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叶某是大庆市龙凤区一小区的业主。今年4月24日,叶某家客厅和卧室的地板被卫生间地漏反出的脏水浸泡、毁损。专业人员在疏通下水道时发现,一些杂物堵塞了该栋楼的共用下水道,最终导致叶某家遭受损失。
此后,叶某以维修不当为由,向小区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物业公司认为,自身在管理过程中并无过错,拒绝赔偿。叶某又向楼内共用这一下水道的其他17户业主寻求赔偿,均遭到拒绝。
这种情况下,叶某该如何索赔?
【支招】
根据叶某的案例,本欄编辑特邀请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文支招。
根据专业人员维修时发现的下水道堵塞原因可知,共用下水道堵塞可能是叶某及其楼下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也可能是物业公司维修、管理和告知不及时造成的。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造成损失的具体责任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共同使用这一下水道的17位业主需要为其不存在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行为进行举证,物业公司也需要证明其尽到了维修、管理和告知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和相关业主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叶某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相关业主和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