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妻子曹某到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马某将自己购买的商品房给曹某,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后来马某并未协助曹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现在马某反悔,他说他当时是在激愤的情形下在曹某事先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上签的字,离婚后他冷静地反思,认为离婚协议对他和孩子显失公平,故要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某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师解答: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可以协商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通常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对此也表示支持。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财产分割协议也是可以撤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议表示反悔,须符合两个条件才能被撤销:一是提起的撤销诉讼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二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在上述案件中,马某在没有证据表明曹某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是不能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故马某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