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之际。为了深入推进“枫桥经验”理论总结,适应现在社会需求,提高基层法治实施情况,故从“枫桥经验”的历史背景出发,结合传统法治与现在法治的比较,论述“枫桥经验”的现代法治价值。笔者认为“枫桥经验”蕴含着三个法治价值,分别是效率,正义和公平,但是都体现出了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精神。
【关键词】 枫桥经验 法治价值 基层法治
一、枫桥经验的历史背景
20世纪60年代初,全中国要解决的一大“治理”难题就是地富反坏“四类分子”,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去“治理”,是他们面对的难题。最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为了妥善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这其中蕴含了枫桥镇干部的群众工作理念。因为是血腥还是和平的解决问题,都是他们可以选择的。最终选择这样一种善治的方式,值得令人敬佩。1963年,毛泽东同志了解了“枫桥经验”之后,觉得很适合国情,就亲笔作出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从此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典型。不仅为枫桥镇、浙江省、乃至全国相关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的典范。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刻不容缓。党的十九大更是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衡量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指标。而要坚持以预防为基点,构建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建设和谐社会,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也在基层,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因此要找好基层治理的抓手,分析“枫桥经验”的现代法治价值,为基层治理提供保障措施。
二、枫桥经验折射出的传统法律价值
从枫桥经验的历史背景和其蕴含的内容来看,主要是体现了传统的息诉理念。按照中国传统的社会理念,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诉讼,便是一个理想的社会,息诉观念就由此应运而生。虽然在息诉理念的影响之下,会导致广大民众的法治意识淡薄,在遇到纠纷时更倾向于通过“走关系”等非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是,结合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现实,在各种思想的碰撞和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导致社会纠纷和矛盾不断出现,司法部门压力过重,司法成本过高等众多现实问题面前,如果我们能够充分发掘并有效利用传统法治价值观中的息诉理念,与我国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相结合,就可能满足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对社会安定和秩序的强烈需求,对消除滥讼现象、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枫桥经验的现代法治价值的追求-人文关怀
法治价值有正义 平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笔者认为法治价值最终的目的就是追求人文精神。“枫桥经验”契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意味着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而这正是“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而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问题,正是“枫桥经验”最突出的特点;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而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是“枫桥经验”的实质和主线;以人民为中心要求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正是“枫桥经验”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枫桥经验体现了效率价值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的与人民代表大会表决制民主相辅的是“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乃是基层自治实践必须遵循的法治原则。这类协商包括公众内部之间矛盾的调解,更主要的是行政部门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交流沟通、讨价还价、争取与妥协等等,以此来解决法律问题,枫桥经验正是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法治精神。当公众参与出现在行政治理活动中之后,其官民协商、沟通交流的作用使得行政过程越来越具有公众利益认同与情感基础。探索枫桥经验的互联网+模式,在当代互联网自媒体高度发达的时代背景下,应该作为代议制新的表现方式和补充形式而发展起来的。公众参与式协商民主以及作为参与式民主的终端实现形式的投票,都是在一定社会问题产生后,为了解决那些传统制度无法解决问题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制度。枫桥经验通过群众,弥补单一渠道解决纠纷的方式,使其真正成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影响因素,通过线上线下的沟通交流,在反复的协商与博弈中不断调适行政过程,优化行政方案,为合理决策打下更为准确可靠的基础,从而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府法治化进程。
(二)枫桥经验体现了正义的价值
国家权力的行使要避免偏私,并坚持程序公开,确保过程正当,必须遵循民众参与原则,从程序上赋予利害关系人广泛的行政参与的权利,增进双方的沟通,“就可能通过协达成可以为所有人普遍接的妥协”。通过充分的民主参与,利害关系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提出自己的利益要求,这既可以使行政机关了解事实的真相,作出合理的裁量,又可以使利害关系人监督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偏私,认可接受裁量的结果,从而达到使政府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的目的。自媒体的便捷、直接与高效與枫桥经验相结合,成为升级版的枫桥经验,可以统一设置 QQ 群和微信公众号,适龄村民都能关注公众号,加入本村 QQ 群、微信群,参与村务管理咨询、讨论、决策。枫桥经验可以限制行政机关的恣意行为,使行政权力行使符合法定授权目的,从而防止公权力滥用。通过有效参与以及协商,一方面行政机关通过向行政相对人作出适当让步的方式,来减少执行行政决策的阻力,保证行政过程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提出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影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对行政过程的恣意性起到约束作用。
(三)枫桥经验体现了公平价值
权力必须在分权清晰、能够产生制衡的前提下,民主方能长存并获得不断发展,这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复杂化,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的公权力也随之膨胀。政府处于全能状态,必然导致权力结构失衡,社会权利制约行政权力的机制失灵。在传统的集中制体制中,信息资源及反馈系统集中在政府权力手中,使得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力衡平很难找到实现的路径而导致公权力的不断扩张。这种扩张有时甚至会导致控制失灵,使行政主体不断异化,逐渐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利益对立,以至激化矛盾,扰乱法治秩序,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枫桥经验在公眾的参与下,能在阳光下解决问题,并且人民群众对于解决问题的态度大致相同,可以保持相对公平,而不是向政府倾斜。
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历程中,如果说法治作为社会文明中的成果,是人类对自己生存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那么法治除经济因素外,人文关怀是其重要的精神动力。法治并非单纯的规则之治,更多应将其视为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这样也才能克服法律规则本身的僵化与死板。由于法治内在的本质的价值是人文关怀,则法治所反映出来的法律规则便必须成为至上的,这样才能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也使法治得以实现。当法律至上以人文关怀为背景时,也便成为一个灵活的而表征着所有善的正义的法。只有确定了法治的价值追求,才能使法治化的道路向着明确而光明的方向前进。因而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类的一种关怀方式。 枫桥经验既培养了公众的法治观念,又培养了公众的合作意识和对政府组织的认同感,使公众能够在交流与协商中支持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决策,同时还能拓展其视野,使其能学会倾听其他人的意见,这对于培育和提高公众的民主和法治意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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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聂伟华,女,1993年7月生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