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18-06-28 16:46李宏斌
神州·下旬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因果关系条件

李宏斌

摘要:刑法中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刺激这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这种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提出意义在于将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用某种方式联系起来。换而言之,就是实施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然有一个链接方式,才能构成这一过程的完整性,这个链接方式就是因果关系。所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主要用于界定犯罪客观性方面。但往往以后过程中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对于它的界定,在理论阶层在很大的分歧,本文会主要解释目前的理论学说,并提出作者本人的一些浅显分析。

关键词:因果关系;客观原则;条件

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首次提出是在1858年发表的《奥国刑法专论》中,该篇文章的第一作者为奥地利学者柯拉哲(Julius Gla-ser),随之,一位德国法官布利将其进一步发展,在1873 发表的《论因果关系及其责任》一书中首次提出倡导条件说,标志着因果理论的初步形成,之后随着当代的犯罪行为的研究不断成熟以及双方责任判断趋向合理化中,因果关系理论不断和两者结合进化,由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说,虽然其中贯穿了很多的哲学思辨理论,但它最初的目的始终是指导司法实践,所以它的核心思想依旧没有脱离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范畴。

1 因果关系的学说类别及评说

条件说是最初的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理论之一,条件说认为如果前者和后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那么它们在刑法上也就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比如,行为人甲故意伤害乙,导致乙身受重伤,不得不送往医院救治,但是不幸的是,在救治过程中医院发生火灾,乙由于行动不便未能及时逃生。根据条件说的观点,甲的行为和乙死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没有甲的故意伤害,乙就不会住院,就不会遇上那场火灾,更是因为受伤导致行动不便,最终丧生火场,这一切最根本起因就是甲行刺了乙,表明了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前者导致后者这种必然的条件关系,条件说认为在结果上探讨的所有条件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也就是说无论造成影响的大小,只要对这件事产生过影响,那么它和其他原因之间的关系是等价的。条件说的理论主要运用在德国法院,广受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等国实务届的青睐。在日本大部分的法律判决也是深受条件说的影响。由于条件学说认为只要发生过的行为有对结果造成过影响,无论这影响的深远持久时间的长短,它们之间都构成了因果关系,也就是条件说的理论基础,但是一个行为结果的产生必然有多种因素的造成,按条件说的理论,那么这个影响因素的范围就会无限扩大,通常我们反驳条件说的例子是杀人犯的母亲,如果我们按照条件说理论,那么这个母亲也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实际上杀人犯所犯下的过错是他一个人的全责,和他有过交往的人不应该遭受这个无妄之灾,所有条件说的理论基础在某些方面是有违常识和公理的。

因为条件说在实务处理中在某些方面存在不合常识和公理的弊端,基于这样的现象在刑法理论届,通过对条件说加以限制的主张,提出了“因果关系中断论”,认为在挖掘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当出现了自然性事实或第三者怀着故意的心理做出某些行为时,正在进行的主张就被迫中断了。另一种主张是“原因说”。该学说主张虽然造成某种结果的影响因素有很多,但是由于其产生的影响程度不一,我们应该选出其中一个具有典型性代表的条件作为原因,在这种原因和结果之间建立因果关系,从而依据因果关系。对实务进行判决。第三种学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主张,在行为发生和结果产生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相当场合才会造成这个行为的发生,如果是这个特定场合刺激了这个行为的出现,那么该行为和结果之间就存在着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结果的发生并非出于偶然,那么就应承认因果关系的存在。

2 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与借鉴

刑法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运用到刑法的具体体现,它的不断深入研究必然受到因果关系一般理论的研究深入。因果关系最初是一个哲学理念。在哲学上因果关系,主要適用于强调判断一个事实发生的原因,换言之,就是要找出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是什么。运用哲学理念来思考,一个结果的发生必然不是凭空出现的,它的背后是有无数的原因经过时间的打磨最后爆发的。

然而,进行相当因果判断的关键性问题是有价值的判断到底是基于什么样的判断理念,如何合理的做出价值判断,而且还价值判断中主观因素到底产生了多大的影响。基于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了客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主观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折中因果关系说三种。在判断相当性的过程中到底是以客观为基础还是以主观为基础。就我而言,虽然因果关系的确认是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但其实确认了这种因果关系,也不能轻易判定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因果关系是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判断,刑法作为一个客观法律的存在,在其中加入注官判断是肯定不恰当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原因影响程度应当以其所处的环境和行为人的能力为标准,因为作出判断人并不是行为人本人,我们也无法还原出当时的环境和他当时的心态,因为判断着这也是一个普通的人,如人饮水,冷暖自知,每个人所处的环境不一样,那么他们的看法也就不一样。最终的判决,依旧是有法官来作出的。

3 因果关系理论未来展望

因果关系未来理论发展可能会引入疫学,最初起源于日本的民事案件的处理,如果将这种理论引入目前的刑事案件中,在控诉方方面的压力会得到减轻,而带给被害人的风险也会缓解。因为处于这个社会中的个体都存在成为被害人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关系理论研究违背了目前刑法理论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因为他要求举证责任倒置,让个人通过举证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存在即为合理,它对于风险社会的改进还是有利的。

第二种未来发展趋势是引入客观归责理论和目前的刑法理论相结合,这是一个起源于德国的新型理念,尚处不断进步的阶段。这个理论简而言之就是假设某种行为的发生结果,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范围,且这种风险形成构成要件的结果行为与风险结果化之间是因果流程的常态发展,那么这个行为人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客观归责理论的关键所在就是法律风险的限制。

参考文献:

[1]李冠煜.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论宜采取修正的相当因果关系说[J].政治与法律,2017(02):34-45.

[2]孙运梁.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与因果关系的功能回归[J].现代法学,2013,35(01):139-152.

[3]孙运梁.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功能界分[J].法学论坛,2013,28(01):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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