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华 白冰 罗庆华
(云南省弥勒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云南 弥勒 652399)
医疗机构的消毒工作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能有效预防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还能对消毒设备的运转情况、消毒剂的效力以及消毒方法的准确率等进行有效的评估,其灭菌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医疗机构的医疗安全[1]。因此,本次研究中选取本市126家医疗机构,根据灭菌效果,分析这些医疗机构在消毒监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具体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对2016年—2017年的消毒监测效果进行分析。其中检测的项目主要有:使用中的消毒液、透析液、物体表面(包括工作台面、浸泡器械、高压灭菌器械)、环境空气、医护人员手、紫外线灯照度等。
1.2 方法
本次采样、监测以及评价均以《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和标准》、《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生部(2000年),《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0年)中的“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等标准以及与其相关的标准规范为依据执行。对室内空气用直径为90mm普通营养琼脂平皿,置于室内各采样点,采样高度距离地面0.8~1.5m高度,暴露5或15min,将采样平板置于36±1℃培养48h,计算菌落总数;对物体表面和医护人员手,用浸有含相应中和剂的采样液的无菌棉拭子在规定区域内作涂抹采样,将采样棉拭子置于10ml中和剂采样液的试管中,经充分振荡洗下细菌,取样进行活菌计数培养,检测菌落总数;使用中消毒液按无菌方法吸取1.0ml加入到9ml相应中和剂溶液中混匀,计数菌落数,计算消毒液染菌量;紫外线灯辐射度现场用紫外线测试卡试纸测定。
1.3 结果判定
依据《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2012、《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卫生部(2000年)、《消毒技术规范》卫生部(2002年)中的“医院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进行结果判定。
观察不同样品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情况,透析液、芽胞的监测合格率均达到了100.00%,其次是使用中的消毒液99.01%、物体表面98.21%,最后是医护人员手,仅有87.45%。见表。
表 弥勒市医疗机构不同样品的消毒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经过监测发现,很多医疗机构芽胞、使用中的消毒液均达到了较好的消毒效果,充分说明消毒液均在有效期内使用,能够严格把关。部分医疗机构紫外线灯照射消毒不合格,主要原因可能是紫外线灯安装不规范、数量不足,房间紫外线灯达不到≥1.5W/m2的要求、长时间未擦拭灯管、存在紫外线灯超期使用,这说明室内空气的消毒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医护人员手消毒合格率不高,主要是部分个体诊所工作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口罩、帽子、手套,部分医护人员留有较长的指甲,表明部分医护人员无菌观念意识不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洗手。因此,在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的过程中,各医疗机构为了更好地保证“卫生洗手”能够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六步洗手法“督促医护人员卫生洗手。监测中因部分诊所在路边开办,且无防蝇防尘设施,卫生状况普遍较差,部分治疗室内潮湿、阴暗,杂物堆放,没有流水设施,消毒效果较差[2]。通过对灭菌后的物品进行监测后发现,部分物品依然存在着细菌超标的现象,这说明医疗人员在进行消毒的过程中,工作没有做到位,消毒不彻底,或者在使用灭菌物品的过程中依旧存在污染[3]。因此,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以及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无菌观念,使其严格按照无菌要求进行操作。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手术室、ICU病房、透析室等地方的检测,加强空气的流通,减少空气中微小颗粒的存在,进而减少空气污染造成的感染情况。
4.1 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配置必须的消毒产品,逐步改进消毒设施,以保证消毒措施的落实 。
4.2 医疗机构的消毒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有岗、有人、有职责、有制度、有检查、有奖惩。
4.3 加强医疗机构从事消毒工作、消毒产品采购人员对消毒新技术、新法规、规范及标准的培训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4.4 掌握并执行消毒方法选择的原则,正确的消毒灭菌方法,特别是新的消毒灭菌技术,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医院消毒工作的需要。
总之,监测与分析各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能够为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的监测工作提供依据。从而更好地控制和预防院内感染事件的发生,各医疗机构也应努力做好消毒灭菌工作,为患者提供更加舒适和放心的治疗环境。
[1]孙华杰,陈昭斌.我国医院消毒与感染控制监测标准中存在的问题[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7,34(11):1067-1070.
[2]潘黎正,曹建海.龙湾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结果分析[J].浙江预防医学,2013,25(5):64,68.
[3]王艳,黄泽山等.2015年贵阳市云岩区基层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情况分析[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7,31(04):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