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2018-07-10 11:39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4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二维码刑法

我国网络法治的经验与启示

我国网络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历经了由“集中管控模式”向“法治模式”的转型跨越,呈现出“快速起步、重点突破、跨越转型”的样态。24年网络治理法治实践的启示是:“试验引领型”创制路径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基本面向,“填充配套型”创制方式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有效途径,“协调平衡型”创制手段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可靠方法,“挖掘转化型”创制智慧是网络治理法治建设的有力支撑。未来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在于准确判断网络社会治理的阶段性特征,全面分析和厘清其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加快构建网络治理法治理论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及其人才培养模式;优化网络治理结构;完善网络治理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

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

传统的属地管辖原则在网络空间失灵。实害或者影响关联性标准是解决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问题的方案之一。但是,该标准具有形式较模糊、内容不确定、借鉴不充分、根据不明确等缺陷。与此标准相关,我国刑法亦无法原封不动地移植最低联系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以及领土具体化说、社会关系重心说、效果原则、普遍原则等。我国的网络主权是一项事实性和领土性的物理权力。基于该网络主权观,结果及与行为的关联度模型可能是对我国管辖规定的最优解释。根据此模型,实害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直接,集中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高;危险结果及其与行为的关系越间接,松散的法院地法院管辖地位越低。无论如何,刑法的网络空间效力的标准设定应遵循国际法主权原则、刑法体系性原则、程序正当性原则、司法技术性原则、国际法标准原则等五项原则。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艳红

二维码扫码支付法律问题解构

二维码支付极大地提高了资金循环的效率,满足了人们快捷消费的需求。以网络技术与大数据为基础的二维码支付在实现信息流与资金流的高效结合时,它也对传统的货币法律制度、交易风险控制与承担、金融隐私权保护等衍生了“革命性”的挑战。创新即特定时代与特定场景下的创造性破坏。立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语境下,因时而进地对二维码支付所引发的货币电子化、未授权交易风险、信息权等问题进行解构是制度创新的重点所在。同时,全民金融扫盲教育亦是国家金融风险综合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湖南大学教授黎四奇

网络法权构建中主体性原则重要性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凸显了法律人格边界模糊和结构性不平等加大等问题,须在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层次上才能有效处理。主体性原则是现代法权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则,具体体现为“自由原则”的核心原则以及“理性原则”和“人文原则”两个基础原则。网络空间的发展,开辟了更高层次的人类自由——“积极自由”的可能性路径,同时也面临“消极自由”受到侵害的现实威胁,二者构成自由理论的内在矛盾。网络空间的层次性,错开了“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的直接对立;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要求确立网络隐私权在落实主体性原则方面的基础性地位;网络空间的系统性,要求强化对算法的审查和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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