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职业道德与普世道德的冲突

2018-07-09 09:46黄成威
大经贸 2018年5期
关键词:职业道德律师冲突

【摘 要】 律师群体作为推动法治社会不断进步不可缺少的力量,在社会变革中走向完善和成熟。任何行业都有其生存的基本规则或者说最低标准,但以往只谈及律师行业本身的职业道德,却忽视了其行业道德的特殊性,职业道德与其他普世道德不可避免地会有冲突发生。本文就律师职业道德的专业与责任两方面特殊性进行总结,并重点探究因职业定位模糊,市场经济的分工而引发两种道德的冲突。本文以辩护律师的社会作用,委托关系的诚信基础,司法运行成本等为论述点支持优先选择职业道德的观点,为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法律观,营造社会健康法治文化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律师 职业道德 普世道德 冲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特殊性

我国的经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施行得到迅猛地发展,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为了规范市场,必须利用强有力的法治规范来保证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法治的发展必然带来以司法诉讼为解决方式的浪潮,律师行业因此兴起。曾几何时,我国80年代初期仅有在册律师3000人左右,而如今截止2017年初,律师人数已突破30万人,短短30多年间增长了100倍之多。由于时间短,发展快,很多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中国在推行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应用了大量的西方先进经验,移植相关法律,照搬类似规则等等,以至于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也是适用西方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协会要求,律师的基本规范不外乎忠诚、为民、法治、正義、诚信、敬业这几块,当然符合社会对于律师群体的期待,但更值得我们深入讨论的,应该是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矛盾,而不仅仅停留在基本的标准上。要知道,设计一套基本符合普世价值的道德规范并不难,难的是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而产生于行业内的规范冲突以及行业与普世价值的认知冲突,行业人如何做出选择的问题。我们在承认这种冲突的基础上,首先要分析律师职业的特殊性以便展开接下来的讨论。

(一)律师行业的专业性

成为一名律师,基本要求是达到本科以上或者法律专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今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才有执业资格。还存在着大量的律师,是在接受本科教育之后还进行了硕士甚至是博士研究生的教育之后才开始执业的。可以说这个群体接受了大量法律知识,法治理念的培养,普遍具有较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某种程度来说,长时间的法律培训会养成行业的特殊思维与理念,自然会具有与普通大众的认知产生偏离。比如很多非法律从业者往往会认为,由于法律的终局性、权威性,诉求法律一定能够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这一观念在律师眼中是不太可能产生的,他们清楚的明白法律的局限性并以此安排自己的服务方式。专业知识的壁垒将律师与普通公民区分开来,形成了一道认知上的鸿沟。

(二)律师群体的责任性

律师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中,与医生,军官一同,并列为职业主义的代表。这几个行业往往是社会结构中的精英部分,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专业知识,形成行业壁垒,享受较高的福利或者是报酬。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的是,这些行业也承担特殊的社会责任,律师推动着社会的法治发展,医生掌握着生命机器的运作规律,军官维持着最强暴力的均衡稳定。这些关键性的社会分工让职业主义的行业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相对于普通行业基本职业道德要求的“修身齐家”之外,律师好像还背负着“治国平天下”的社会期待。当社会期待随着法治发展越来越高的时候,律师作为距离普通人最近的群体自然承载着这些厚望,充当着实现大众朴素正义的延伸角色,当行业承担期待的时候一旦产生背离就会有较大的落差。这也是律师责任性给行业带来的极端反应,所谓“爱之深,恨之切”。

二、律师职业道德和普世道德的冲突

由于律师行业专业的特殊性以及责任的特殊性,自然而然会导致许多律师的做法与普通大众的价值观产生偏离。一方面,律师作为公民,具有着朴素的正义观,可以判断基本的大是大非并践行下去;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受委托人,必须履行自身的忠实义务,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是职业者的首要目的。可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两者往往发生激烈的冲突,经常体现在委托人如果是一位人尽皆知的“恶人”时,律师接受委托并助其达到一般人所说的非正义目的,此时的律师不可能保证既做一个“好公民”又做一个“好律师”。 就比如前阵子不久的“保姆纵火案”,党琳山律师为被告人也就是保姆莫焕晶进行辩护,并当场因审判长驳回传唤证人以及管辖权异议的请求而愤然离场。这种辩护人的气概在普通人眼里往往是一种为了名气而不择手段的噱头,人们无法想象正义化身的律师竟然为了金钱和名气帮一个毁灭4条人命的罪大恶

极的纵火犯进行如此激进的辩护,所以党律师招致了网友的排山倒海般地指责。可是相反,很多业内人士非常欣赏这种大义为法的激烈行径,认为这是为辩护人的存在挽回最后一丝“尊严”。

律师不停地面对这一困境,在基本职业道德都满足的情况下,社会对于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到底是作为一位正直的公民,牺牲掉所有非正义代表的利益而遵从于朴素价值观,还是保障自己的服务对象的利益最大化而暂时将公民的基本义务放在一边呢?如果你的委托人私下告诉你,被害人就是他杀的并要求你尽可能用法律手段减轻他的罪行,你是向检察院和法院说出实情,让这个坏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还是尽力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甚至倾性向地帮助他压低刑期呢?

三、两种道德之间冲突发生的原因

依照上文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特殊性的分析。一方面,律师对于法律的理解建立在其所受的专业教育上,这种教育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和独立性产生了法律人独特的思维方式并指导他们的法律行为,并非通过长期朴素的正义观就可以自然养成,否则法学教育为什么会成为西方国家的一大壁垒,法律行业为什么会树立起高高的门槛呢?任何人不就都可以靠着朴素的正义观去解决法律问题了吗?另一方面由于律师的责任性,在职业选择和朴素道德选择上的冲突产生了落差,更加催化了人们对于律师部分不符合大多数人认知的行为的怨恨之情。“为民除害”的正义使者怎么就成了助纣为虐的“魔鬼代言人”呢?

但是仔细分析,仅仅凭职业特殊性还不够深刻剖析律师职业道德与普世道德的冲突。西方律师在我们之前就已经经历过道德选择的问题,这种全世界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放到中国的语境下来分析就显得苍白无用。那么站在自己国家的角度去探究冲突原因,还需要提出以下几点:

(一)国家对于律师的定位太过于模糊

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要求,律师需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协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这些具有概括性的表述都说明了律师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但是在我国行政相对强势的体制当中,公权力维护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代表的就是公平正义。是否可以理解成一般情况下律师要配合司法系统办理有关案件?那么律师在作为辩护人的时候对抗公检法的过程中是否有违背这一原则的嫌疑呢?反过来看,《律师法》同样规定了必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也有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相关条款。制定者在此简而化之的给出笼统的原则,却没有考虑在细节上处理两者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可能性,导致律师的定位在这种尴尬的境地中摇摆——我是法治推动的划桨人,还是委托人痛苦挣扎时的指明灯呢?所以官方上的模糊不清,让律师的服务行为在普通人眼里缺少正当性而招来非议。

(二)市场经济的明确分工导致价值观的偏离

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与社会分工的细化程度是成正比的。资本市场越发达,律师的职责越具体越明确,对于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的越细化。虽然这样有助于解决具体的细节问题,但是律师因此容易缺乏该有政治性和大局观,不能站在宏观的角度思考每个行为背后产生的社会影响,反而影响了律师解决较大层面问题的综合能力。正如皮索尼T·克罗曼所说:“古典律师政治家在我们这一代已经变成了诱人的古董,它曾经拥有的鼓舞或者激发的力量几乎荡然无存。”长期以往会导致律师价值观与普通人之间的脱节,形成唯利是图,金钱至上,效率第一,把事办好就行等不良的行业氛围。可是律师这一重要角色,必然要有或多或少“治国平天下”使命感和锐利独到的政治家眼光才是真正合格的。在经济法学盛行的今天,我们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律师结构的上层建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行业发展趋势。

四、律师的首要目的应当是维护当事人利益

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困境之后,本文坚持的观点不是提倡律师们作为一个好公民,站在大多数群众的一边,要求恶人“血债血偿”,而是作为一名好律师,尽其所能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无论其性质的好坏(社会评判的好坏)。首先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是律师社会分工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关乎整个司法系统甚至是社会人际的根基,在职业道德和普世道德冲突的时候需要先选择前者来保证行业制度稳定。本文将从以下几点来论述这一结论。

(一)辩护人的功能包括保护私权利与遏制公权力

在近年来大量冤假错案接连曝光的态势下,人们开始发现公权力并不必然代表正义,掌握着大量权力和资源的公检法们也会办错事甚至有意而为之。在这一过程中,律师总是尽力在公权力的压力之下维护被告人的利益,积极地给公权力纠错,伸张着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正义。在此期间,他们可谓受尽“委屈”——公众谩骂,公检法的轻视。深入讨论的话,律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并非只是单纯因为物质利益关系而护短,在更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公权力的扩张从而达到私力救济与公力治理的平衡。律师群体确实可能因为金钱利益的影响而产生偏向性,但必须尊重他们为了“护短”,尽可能对抗公权力不合理的地方而产生的积极的成果。如若首先站在公权力一边共同“审判”被告人,或许只有上帝能为他/她辩护了。

(二)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是社会诚信的基础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说辩护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不应该被普世道德或公众评价左右,否则人与人诚信根基的动摇将会造成比律师“助纣为虐”这种行为还要严重的社会后果。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特别将刑事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列为公民权利“最低保障”要求之一,与“无罪推定”、“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并列,可见律师的职业重点,是在于帮助当事人而非公权力。倘若个人的权利保护都因为民愤而变得保守懦弱,将来谁能被指望站出来为唯一的弱者说话,谁来对抗整个社会给一个人施加的不公平呢?长此以往,当事人不再相信自己委托的律师,有关案件情节有所保留、隐瞒甚至胡编乱造,受委托方因此也没有能力去对抗公权力的不合理,造成私力救济的弱化必然导致公权力的扩张。两者之间的平衡一旦被打破,任何的不正义随时可以落在任何个人的头上。

(三)极大的节省社会运作成本

律师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被标簽化。随着法治社会地不断推进,律师行业的服务属性、资本驱动属性越来越明显,合理的报酬换来法律服务成为了律师行业的基本规则。成为一名律师首先要接受大量的法律教育并通过难度很高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后经历为期一年以上的实习期。这一准入门槛本身就是一种认证——对于技能和服务意识达标的认证。需要法律服务的人通过律师这一身份就可以筛选出符合需求的受委托人,对于律师的认可也就是对于技能和服务的认可。律师的标准体系可以节省当事人为寻求法律服务而花费的大量成本。真正职业道德的践行,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首先践行对当事人的忠诚性,以节省整个法律流程的成本,来保障高效的法治社会,要知道法律概念的诞生对应的是政府一笔巨大的管理成本。如果律师接受委托之后,首先践行公民道德,那么人们寻求法律帮助的不稳定性将急剧增加,且不说成本剧增,甚至对整个律师行业失去信心。这不仅会给律师行业打来毁灭性打击,更有可能让法律逐渐被垄断,成为了强权者的工具,那时国家又如何将法制继续开展下去呢?

结 语

律师职业道德和普世道德冲突的困境中,扎进律师心里的往往就是金钱利益与良心之间的挣扎。既然作出了接受委托的选择就要认真践行职业道德,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在谴责律师的同时,应该更加关注司法制度的建设,一方面我们需要认真培养律师的政治家思维,大局思维,让律师能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是否要接受委托并有约束的行使法律手段;另一方面,我们要努力让公权力的法律手段更加专业、扎实,不侵害一个无辜之人也不放过一个做恶之人。没有一个个血淋淋的惨剧,自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的死磕派律师了。法律也应该端正律师的定位,让律师行业有名有份地为金钱利益与价值观的矛盾趋于缓和而不是继续尖锐下去,才能让律师行业真正背负自己的专业和责任,更好的为整个社会推动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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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成威,男,学生,硕士研究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43007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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