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慧
【摘要】近年来,水利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较大,已超出各承发包双方能够预测的范围。本文对承发包双方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进行研究,针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施工成本变化的应对方法,重点分析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关键词】材料;信息价;价格波动;调差
大型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由于受市场及政策因素影响,各种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进行工程发包,承包人独自承担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承包人承受的范围,将对工程施工造成不利影响,甚至会影响到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如果材料价格下降,发包人则要比实际工程造价多支付费用。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能顺利进行,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负、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原则,合理分担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一、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主要有:票证法、价格指数法、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等。
票证法是以票证为依据,承包人提供当时购买材料的实际发票,通过现场监理严格的审核,确定享受某材料价差标准的材料数量进行材料价差调整的一种方法。由于市场实际购买价格差异较大,以发票价格为调整单价依据,施工单位可选择较高价格购买,从而导致成本增加①。
价格指数法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为依据,根据合同约定的定值权重和变值权重,通过公式计算需调整的价差。定值权重是合同价格中不参与调价的部分与合同总价的比值,变值权重则反之,对定值权重测算通常以合同中约定不因物价变动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费、利润。将涨幅大的材料权重定低一点对发包人有利,对于承包人则相反,且操作时各权重的变化余地较大,完全区分定值权重和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操作起来诸多困难②。
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的可调材料,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价格波动对比基准期价格超出合同约定的幅度,按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分析表的含量进行抽量补差。材料补差是对物价波动超出承包人承受范围外的施工成本进行补偿,不计算管理费和利润。本文通过讨论调差基准期、基准价格的确定及工程量的计算,研究如何通过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款。
二、材料价差的基准价格及基准期的确定
一个工程项目,可能涉及的材料价格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投标清单的价格、签约合同价格、市场价格等,材料调差的基准价格一般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准。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规定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期。规定基准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价浮动等非承包人原因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③。为预留足够时间给承包人编制报价书,承包人投标阶段或签订合同阶段不考虑基准期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化。
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标准,一种是以材料购买的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时间差,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料价差标准差异很大,因此通常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
三、调差材料的范围及其工程量的确定
水利工程中涉及的材料很多,有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主要材料,如钢筋、水泥、砂、碎石;有对工程造价影响不大的次要材料。若每种材料价格的波动超过允许的幅度都进行调差,将会增加合同执行的难度且对合理分担风险、控制工程投资没有太大意义,所以一般将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纳入调差的范围,次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价差的调整,是结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的时间每月或每季度调整一次,调整材料的工程量,一般是以承包人每月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发包人批准的计量为准,再乘以单价分析表该材料的含量抽取。单价分析表,一种是采用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编制,多用于招标控制价中,一种是承包人根据自身的施工水平进行编制,多用于投标报价,为便于计算对比,一般选用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
材料的计量一方面是记录材料用于工程项目的时间,以确认该材料所对应的材料价差标准;另一方面是记录材料使用于工程项目的具体部位,以确定该材料是否属于调差的范围。例如,当招标文件明确仅对使用于永久工程的钢筋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就必须现场监理对材料严格计量工作,严格区分使用于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钢筋,避免将永久工程与临时工程混淆。
四、材料价差调整的应用
某水利工程,合同约定钢筋、水泥、砂、碎石四種材料在实施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对比基准期时的涨落幅度超过10%,超过部分可以进行材料调差。以钢筋为例,投标单价分析表中钢筋的损耗系数为2%,基准期信息价为4000元/t,实施期3月份已完工程量100t信息价为4500元/t、4月份已完工程量100t信息价为4200元/t、5月份已完工程量80t信息价为3500元/t。3月份涨价幅度为(4500-4000)/4000=12.5%,超过10%,调差为100t*(4500-4000*1.1)*(1+2%)=10200元;4月份涨价幅度为(4200-4000)/4000=5%,小于10%不予调差;3月份降价幅度为(4000-3500)/4000=12.5%,超过10%,调差为80*(3500-4000*0.9)*(1+2%)=-8160元,所以3~5月份钢材调差合计为10200+0-8160=2040元,再加计规费及税金计入结算总金额。
五、结语
本文研究了如何通过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款,讨论了调差基准期、基准价格的确定及工程量的计算,发包人应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规定材料价差的调整方式,公平、合理、科学地划分各自承担的风险,避免发承包方在合同实施期产生材料价差调整的纠纷,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秋陵,肖光宏.工程项目材料价差调差方法的探讨和分析[TU].重庆建筑2007,09.
[2]杨帆,柯洪.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研究[F].价值工程 2015,10.
[3]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TU].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用书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