层面的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赵海怡,钱锦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选择——对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反思[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万兆彬.基于协同创新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模式研究[J].青海民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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