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 彪(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 徐州 221003)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因生产、工作过程中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的伤残、死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活,以及对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起着重要的作用[1]。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不断完善,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再次扩大了参保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简化了操作程序,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等。但落实到执行层面,基层企业工伤管理工作依然面临着诸多难题和困扰,亟待加以解决。在此,通过对山东统筹地区铁路企业工伤管理的解剖和分析,探索如何破解工伤管理的难题和提出应对措施[2]。
山东统筹地区(在此特指养老保险参加山东省级统筹,其他险种属地参保的铁路职工)是指原济南铁路局徐州分局管辖区域,地处华东腹地,管内铁路主要分布在江苏、安徽及河南省部分地区,参保职工24 510人。2006年11月前,工伤保险铁路内部统筹,企业自行运作管理。自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山东统筹地区分别参加徐州市、连云港市、新沂市的工伤保险,并将1 900名工伤职工和遗属属地管理。2008年8月铁路管界调整后原徐州铁路分局整体并入上海铁路局。工伤职工及遗属概况如表1所示。
表1 山东统筹地区工伤职工及遗属概况 人次
注:工伤职工及遗属数据为2008年之前。
属地管理后的11年内,发生新的工伤、工亡214人次,详细情况如表2所示。
表2 工伤职工及遗属概况 人次
(1)存在漏报、迟报情况。一方面,对工伤的认知不足及出于安全责任考核的考虑等,发生人身伤害后,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的及时性不足,而职工对工伤保险政策不了解、不熟悉,造成部分单位存在着漏报、迟报现象。另一方面,受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责任心及工作调整等影响,易发生迟报错过正常申报时限。
(2)对政策的了解掌握不到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后,不论伤害程度如何都休息12个月,而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证明只写明“建议休息”,没有具体的休息时间。在处理此类事情时,难以把握尺度,易造成相同伤情的工伤职工在不同单位停工留薪期不同。
(1)“老工伤”群体引发的问题对社会和单位产生影响。所谓“老工伤”,是指在单位参加地方工伤保险统筹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由铁路内部自行确认的工伤或视同工伤[3]。目前,绝大部分“老工伤”人员已经移交统筹地属地管理,还有一小部分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移交,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由于“老工伤”发生事故伤害的年代久远,且在不同时期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工伤待遇的标准和项目不同,各个单位对工伤政策的理解不一,在工伤职工的管理上缺乏统一的尺度,造成了工伤职工的横向攀比,产生不合理的诉求。
(2)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待遇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退出生产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伤残津贴。伤残待遇是根据本人工伤级别,由本人伤前缴费基数乘以相对应的百分比。一至四级分别是90%、85%、80%、75%;五至六级伤残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单位分别按照本人工资的70%、60%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虽退出工作岗位,但仍属于单位在职职工(非在岗),如果单位未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落实到位,影响工伤职工退休金待遇。
虽然有些事故伤害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但并不是完全不可避免,如果预防到位则可以减少和避免事故伤害的发生。随着科技的进步,铁路企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对作业现场的劳动安全保护也得到了加强,责任性的事故伤害逐年下降,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和班中的突发疾病死亡事故呈高发态势。根据山东统筹地区的工伤案例统计,2007—2017年发生的工伤事故中,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占比53.2%。在工亡事故中,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占比75%,交通事故死亡占比25%。针对在岗突发疾病,铁路部门通过掌握员工发病规律,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降低员工突发死亡现象[4]。但是,仍然存在对道路安全教育重视不够,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对自身疾病的了解和认知不足的情况,这些是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在新时期下,加强对全体职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5]。
对铁路企业领导而言,安全生产是铁路企业永恒的主题,“保安全、促生产”是领导的主要任务,因而更应熟悉掌握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到实处。专兼职工伤管理人员有义务和责任向领导提供工伤政策宣传的材料,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伤管理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使领导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建议将社会保险政策作为领导干部的培训专题。
对职工而言,工伤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比是一个小险种,是一种只有在事故伤害发生后才能为职工提供康复、医疗、补偿的保障机制[6-7],部分职工认为工伤属于小概率事件,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而对工伤保险政策关注度不高,主动学习了解工伤保险知识的意愿不强。这需要单位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和工伤预防知识。一是可以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请交通管理部门讲解交通安全知识,请疾控中心专家传授疾病预防和救治常识。二是在对新入职员工集中培训时,加入社保知识培训的内容,在职工业务培训系统中建立工伤保险知识模块。三是采取板报、微信、单位网页、知识竞答、趣味比赛等形式普及工伤保险知识和劳动保护知识,剖析事故伤害案例,真正让职工了解政策,做到事先防范,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四是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对“三高”(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人员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引导他们合理运动、健康生活,并根据工作实际,在不影响运输生产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他们的工作岗位。
基层单位的专兼职工伤管理干部是为工伤职工服务的直接责任人,这要求专兼职人员要懂政策,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要有责任心,要精通业务,善于沟通,认真研究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和变化。上级主管部门对专兼职工伤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层次、多批次的举办工伤保险政策及业务培训班,注重培训质量,检验培训效果,切实提高业务素质、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工伤职工的人文关怀,既让他们感受到企业的关怀和温暖,也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一方面,严格执行《上海铁路局作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若干规定》,对发生事故伤害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避免事故伤害的漏报、瞒报、迟报。另一方面,对经过康复治疗后伤情稳定的工伤职工,应及时按照规定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对无故不上班的按照企业管理规定给予考核。
建议制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不同伤情细化停工留薪期。如山东省在2003年出台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细化了工伤21大类441小类、职业病7大类176小类的停工留薪期规定,这样企业在工伤管理上有据可依,能够有效避免和减少工伤职工小伤大养,减少劳资纠纷,有利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
建议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防止过度医疗,根据伤情病情的实际给出合理的休息期限。建立培训教育和奖励激励机制,提高工伤预防技能。通过“社保部门出资、多部门联合、专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及大型企业自主培训”方式开展工伤预防培训教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对参保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考评,对安全生产好、工伤事故发生率低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物质奖励,支持用人单位的工伤预防项目经费,激发参保企业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的积极性。
铁路企业的发展是广大铁路员工辛勤工作的结果,让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各级企业管理者应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机制,对在岗员工进行工伤预防知识培训,加大劳动保护投入,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积极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同时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对工伤事故的考核力度。通过规范工伤管理,让工伤职工无后顾之忧,让在岗职工健康安全工作,使企业高效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高彩凤.浅谈铁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国企研究,2015(24):88.
[2] 张英华.浅析如何切实维护铁路企业工伤职工权益[J].劳动保障世界,2015 (S1) :25-26.
[3] 杨志坤.浅析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业,2011(33):283.
[4] 伍世平.铁路员工在岗因病突发死亡规律与对策探讨[J].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2017,7(5):262-263.
[5] 王瑾,张健,涂鹏,等.铁路工伤危险因素的控制及评价[J].环境与职业医学,2007(5):508-510.
[6] 林静. 工伤保险的新趋势[J].劳动保护,2006(8):100-101.
[7] 叶娟. 浅谈企业工伤保险[J].现代营销,2011(10):99-100.
[8] 闵晓丽.关于铁路如何应对工伤企业负担的探讨[J].中国经贸,2009(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