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 吕俊芳
随着十八大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步伐也分批分级的加快推进,其中以员额制法官的遴选、审判团队的多模型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建立尤为引人关注,究其原因是推出了解决当前司法困境中的案多人少、法官职业尊荣感丧失、司法公正备受质疑等的应对举措。在相关改革的重拳出击过程中,一些负面效应也随之凸显出来并成为亟需解决的改革桎楛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即是法官的工作压力问题。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主体,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言而喻,那么关于法官工作压力的现状如何?有无测量法官工作压力大小的方法?如果法官工作压力过大会产生什么后果?怎样才能避免不良后果并予以改善,以满足新时代下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呢?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社会经济的变革及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立案登记制的实施,进入法院领域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且案件的办理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司法要求对法官提出了极大的期望。在现有办案人员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法官的工作压力必然增之。当作为工作压力源的案件数量不但增加,却没有有效的方法缓解压力的情况下,即出现数量上的角色过载和质量上的角色过载a江卫东、陈丽芬:《工作倦怠与工作压力源和工作满意度关系研究》,载《南京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年第4期。时,法官即会因工作压力增加产生工作倦怠。
为应对激增的案件数量,法官加班加点已成为工作常态,法官以“五加二”、“白加黑”的辛勤付出应对案件结收比、年结案数、调撤率等各项司法指标的考核,牺牲了大部分休息时间、陪同家人的时间、提升自我的时间……以致身体机能下降,出现各种身心疾病。更让人痛心的是近年来不断增多的法官过劳死事件,例如:年仅35岁的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案大户”李罡法官,年仅34岁的辽宁铁岭市清河县人民法院的王鹏宇法官,年仅30岁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施宇婷法官等。“研究法官的工作饱和度对于预防、诊断、协调和治疗过劳以至于工作枯竭等问题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作用”,b孙丽璐等:《基于因素分析的工作饱和度实证研究》,载《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年第2期。因此,准确测算法官的工作压力状况可以在法官身心健康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干预。
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入额法官的数量得以相对固定,法官的待遇会明显上升,同时一些考核、管理制度将重新修订和完善,但因每个法院的情况不一样,如果案件数量过多,也会适当增加入额法官名额,此时案件数量多少为多?增加几名法官为必须等就需要依靠法官办案数量、工作压力大小的测算;测算结果在每年考核法官时将成为重要指标,从而避免年办理五六百起案件的法官和办理一二百起的法官待遇相同、没有分别,进而实现绩效考核的真正目的。
近年来,案多人少的说法居高不下,法官时常感叹工作压力太大,超负荷的工作方式、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增加让其屡屡产生辞职的想法。被媒体报道、宣传的优秀法官大多是早起晚归的典型、牺牲小我的典型、老骥伏枥的老黄牛形象,案件数量从年200余起至700余起不尽相同,按照年有效工作时间计算,法官的工作潜能已经被过度挖掘,但这些均是法官主观感受的描述,而社会上人民群众却普遍认为法官待遇高、工作清闲,一旦提及提高法官待遇就反对声一片,故以科学的方法测试法官的实际工作压力,得出具体数值可为当前法官的主观感受提供数据支撑。
目前国内外通用的职工工作压力状况的测试主要是工作饱和度测试,法官的工作压力测试也可根据工作饱和度的测试方法进行,其测试方法和步骤为:一是找到测试法官工作饱和度的工具;二是明确测试的主体和内容;三是取样进行具体测试操作;四是根据测试结果计算数值。
工作饱和度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职业枯竭”的概念,由美国学者Freden Berger于1974年最先提出并首次使用在心理健康领域,用以描述专业工作者在工作环境上所引发的身体和情绪耗竭的现象,“是指工作重压下的一种身心疲惫的状态、厌倦工作的感受,可以表现为身体疲劳、情绪低落、创造力衰竭、价值感降低等”。c孙玉、刘刚主编: 《基于法院民事法官案件饱和度调研报告——以江苏省连云港市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为例》,载《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之后这一理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深入讨论,并以典型群体为对象进行了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编制了维度不同的工作倦怠测量表,用以测算、诊断职工的工作压力是否达到饱和状态。
我国学者李永鑫在借鉴国外测量职工工作枯竭程度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员工工作实际情况,于2008年编制了工作倦怠测量表,即工作倦怠问卷CMBI手册。d李永鑫:《工作倦怠问卷CMBI手册》,载于http://www.docin.com/p—153280911.html&key%3D心理学论文,2017年5月15日访问。该量表包括3个维度(情绪耗竭、人格解体和低成就感)15个项目,采用7级计分,“1”为完全不符合,“7”为完全符合,由1—7代表符合程度由低到高。该量表诊断时分为四个水平,分别为:零倦怠、轻度倦怠、中度倦怠和高度倦怠,相应分值即对应不同的倦怠水平,这样可以清楚的显示职工的工作压力状况。
工作倦怠问卷CMBI手册被一些学者分别运用到教师、高速公路警察、基层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医生、企业等领域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均显示其具有良好的效用度。作为“司法文明指数如司法权力、司法程序、司法公开、司法文化等指标越来越高的司法队伍”,e张保生、张中、吴洪淇:《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页。尤其是直面基层以司法为民为审判要求的审判法官,是在法院从事服务类工作的一类人群,那么运用CMBI理论对其工作压力进行量化测试,如果效用程度较高,就可以真实反映我国法官目前的工作压力现状。
1.测算内容。基于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办案是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占据大多时间,但不能排除我国法官的工作压力来源除案件本身外,还有信访、会议、报告等一些非办案因素,目前我国现有的一些调查研究如《基于法院民事法官案件饱和度调研报告——以江苏省连云港市基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为例》调研文章中,只是根据法定工作时间与简易、普通案件花费的时间的比值进行了简单核算,忽视了我国当前民事法官压力源因素的多重性,因此测试结果的可信度相对较低。法官非办案压力因素产生的的具体压力值目前没有测算公式,但其时间占比我们可以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测算出一个比值。有学者提出:“法官的工作饱和度是指法官在有限的时间内在身心即将达到职业枯竭的临界状态下所能办理的最多案件数”,f前引 c。该定义中的职业枯竭在司法实务中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是一个不可测算的值,因此,笔者认为,法官工作压力大小真正需要测量的,不是法官工作饱合度,而是法官办案饱合度。笔者对此进行了定义:法官的办案饱合度,是指法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扣除非办案时间后在一定的时间内所能办理的最多案件数。
2.测算主体。我国的法官因法院级别、承办案件类型、从事的具体职务等不同,其面临的工作压力来源必定有很大差异,因此测试法官工作饱和度时尽可能的具体到差异不大的群体进行测试,其准确性方可保证。本文以基层法院的法官为测试主体,并具体实践到 S省W市H区人民法院的入额法官,通过详细展示对此类主体进行测试的过程和方法,提供一个完整的法官工作压力测试思路,以供其他法院在测试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法官兼管理层的工作压力状况。
以所在的S省W市H区人民法院为例,根据上述理论和工具进行法官工作压力测算。
1.受测法官样本基本情况。 S省W市H区人民法院在W市是最早建立的法院,地处市中心位置,管辖人口和范围、每年处理纠纷的案件数量、类型等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17年,该院在员额制改革中有41名法官入额,以该41名法官为问卷调查对象,向其发放CMBI调查问卷,除2名法官外出培训未参与本次调查外,其余39名法官均填写了问卷,问卷回收率为100%。将回收的问卷信息根据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工作年限等人口学变量进行分析,结果显示如图1。
图1 检测样本的基本情况
样本测试中,男性法官人数为21人,女性法官人数为18人,性别比例为1.17:1。从事领导职务的多为45岁以上法官,其次是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年龄多在31岁~35岁;在一线审判的19位法官中,女法官共12名,占63.2%。男性入额法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庭长、分管副院长的较多,经统计为20人,占入额法官人数的51.3%。
2.CMBI测算方法的效用度。对收回的39份CMBI调查问卷采用SPASS19.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以Cronbach(α系数)g刘慧军等:《基本心理需要满足对医生工作倦怠和工作投入的预测作用》,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测试3个维度的同质性信度,得出回收的问卷调查的情绪耗竭、人格解体和低成就感的内部一致性系数分别为:0.807、0.775、0.574,测试数值均超过0.5这一平均值,证实各验证性因素具有较高的信效度,也就是说,最早起源于心理健康领域的职工压力测试理论及测试问卷同样适用于法官工作压力的测试,且较为客观真实的揭示了基层法官的工作压力状况。
3.CMBI的测量结果。对照CMBI测量表的使用手册中的说明,工作倦怠量总分取值范围为15分~105分。问卷中的15个项目,(1、4、7、10、13)对应情绪耗竭维度;(2、5、8、11、14)对应人格解体维度;(3、6、9、12、15)对应低成就感维度。h前引d。CMBI问卷的诊断结果根据得分高低对受测样本的结果进行总体数据描述,结果如表1。
表1 工作倦怠样本的数据描述
从平均数值来看,各维度的平均值极为接近,似乎显示H法院法官的工作倦怠水平不是很高,只是情绪耗竭维度接近饱和状态,但通过对39份调查问卷进行逐一辨识后发现,出现平均数值接近的原因是测算数据中存在前后中和现象,平均值未能反应出法官同类个体之间的差异。在调查表中,有11名法官情绪枯竭维度得分超过25分,达到中度或高度倦怠状态,这些法官绝大多数是直接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有15名法官情绪枯竭维度得分在20分~24分之间,处于轻度或中度倦怠之间,再对比CMBI测算手册其他两个维度的得分说明,这15名法官很多濒于中、高度倦怠边缘。而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因为在审判中承办的案件数量较少,且因工作年限较长、处理事务、办理案件经验丰富,其人格解体、低成就感两个维度得分偏高,由于他们人数比例占到入额法官人数的51.3%,因此出现了数据测量中的中和现象。从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28.2%处于中度或高度倦怠水平,43.6%的法官处于轻度或中度倦怠水平,由此可见基层法院民事法官目前的工作压力过大。
根据基层法院民事法官工作压力濒临饱和的检测结论,在界定有效工作时间、案件难易、法官工作模式的前提下,进一步测算法官年最多承办案件的数量。
1.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在核算法官工作饱和度问题上,现有的一些调查研究忽视了我国当前民事法官压力源因素的多重性,因此测试结果的可信度相对较低。那么,除占比为绝大多数的案件核心因素外,其他核心因素中各压力因子的时间占比如何?对此,笔者向受测法官发放了《非案件压力因子时间占比问卷》,问卷百分百回收,通过汇总问卷信息,结果显示如图2。
图2 法官压力非案件感知因素的时间分布
根据图2中各因素的时间占比,我们发现除案件因素外,其他核心压力因素尤其是信访压力、性别差异、法官助理及当事人素养此类因子占据法官有效工作时间的占比达21.7%。因上述测算结果只是向一线审判法官发放,存在主观因素较大、个别问题倾向性明显等不足,为保证验算数据尽可能的真实和符合实际,笔者对此采用交叉反馈法i崔严华:《工作饱和度评估及判定标准研究》,载《物理工程与管理》2016年第8期。进行了数据修正,即与分管领导及其他法院类似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双向评估审核收集到的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对访谈结果进行打分挤水,最终核算基层法院民事法官案件外压力因素的时间占比为14.8%。
何帆教授说过:“司法改革的成功在于法官不再加班”,因此,法官一年的工作时间理论上应为法定的工作时间,按照我国劳动法中法定的每月21.75天的工作时间计算,法官一年的有效工作时间为261天。该时间扣除非案件因素占比14.8%的时间,剩余时间为222天,再扣除法官公休假5天(取绝大多数民事法官的公休假期),故H法院民事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为217天。按照H法院作息时间的规定,法官每天的工作时间为7小时,因此,每位法官每年的有效工作时间为217天×7小时=1519小时。
2.法官受理案件的难易界定。就案件难易问题笔者向法官进行询问时发现,主审民事案件的法官他们口中的难以处理的案件与信访及当事人法律素养等因素是重合的,多为领导关注的、需要上报的、有信访倾向的或涉及人员较多易被社会群众、媒体关注的案件,对那些因简易还是普通程序、需要公告等案件虽然案件办理周期较长,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难案。作为法官这一职业,面临的纠纷注定是千差万别的,这就需要法官以超人的智慧、充足的法律知识以及高超的办案技巧去定性、去化解,而且现在大部分法院都具备条件采用系统随机分案,一定意义上讲每位法官遇到疑难案件的几率是相等的。在同一条件下,法官办理的案件数量在此不进行数量的折算。
3.法官外其他辅助人员的办案时间。“案件数量增长的危机后果是一场变革,这种变革靠增加法官人数并不是最终解决办法”,j韩苏琳:《美英德法四国司法制度概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进行内部人员的重组和挖潜是现行司法领域的主要做法,固定法官人数比例(39%)、配备法官助理(“1+1”或“1+N”)、司法责任终身制及法官考核奖惩等制度的制定与完善,要求法官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职业思维理念要从“行政化、求真习惯、情感操纵、自身个性的传统思维向逻辑、知识、经验、程序线型的思维模型转变”。k吴家友:《法官论司法理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275页。为法官增加助理协助法官进行证据质证、庭前调解、庭前会议、草拟裁判文书等工作,配备书记员(聘用制)负责庭审记录、卷宗装订、扫描等工作,此种情况下,法官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开庭和书写裁判文书上,相较于之前,法官的工作压力减轻很多。因此,在当前办案方式、责任承担、人员组合等客观条件都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法官办案饱和度需要测算的也不能仅仅针对法官自己,须考虑整个审判团队的工作量及工作内容。参照山东省高院印发的《独任制、合议制工作机制规定》中关于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内容看,法官助理的工作有很大一部分是归属于法官办案范围的,因此测算法官办案饱和度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工作量。
员额制改革后,H法院为入额的15位民事法官通过自愿报名+笔试+民主测评的方式选任了助理审判员,形成了“一审一助”审判团队的组合,该组合方式也是目前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上海、山东等各级法院普遍采取的方式。关于法官助理工作中有多少时间可以计算在总办案时间内,笔者就此对15名法官及其助理进行了访谈,并将记录信息汇总至分管民事的院领导处,结合H法院50%左右的案件调解率,此类案件大多由法官助理即可承办的办案实际,得出法官助理的工作按照30%的比例计算至法官的审判工作内,因此,法官的有效工作时间应该加上法官助理三分之一的工作时间,即1519小时+1519小时/3=2025.3小时。
4.案件各流程的时间消耗。通过对15名民事法官2015、2016年的卷宗查阅、访谈以及观看法官审理不同案件时的庭审录像,得出法官办理案件时所花费的平均时间,详见表2、表3。
表2 2015年H法院民事法官办理的案件数及花费时间
图3 变化趋势及极高、极地值
表2中的时间都是按小时计算的,调撤案件普遍比判决案件耗费时间短。此外,从事商事案件审判的法官书写的判决书会相对较多,这与商事案件近四成案件需要采取公告、缺席宣判的客观现实是分不开的。每件案件所耗时间按照年工作日250天(扣除法定假期及休假)计算,每天按照7个小时计算,加上法官个人的加班时间,得出每位法官每一起案件的时间消耗,经过累计相加计算平均数即得出:2015年H法院民事法官办理一起案件的平均时间为7.59个小时。
表3 2016年H法院民事法官办理的案件数及花费时间
图4 变化趋势及极高、极地值
表3中的时间及一些统计基础与表2一样,只是将加班时间四舍五入为整时,通过计算2016年H法院15名法官办理一起案件的平均时间为6.67个小时。
5.法官年度办案饱和量。在明确法官有效工作时间、办案人员组成、每个案件所耗时间等相关问题后,那么,员额制改革后“一审一助”模式下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法官的年度办案饱和量。其理论测算方式为:法官一年理论工作时间为1519个小时,加上法官助理三分之一的工作时间1519/3=506.3个小时,然后除以法官审理每个案件所花费的时间(本文处取值为2015、2016年两年平均时间的均值),即(7.59+6.67)/2=7.13个小时,最后用总时间除以每个案件的耗费时间即得出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法官的年度办案饱和量,计算公式为:(1519+506.3)/7.13=284,即在现有司法环境下,在现有法院工作“一审一助”模式下,在扣除绝大多数影响法官工作的因素前提下,基层法院民事法官一年审理284起案件较为合适。
运用李永鑫编制的CMBI工作倦怠测量表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状况,得出基层民事法官办案压力濒于饱和临界的结论,进而结合受测法院的实际现状计算出基层法院民事法官一年审理284起案件较为合适的结论,该数值好像与当前法官承办的案件数量相差无几,但之前的办案数量是依靠法官普遍加班后的结果,而该结论是在员额制改革后新司法条件下,在保证法官有足够休息及自我调整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且以不加班为前提,其一系列的推理演算过程得出的数值足以为考核法官工作强度提供参考。
与国外比较,我国的法官人均办案数量远低于其他国家,有研究显示:“中国法官的人均办案数量仅为德国的五分之一、韩国的十分之一、中国台北地方法院的三十分之一”。l张剑弼:《中国法官的人均结案数为什么如此低?》,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6b96bec 80100ol2c.html,2017年5月31日访问。据美国NCSC公布的《2013年度美国州法院工作量》的官方报告:“2013年度全美州法院系统人均受案数为3100+”,m王禄生:《美国法官年均办案3400件,究竟咋回事》,载http://opinion.caixin.com/2016—08—02/100973515.html,2017年5月31日访问。但国外的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不能成为质疑测算结论正确性的理由。因为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
1.国情不同,所持的法治理念不同。外国大多秉持法理至上观念,法律如何规定,法官机械照搬即可完成判决,我国因为文化传统影响,裁决纠纷时一直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完美结合,这无形增加了办案的难度。
2.办案模式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不同。外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完备,一名法官会配备多名助理,法官如感觉需要,还可自行聘任助理,多人的工作成果计算至法官一人名下,必然使得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大幅增加。我国的法官人均办案数基本上是法官个人的工作成果,法官助理制度刚被建立,法官助理人员稀少,某些地方两名法官共用一名助理,且我国的一些纠纷数量通过多元化解、仲裁、调解等方式予以化解,这些纠纷不会计算至法官名下,因此,仅以国内法官人均占有数量与国外比较得出我国法官人数较多,进而证明我国法官压力并不大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3.案件难易不同,法官承办案件数量必定不同。国外法官办案即是其全部工作,而我国法官承办案件之余还有诸多压力因素,笔者对此进行了访谈,经汇总整理共形成20条记录信息,将记录信息归纳分类后,共得到5类(案、人、制度、保障、其他)造成法官工作压力的核心因素,见图5。
图5 H法院法官工作压力感知结构
将上述压力因子以占用法官有效工作时间为基础,编制成分值区间不同的百分比考察问卷,分发至民事案件审判的15名法官手中进行“背靠背式”填写,整理后如图6。
图6 法官各压力因素的时间分布
我国法官的工作压力源呈现多元化,法官花费到案件本身的时间为78.3%,其他因素占用法官两成多的时间。从调查来看,我国法官感知的压力来源主要有:案件,受访法官均反应案件数量偏多,13名民事法官2015年、2016年办案数量为8739件,年平均结案336件,普遍存在加班现象;一些案件仅从标的额、案由或初始卷宗中看不出特殊,但真正办理起来因为事实难以查清、适用法律存疑、送达难、公告多等问题使案件无法快速处结。自身,性别因素在法官压力感知上影响明显,女性法官均表示当前审判压力下,她们的体力精力无法跟上高负荷运转的审判速度,目前法院女法官人数普遍多于男法官,此种情况下法官回家深夜书写判决成为常事。制度,当前现行的报告、考核、信访等制度,给法官带来很大压力。法官在审理案件之余,要时刻关注当事人是否有上访苗头,易造成情绪紧张;目前考核指标的设置多以结案数、调撤率、上诉数、发改数等为考核内容,忽视了法官个体的差异以及导致差异的客观因素,很大程度上无法反映出付出与收获的真实现状,长期以往会扼杀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其成就感。保障,受访法官均表示与什么样的助理搭配极为重要,在双向选择时出现了优秀的助理被争抢的现象。在受访的法官中有两位表示之前办案过程中,自己办案数量上不去,有很大原因即是人员配备上的问题,这两名法官也就是测试中情绪枯竭分数在31分最高值的两位;此外,一些办公设备更新不及时以及审判法庭的不足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效率。其他,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些机关在解决不了问题时就会将矛盾转移到法院,而在法院调查取证时又会拖延、不配合,社会舆论等环境也对法院要求严苛,这些问题也是法官办案中要担忧的因素。综上,我国法官所承办的案件要复杂困难的多,仅以法官人均办案数量与国外相比是没有意义的。
1.为法官工作压力测算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向
以往法官工作压力的大小仅仅是法官个体的主观感受,运用工作倦怠测量表的方法可以预测法官群体、法官助理群体等的工作强度,也为制定考核标准提供借鉴。
2.为干预法官工作压力过大提出了新的解决思路
法官工作压力过大会出现工作倦怠,工作倦怠中的情绪智力是一种能力,可以通过培训等相应的方式得到改善和提高,n辜应康、唐秀丽:《情绪影响因素对员工工作倦怠影响机制研究》,载《华东经济管理》2013年第10期。因此,当法官发生工作压力过大时可以加强对法官的情绪管理培训和心理咨询,教授自我情绪调节的发放和技巧,帮助法官以良好的心态适应审判工作要求,同时减轻法官办案之外的大要案报告、各类情况汇报等活动,以减少对压力源的接触。
引发法官产生工作倦怠有多种因素,本文只将时间占比最大的办案因素进行测算并得出测算结果,其他法官压力感知因素未寻找到合适的、统一的、具有普适性的测算方法,一定意义上说未能全面完成法官工作压力值的测算,仅完成了法官办案饱和度的测算。此外,本文虽然以笔者所在法院进行了真实的样本测试,但结论具有局限性,对其他法院不能实用,但本文提供的测算法官办案饱和度的方法具有推广性,其他法院在测算时,可参照本文方式,并以实际数字为支撑进行实际测算。本文仅提供一个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的思路和操作途径,以期对今后设计法官绩效考核制度、预测法官工作压力大小、合理调整法官人数等方面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