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8-07-04 11:02余津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跨境电子商务

摘 要 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近些年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息息相关,但是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毕竟还处在发展的初期,相关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严重制约了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基于此,本文从跨境电子商务概念着手分析,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制度困境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实现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跨境 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丽水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丽水市律师协会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19

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已成为我国新的消费与经营模式,对我国传统经济发展以及国民消费方式均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近些年,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飞速发展,其市场潜力巨大,但是,在其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现实中诸多跨境电商纠纷问题。这说明了我国现有法律还存在漏洞,缺乏有效、科学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管,进而使得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混乱,使得其交易活动没有规范化、系统化的法律可循,使得一些合法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因此,分析研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境电子商务概念

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指在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之下,不同关镜交易主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支付结算、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贸易活动。跨境电子商务以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为交易活动基础的,交易过程涉及税收、支付、法律监管等等环节,它具有全球性,用户很可能会因法律、文化等因素的不同而产生相应风险。

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制度困境

(一)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还没有建立。近些年,虽然我国对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政策上提供了大力支持,但主要是海关和国家质检总局的一些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导性意见等方面,立法滞后。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新商业贸易模式,对国内现有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以往相关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指导当下的跨境电子商务活动的开展,也无法有效调整其法律关系。由于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法律制法规的不健全,再加上现有经济贸易相关法律法规基本没有涉及跨境电商这一领域,造成现实中跨境电商贸易活动频频发生各种纠纷事件,而这些纠纷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的主体,难以对纠纷进行统一解决。例如难以运用我国相关法律在产品溯源以及身份识别等方面进行有效规范;网上交易的电子合同存在不规范情况;跨境消费者的相关权益难以进行保护与维权、在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等方面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等等。因跨境电子商务而产生的各种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制度,严重阻碍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关税现行标准不明确

跨境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商品种类繁多,且数量上存在很大差异,由于我国在税收征管上的缺乏统一的标准,对于同一商品的入境,很可能会由于有关人员在法律法规上的理解差异而出现不同的税收标准。相关法律制度上的标准不明确,缺乏程序性与规范性的管理制度,比如税率适用与数量认定上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关员执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从而造成税负差异,并引发执法矛盾。同时,由于未明确规定通过快件渠道、行邮渠道来达到偷税漏税目的违规行为,造成非法行为频频发生。很多跨境网购利用快件、水客等非正规渠道入境,以达到逃税避税目的,比如2015年7月大连海关旅检关员查获违规携带日本保温杯85个,价值1.7万元人民币。另外,跨境电子商务产品交易对象有传统实物或者服务、数字化产品或者服务这两种,其中实物一般需通过物流渠道运输进而到买方手中,而数字化产品则是在网络上完成的,比如电子图书、在线咨询服务等。而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数字化产品具有数字化特性、隐蔽性、可转换性、低成本性等,这类产品或者服务,突破了我国传统税收框架,当前还未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来有效解决这方面问题。

(三)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急需完善

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所涉及的连结点非常多,不仅设计买卖双方的住所所在地,还涉及网站注册地等一系列的相关连结点,而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纠纷缺乏完善的解决机制,导致维权困难。根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卖家在完成跨国家交易过程中,平均每100个交易活动就会有大约5.8个投诉,比全球平均水平要高。而在发生纠纷时,由于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仲裁程序复杂,取证困难,费用高昂,而跨境电子商務交易大多是小额商品,所以,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往往得不偿失。所以,更倾向于选择自力救济方式,又由于面对面协商解决十分困难,收效甚微,最终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三、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以跨境电商交易市场发展空间构建法律制度体系

要构建较为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体系,应留足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的发展空间,才能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实现又快又红发展。第一,通过合理、有效的确定性的安排来弥补信用与技术上的不足,与此同时还需为其发展创造较为宽松的法制环境,防止出现过度监管情况,反而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二,对原法律进行合理解释,合理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并结合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和特点,专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对现行经济贸易规则进行“减法”,促进当前监管模式的重构以及优化,进而让跨境电子商务和零售之间的竞争回到商业本质。第三,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是一项复杂化、系统工程,更需食药监、海关、以及工商等部门之间打破信息壁垒,协同治理、互相监督、互助执法,所以,应积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制度

首先,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征收方面的立法,为关税征管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立足于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与补充完善,填补当前法律上的空白。从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情况来看,出口规模占比远高于进口,比如2016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达6.7万亿元,其中出口规模就达到5.5万亿,约占交易总额的82%,可见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是大头,但不是出口强国,一旦关税制度制定过于严苛,会严重影响国内的跨境电商出口,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同时也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所以,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可针对跨境电子商务中传统实体商品实行零关税并改征国内税形式,既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又能很好和国际接轨。同时,针对进口小额货物实行免税申报制度,如果超过一定价格区间的就可按一般进口货物进行相关处理,并设置合理税率。可适当提升跨境电子商务进口货物的关税起征点,引导广大消费者在合法渠道购买商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实现健康发展。

其次,通过立法对裁量标准、条件以及程序等进行细化,从而规制关员的自由裁量权,进而减少执法腐败或者同一商品出现税负差异的可能性。可建立参照先例制度,选择具有指导意义、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事例,针对这些事例编撰案例,实施标准约束,未来遇到同类问题即可参照先例执行。可先在小家电、尿不湿、化妆品等跨境电子商务商品中进行试点,建立相应的验放标准,然后在实践过程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再扩大覆盖范围,进而实现大部分常见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全覆盖。

最后,针对数字化产品或者服务建立相关征税制度。对我国的《关税条例》和《海关法》进行合理修改,针对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特点和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征收的税种和税率、征税程序、纳税义务人等,以便海关在执法时能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对于数字化产品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不征收关税,比如美国;另一种是免征收但需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等国内税,比如欧盟国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当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虽然发展十分迅猛,但,相对一些发达国家,跨境电商的发展还处于落后阶段。一旦采用免税政策,必然会使我国流失大量的税收,不利于我国长远经济发展和利益。我国应借鉴欧盟等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数字化产品或者服务的税收政策,只征收消费税或者增值税等国内税,并根据数字化产品制定明晰、合理的征收计划,攻克海关在监管上、交易主体识别上等技术上的难题,加快落实相关制度,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并构建在线纠纷调节机制

1.完善小额诉讼程序

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很多都是小额交易,但这种小额交易数量庞大。一旦发生纠纷,为了十几块或者几百块钱的损失却可能要花更多的金钱或者时间在维权上,十分不便,更谈不上解决纠纷了。针对小额诉讼的成本高且效率低问题,我国在将诉讼管辖便捷性作为维权的首要考虑因素,根据纠纷事件中和纠纷合同发生最方便、联系最密切的管辖因素来确定管辖的法院,尽可能减少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消耗和时间成本。

2.构建并深化在线纠纷调解机制

借用互联网解决纠纷,更适用于非诉讼机制,我国现有的China ODR(在线争议解决机构)在2005年问世,但并未得到有效应用和推广。由于网络信息技术具有较高的灵敏性,通过互联网可及时有效处理与反馈各种争端,大大节省了通过诉讼和协商等途径解决纠纷所耗费的时间与金钱,有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再加上当前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速度非常快,在此情况下,有关电商摩擦只会更加频繁,而我国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又有限,难以承担大负荷或者超大负荷的争议处理。而通过在线纠纷调解机制能有效攻克距离上的难题,大大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同时能推动全球统一的跨境电商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因此,构建在线纠纷调节平台,该平台主要包括网上诉讼、执行、信访、审查监督等,在化解纠纷的同时,还可积累更多数据,为纠纷的有效预防和控制提供技术支持。在争端调解结束之后,可进行评价反馈,建立裁决人以及调解员的监督考核机制,引领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换代。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当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在多个方面存在困境,已严重制约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所以,应以跨境电商交易市场发展空间构建法律制度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关税制度、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并构建在线纠纷调节机制,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祝夢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困境及完善.浙江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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