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红, 尹冰艳, 安世瑾(石家庄铁道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43)
铁路运输在我国交通运输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铁路运输安全是旅客最为关心的因素,有资料表明,在各国运输中,铁路、公路、航空运输的事故率(每百万公里的伤亡人数)之比大致为1∶21∶0.8。[1]尽管火车以其安全、便捷、经济赢得社会公众的青睐,但不可否认铁路运输存在着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各种安全隐患,特别是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先进性带来的高风险隐患因素更大。铁路运输必须全力确保铁路运行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安全出行需求。我国铁路客运运输存在着人为原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安全隐患因素,即使铁路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利用较高的科学技术降低运输中的风险,旅客也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排除风险,如何保障铁路旅客人身受损时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已经成为保护铁路旅客权益的重要挑战。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火车票价中不再包含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用,铁路乘客若想获得乘车出行的安全保障,需要自行购买相关的交通工具(含火车)意外险产品以规避铁路运输突发安全事故给乘客带来的风险。2015年11月1日起,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简称铁路自保公司)推出了“乘意险”,为旅客乘坐火车旅行提供了增值服务,践行了“人民铁路为人民”的服务宗旨,让旅客安全出行更有保障,该保险一经推出就受到人们的青睐。截至2017年6月5日,铁路乘意险当年保费突破了1亿元,同比增长三倍,表明乘意险上线一年多后,越来越受到认可[2]。但铁路乘意险作为乘客规避火车运输中存在的意外风险的工具,尚存在保额不足,保费计算不科学,销售主体单一等缺陷,铁路部门必须与时俱进、以人为本对铁路乘意险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完善,以最大限度满足乘客日益增长出行安全保障的需求。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和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人们保险意识普遍提高,出行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铁路乘客从登上列车至到达目的地,一直处于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上,属于高危状态,即使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旅客在旅途中精心防范,人身损害也在所难免。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由铁路运输企业的原因造成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例如胶济铁路事故案,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查明原因是司机夜间行车操作不当、思想分散、疏忽大意,且在列车调度等多个环节存在违规操作,导致列车脱轨事故[3]。二是人为破坏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害。三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造成的旅客伤亡。四是因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旅客伤害,如旅客违反铁路规章制度,钻入列车车下,被列车挤轧而受伤或死亡等。五是大量的外来的在列车行车旅途中不可预知的危险始终存在。铁路部门推出的乘意险是转嫁旅客乘车风险的最好方式,恰好填补旅途意外安全保障的空位。
铁路乘意险是指由铁路自保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经营的,保障旅客在保险期间内持有效乘车凭证合法乘坐境内列车遭受意外伤害致使旅客本人身故、伤残或治疗的,铁路自保公司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产品。该保险是铁路部门推出的乘客自行规避乘车风险的保险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4]。乘客投保乘意险一旦出险,除了可以依法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权利外,还可额外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乘客向相关方主张权利后获得利益与因投保乘意险获得保险赔款可以兼得。铁路旅客一旦在旅途过程中受到伤害,无论是铁路运输企业的过错,亦或是自己的过错,都由保险公司来买单。目前铁路自保公司推出了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和铁路乘意险固定期限(一年期)两种产品。我国铁路乘意险具有以下特点:
(1)自愿性。铁路乘意险属于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铁路乘意险自愿投保的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铁路保险制度中的体现,充分体现了铁路部门对乘客权利的尊重。
(2)普遍性。凡是购买火车票者不分年龄、性别、社会地位、身体状况(包括精神病患者、罪犯等),均有权购买铁路乘意险。
(3)时间性。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乘车日期、列车车次和发到站,持有效乘车凭证合法乘坐境内列车期间。乘坐境内列车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持有效乘车凭证通过实名制验证或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检票出站时止,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中途下车出站至重新进站期间和被保险人所乘列车在境外运行期间。铁路乘意险固定期限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期限内乘客乘坐境内列车期间。
表1 铁路乘意险与其他交通工具意外险的对比
铁路乘意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销售的火车乘意险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为旅客提供便利。
1.购买便利
车站的每一个售保窗口都安装了投保确认器,乘客在12306网站和车站在购票的同时可以直接购买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购票和出行保障一并完成,为乘客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2.体现了对儿童和老年人的特殊保护
购买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的成人父母乘车时免费携带的一名身高不足1.2米且不满10周岁的乘车子女(经二代身份证核验)可免费领取一份铁路乘意险。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为未成年人设计了1元的超低保费产品。铁路乘意险没有投保年龄的限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出行也可以享受保险服务。
3.出险报案便利
人们购买保险产品,除了保险产品的保障项目和保障金额,更关心的是出险后理赔是否便利。乘客投保铁路乘意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可直接向列车或车站现场铁路客运工作人员报案,受伤旅客能在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和治疗,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便利的解决渠道。铁路乘意险理赔服务打通了列车—车站—医院的救援直连通道,提高赔付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位被保险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赔偿。
尽管多家商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包含火车在内的交通工具意外险,但铁路部门通过12306购票网站和售票窗口只向乘客推荐了铁路自保公司销售的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甚至于铁路自保公司自己推出的铁路乘意险固定期限产品也未在车站和12306网站上出现,使得社会公众误以为铁路乘意险只有一款指定行程产品,铁路自保公司是中国铁路总公司独家出资设立的保险公司。铁路部门仅在网站和车站宣传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不仅有垄断之嫌,而且也剥夺了社会公众对铁路乘意险这一保险产品的自由选择权。
高速公路建设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项因素的影响,各项因素都会对工程最终的竣工质量造成产生影响。因此,必要加强对观测软基地基沉降问题的分析。
目前铁路自保公司推出的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和固定期限产品的保费为固定数额。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的保险费为按乘车次数收取,每次3元(表2)。铁路乘意险固定期限产品的年保费也是固定数额(表3)。铁路乘意险保费没有考虑到运营里程、列车的类型等多种因素,单纯设定固定的保费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违反了保险的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表2 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保险方案例表
表3 1年期铁路乘意险固定期限产品保险方案例表
铁路部门在车站和12306网站上销售的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与航空意外险相比,铁路乘意险保额过低。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死亡时,根据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的投保规定,每张火车票可投保1份铁路乘意险,达不到为乘客规避意外风险的目的。假定乘客未购买其他商业险,一旦该乘客因事故死亡,铁路企业无责任的情况下,这名乘客能得到的保险赔偿金额仅为30万元。而以京沪高铁途径的沿线省份为测算对象,京沪高铁由北京南站引出,终到上海虹桥站,沿线经过京津冀鲁苏皖沪7个省级行政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的计算方法,根据沿线7个行政区域统计部门发布的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假定乘客未超过60周岁,死亡赔偿金计算如表4。从表4的数据对比发现,铁路乘意险的保额30万元根本不能满足人们出行安全保障的需求。
表4 2017年7个行政区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列表 元
铁路乘意险购买率低。2017年上半年国家铁路发送乘客14.78亿人次,乘意险保费收入为1亿多元,也就是大致4 000万次乘客购买。据此测算,仅有不到3%的乘客购买了铁路乘意险,购买乘意险的乘客仍是极少数[2]。社会公众对铁路“乘意险”不买账,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主观上认为铁路运输安全系数较高,乘车出行安全风险较低。二是大多数人没有认识到保险分散危险、补偿损失的作用,面对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缺乏事先预防风险意识,保险意识太过淡漠。以2008年4月28日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为例,在本次事故中保险作为风险分担机制,本应充分显示其保障和补偿功能,但是商业保险在铁路事故中再次缺位。本次重大伤亡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伤亡人数为488人,其中投保商业保险的为124人。已经确认的投保人数仅为伤亡人数的1/4左右,凸显了我国商业保险在铁路方面的不足[5]。
铁路部门推出的铁路乘意险为广大旅客的安全出行和规避安全风险添加一层保障。但随着公众对出行安全保障的需求不断加大,随着商业保险公司对包含火车在内的交通工具意外险的不断优化,铁路乘意险也必须与时俱进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对铁路乘意险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1.合理计算保费
保险是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给予补偿;作为一种对价,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作为商品价格,反映了保险商品的成本,必须建立在合理估算和预测的基础上。因此保险费的收取并非是随意性的,保险费率作为保险商品的价格,必须客观、公平、公正地反映保险商品的成本,不得缴得过高或过低,脱离保险的价值。保险费的计算依据是大数法则,即把个别单位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变成多数保险人可以预知的损失,从而确定保险费率[6]。铁路乘意险作为一种商品也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铁路乘意险必须按照依据客运旅程、风险等因素合理制定保费,改变保费“一刀切”的现象[7]。目前铁路自保公司推出的铁路乘意险仅按乘车次数不顾运营里程以及乘坐列车类型等因素的不同收取相同的保险费,对投保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险人要准确厘定保险费率。厘定合理的保险率需要保险人通过长期收集的大量相关数据和资料,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数理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估测出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厘定出与投保人未来可能的损失和费用相适应的费率,在计算保险费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以上三个因素均与保险费成正比。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应引起保险费的变化。
2.提高铁路乘意险的保额
保额制定标准应当随着全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医疗、护理、误工、交通等费用的较快增长,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逐年提高,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的保额33万元已经不能满足受害人的现实安全保障需求,应予以提高。
铁路部门可通过三种途径提高保额:一是取消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购买份数的限制,增加购买的份数提高保额。二是对目前的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的保额逐年予以提高。三是铁路部门利用铁路乘意险固定期限产品保额可灵活选择的优势,可以在车站和12306网站上同时销售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和固定期限产品,由乘客根据自身出行安全保障的需求进行优化选择。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的区别在于保险期间更长,不需要每次乘车都投保,保额可以灵活自选,不仅方便了乘客,也可以弥补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产品保额不足的缺陷。但由于该产品未在车站和12306网站上进行宣传,很多投保人误以为购票时只有一种铁路乘意险产品可以购买。
1.推出多样化的铁路乘意险产品
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目前仅推出了铁路乘意险指定行程和固定期限产品,不能满足不同乘客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必须针对不同群体,不同保险需求,开发不同险种,有针对性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如针对团体出行的乘客,推出团体出行意外险,让团体购票的旅客得到更多实惠;还可以推出三个月、六个月、一年期铁路乘意险产品,降低经常出行旅客的保险成本,让更多的人体验到铁路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2.加大优惠力度提高投保率
针对目前铁路乘意险购买率低,铁路部门一方面应加强铁路乘意险的宣传,普及铁路乘意险保险知识,同时铁路部门还应推出铁路乘意险优惠措施,吸引更多的乘客进行投保。如2017年交通银行和中国铁路网络有限公司针对铁路出行商旅客户首次共同设计推出交通银行中铁网络联名信用卡,2017年10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期间成功申请发卡并激活的交通银行中铁网络信用卡主卡的新客户,在信用卡激活3个工作日后,可享受为期1年的铁路乘意险权益。随着我国铁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高铁的高速发展,坐火车出行仍是人民群众青睐的出行方式,铁路部门应加大铁路乘意险的优惠力度,如2017年12月20日正式上线铁路常旅客会员计划——铁路畅行会员计划。乘客加入铁路畅行会员计划后,可通过多种途径获得铁路积分,可为本人及指定受让人兑换车票及铁路持续推出的积分奖励服务。铁路部门可充分利用该计划,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积分奖励服务中加入积分兑换铁路乘意险增值服务。
垄断使自由竞争的市场被束缚,提供服务的企业只局限于竞争力强大的企业,消费者丧失了自由选择缔约对象的机会,从而被变相剥夺了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目前,中国的铁路运输业是垄断行业,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8]。铁路自保公司作为铁路总公司专业风险管理平台公司,为铁路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控制管理服务和保险保障本无可厚非,但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进行公开公平竞争,而目前乘客乘车购买保险时,只能向中国铁路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购买,实际上垄断了铁路乘车意外险的市场,也剥夺了乘客对铁路乘车意外险的选择权,从保护公众利益的角度,中国铁路总公司应增加乘意险的销售主体,改变由铁路自保公司独家销售的垄断局面,铁路总公司允许更多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在12306网站出售交通工具意外险,铁路自保有限公司可以开发在方便客户购买同时体现本公司特色的铁路意外险产品,依靠服务和产品特色进入铁路意外险市场,既可以解决目前铁路自保公司销售乘意险保额不足的问题,也可以使得更多的铁路乘意险替代产品展开有序竞争,实现各保险公司产品的差异化,让乘客购买到满意的乘车意外险。
自保市场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目前我国境内仅有中石油专属财险公司和中国铁路自保公司两家机构,境外也只有在香港成立的中海油自保公司、中石化自保公司和中广核自保公司等为数不多的几家自保公司。2013年12月2日起实施,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自保公司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9],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自保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解决了自保公司发展和监管无法可依的问题。但除发布上述通知外,在我国所有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界定中,并未包含“自保公司”这一范畴,现行保险业法律法规和制度均未对自保公司业务做出明确的监管规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政策。保险监督机构对铁路自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具体监管措施不明确,存在监管的盲区[10]。铁路自保公司一旦侵犯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将陷于维权无据的尴尬境地,因此随着铁路自保公司业务的发展,保险监管部门也应完善立法对铁路自保公司监管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完善社会公众的权利救济机制。
铁路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事关国家形象,在科学发展观深入人心的背景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共识[11]。铁路乘意险为广大旅客的安全出行和规避安全风险添加了一份保障,但随着人们对安全出行保障需求的不断提高,铁路乘意险保险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完善,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安全乘车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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