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基于“男女平等”的政策,男性职工应当享有“生育假”的权利,而“二孩政策”的出现,让男性职工陪产假的落实变得更加重要。但是,在利益至上的时代,男性职工的陪产假有名无实,往往沦为“墙上的画饼”,急需法律的强制保障。因此,男性职工陪产假入法有着迫切的必要,值得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男性职工陪产假;入法可行性
一、背景
出于对职工的关怀,各国都设有“生育假”这一假种。我国当然地也设有这一假种,但是,现行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女性劳动者,对于男性劳动者“生育假”也即“陪产假”,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字面意思来看,无论男女,都应当享有生育假的权利。但可惜的是,該法并没有对男性职工的陪产假作出进一步的具体安排。同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关于男性陪产假的具体规定,主要表现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见于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条例中。
二、新变化
近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提交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中拟立法推出男性陪产假,据此,单位应给男性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五天的陪护的时间,这在全国实属首例,无疑是男性职工陪产假地位提升的表现。将男性陪产假写入法律是否可行,值得进一步的探究。
三、男性陪产假为何要入法
事实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男性职工的陪产假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北京、江苏、广东均为15天,上海为10天,但是实际上,能真正落实陪产假政策的单位没有几个。此间原因种种。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职工为单位创造的价值与工作时长成正比,职工的假期增多,创造的价值就会减少,此时单位的运作成本就越多。并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单位的职工还是以男性占大多数,女性职工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其中,女性职工当然地享受着产假的权利,但是对整个企业来讲影响相对较小。但是如果给男性职工休陪产假的机会,用人单位受到的影响就相对比较大,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当然希望尽可能节约开支,尽量减少职工的假期。另一方面,不管是在国企还是私企,尤其是小单位、小公司,很多职位都是专岗专职,运作紧凑。女性职工休产假实属不得已而为之,男性职工再休陪产假,由于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找到对口的顶替人,运作很可能就此断开,使生产陷入僵局。
另一方面,站在男性职工的角度看,很多人表示“不愿休”。首先,在大部分人眼中,受中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影响,男性在家庭中并不负担普通的照顾义务,承担的多是“赚钱养家”的责任,而养育下一代是女性理所应当的“分内之事”。并且很多人认为自己不会做家务,即使休了陪产假,作用也不大,反而会碍手碍脚。更重要的是休假会影响工作,失去升职加薪的机会,对自己前途不利。其次,在妻子一方看来,虽然很希望在生产期间能够得到丈夫的帮助与陪伴,但是新生命的降生意味着更大的开销,自己的收入已经相对减少,丈夫需要更多收入来支撑家庭。和经济负担相比,她们大多更希望丈夫去工作而不是休“产假”。有了这样的后顾之忧,大多数希望休假同时也有机会休假的职工也不愿意休了。
出于以上原因,陪产假这一假种常常沦为“墙上的画饼”,看得见摸不着。用人单位不愿增加负担,职工和家人也不愿为了几周陪产假而失去生活保障,这就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和职工选择各退一步,男性职工在妻子生产期间往往会请几天事假代替陪产假,而单位会选择多支付一些加班补助,这就导致陪产假的规定很难实行。更有甚者,很多单位职工甚至都不知道男性陪产假的存在。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男性共同育儿假,是对男性假期的宣传。法律具有强制性,当地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也能明确和执行相关规定。”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伍海霞在采访中说到。男性职工陪产假入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宣传并保障该假种的实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虽然给男性职工休陪产假的时间会导致利润减少,但是总好过违反法律的成本;从职工自身角度来看,法律强制保障了员工本该享有的权利,解决了后顾之忧,那么就值得去追求陪产假这一权利,陪产假就能够在主观上得到保障。
四、特殊政策下的特殊原因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了修正,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规定”。这处改动意味着我国终结了计划生育政策,全面开放“二孩”政策。而“二孩”政策的出现,给产假问题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二孩”时代来临,很多人出于自己的选择或者家庭的压力,会选择养育第二个孩子,这就意味着不少女性职工在未来将有可能休两次产假。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来看,选择女职工就意味着要提供两次产假,所以用人单位往往会选择聘用更少的女性,这对女性工作者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平等。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序言中提到:“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这句话说明,除了人们理所当人认为的女性,丈夫以及整个社会都应当共同承担起养育幼儿的责任。因此,在家庭中,在养育下一代方面,男性应当和女性承当等同的义务;在社会中,各种力量尤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养育幼儿提供便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有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生育包括“生”和“育”,所以男性在响应国家号召承担生育义务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应当享有和女性相等同的权利。
因此,不论是基于对“二孩政策”目的响应,还是对“男女平等”这一政策的落实,男性职工陪产假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并且得到公众的遵守,这是值得并且必要的。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6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男性职工陪产假入法可行性研究 ”(项目编号:16C169)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匡紫薇(1997.5-),女,江苏连云港人,本科,江苏大学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