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
摘要:文章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但是,鉴于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存在责任转移障碍、税收障碍、融资障碍、经济风险和技术障碍,建议采取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措施来进一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特许经营;集中治理;环保基金;环境保险;环境诚信档案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第三方治理成为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新的选择,应用最典型的是电厂脱硫、产业园区和工业废水治理。
1 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
从20世纪70年代我国环境保护起步到20世纪90年代初的20多年间,我国工业污染防治一直走的是“誰污染,谁治理”的分散治污之路。直到1993年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三个转变”策略,工业污染防治才开始从分散向集中治理转变,工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契机逐步显现。进入21世纪以来,推行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特别是“十一五”以来,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带动了环境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也培育了一大批规模化的环保公司,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业务范围逐渐向工业污染治理领域扩展,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条件日臻成熟。
2 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
目前,我国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仍相对较低,只有5%左右,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社会化运营比例已达50%左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2.1责任转移障碍
第三方治理是由排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合同将污染治理工作委托给环境服务公司。问题是签订服务合同,能否将排污企业的治污法律责任转移至环境服务公司。从排污企业角度看,作为支付治污费用的一方,实现治污责任的转移是其采用第三方治理的原始动机。如果不管排污企业是否已严格履行合同,仍需承担违法排污所涉法律责任,其对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将大为降低。要解决这个问题,法律上可以从调整责任主体角度着手,由过去的“谁产生,谁负责”调整为“谁排放,谁负责”。需要强调的是,调整责任主体的前提是排污企业严格遵守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排放未达标,根源是排污企业违反合同条款,则法律责任仍属排污企业。
2.2 税收障碍
排污企业如自行解决污染治理问题,则治理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无须纳税。而一旦委托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排污企业向环境服务公司支付的污染治理服务费用,环境服务公司则需缴纳各项税负,从整体上看,这无疑是增加了全社会的污染治理成本。特别是发电企业的脱硫项目,实行第三方治理(即特许经营)后,还涉及双重征税问题,即电网企业将1.5分/度脱硫电价支付给电厂须纳税,电厂再将此电价支付给脱硫企业又须纳税一次。双重征税加大了脱硫成本,不利于第三方治理模式的推行。
2.3 融资障碍
环境服务公司要负责治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就涉及到项目融资问题。由于治理设施附着于工业企业的主体设施之中,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也属于企业,作为第三方的环境服务公司不能将设施及土地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同时,企业项目能否将企业间签订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权作为质押品获得银行贷款,尚不明确。因此,环境服务公司的融资障碍也是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3 推行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基本思路
污染者付费。排污企业应依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合理确定减排服务价格。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环境服务公司及时足额支付污染治理费用,购买污染治理服务。
责任共担。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环境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污染治理责任。排污企业应确保合同约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严禁私自排放污染物。环境服务公司应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集中治理。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建于工业园区,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排放和集中治理。
对于特殊类型污染物,工业企业应实施预处理,以达到入网要求;对于一般污染物,通过园区管网集中收集,由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有偿专业化治理。
全过程控制。环境服务公司可为排污企业提供从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生产管理到资源综合利用的全过程服务,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 推动企业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
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国家设立环保基金,推动第三方治理,支持环境服务公司投资运营工业污染治理设施。基金贷款项目还款期限长于银行期限,贷款利率低于银行贷款利率。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境服务公司承担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其应征的增值税实施即征即退政策。环境服务公司从事第三方治理所得收入单独核算,其所得税按减15%征收。对于环境治理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拓展融资渠道。对于承担第三方治理项目的环境服务公司,鼓励银行对其实行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贷款等服务创新,并在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还贷条件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开展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服务公司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其担保力度。
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三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指导,会同工信部门做好第三方治理试点和推广工作。环保部门强化对第三方治理的监管,严格执法。科技部门加大环保科研投入,鼓励环境服务公司作为研发主体参与环保科研,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Z],上海,1993.
[2]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3-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