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适用问题

2018-06-24 08:40鲁雪君
成长·读写月刊 2018年6期
关键词:投保人完善

鲁雪君

【摘 要】随着保险业不断兴起,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在规范保险行为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如实告知义务的实施出现了许多问题,纠纷数不胜数。因此,对如实告知义务司法适用问题的探讨刻不容缓。

【关键词】投保人;告知义务;完善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概述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

对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含义,指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笔者赞同危险测定说,保险人只有充分掌握保险标的具体情况,才能正确对风险进行测定和认知,才可将其承保的风险科学合理合法地再次转嫁给被保险人。但司法实践中投保人和保险人信息不对称,由于保险标的被控制在被保险人手中,对保险标的状况最为了解,使保险人掌握的保险标的信息较少,保险人不可能全面获得保险标的情况,使保险人的承保风险增加,且对保费无法及时做出调整,最终导致双方地位不对等。要了解保险标的的第一手情况,必须依靠如实告知,这是了解保险标的的主要途径。因此投保人和保险合同相关的其他人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情况。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基本架构

(一)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

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指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相关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要确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必须确定影响该合同的重要事实。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均用《司法解释(二)》代替)第5条规定保险人不能要求投保人就其不知的內容进行告知并对其负责。其次,由于我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主义,所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要以保险人询问内容为限。最后,由“重要事实”的定义可知认定标准有二:一是否是影响是否承保决定的事实,二是否是影响保险费率高低的事实。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时间

《司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明确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是保险合同订立时。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的方式

如实告知义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模式,指法律对于如实告知的范围、内容未作明确规定,即使保险人没有询问,也要求投保人必须将其所知应知的所有重要事实告知;二是询问告知模式,指投保人只需回答询问内容,对于没有询问的不用告知。在我国这两种方式都有应用,《保险法》是询问方式,《海商法》是无限方式。由于保险方面一般说的都是《保险法》,因此大多数人认为中国采用的是询问告知方式。

三、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司法适用上的问题

(一)投保人诚信缺失

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对诚信有高要求,总有人为了利益置法律不顾,在现实中很多人不诚信,投保人诚信缺失最常见的就是不如实告知,主要表现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隐瞒健康状况、病史或拟假健康证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存在瑕疵或故意不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正处于危险中。

(二)保险人诚信缺失

保险人竞争激烈,且素质有高低,使得有些保险人为了拓展客源故意不履行说明义务,使投保人在不明情况下签下合同,等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又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使得投保人不敢轻易选购保险。买保险的人少了,使得有限市场内保险人竞争愈发激烈,有更多的保险人为了生存选择欺诈,诚信缺失情况愈发严重,由此产生恶性循环。

(三)如实告知义务的取证困难

《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虽将履行方式确定为询问告知,但对询问方式与告知方式未作规定,导致保险业对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形式多样,在发生纠纷时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取证困难。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都采取填保单来对重要情况询问,但是口头方式询问并回答却未做记录的情况也经常发生。

四、完善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

(一)取消对如实告知义务故意、过失的分类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做了分类,分别是故意和过失,这种区分使得投保人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了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而且时常是很难分辨故意和过失的。因此,建议取消保险法中对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过失的分类,规定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保险人均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不用承担保险责任。

(二)增加限制保险人欺诈的法律条款,加大失信行为惩罚力度

保险诈骗的犯罪成本不高,一旦逃过制裁获利巨大,从而导致案件频发,而且对条款都可正确理解的人不多,常人多依靠保险人的说明,使得保险人隐瞒要点十分方便,助长了失信之风,且法律对此未做规定,使法官适用困难。因此,建议增加限制保险人的条款,比如要求保险人在拟定保险合同时尽量将语句通俗化;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使得失信成本上升。

(三)确定保险人的询问方式

我国对保险人的询问方式没有做出规定,导致了对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的问题在取证上有很大的难度。建议将保险人的询问方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确定为书面方式,同样的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方式也规定为书面告知。

五、结语

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一项独特的法律制度,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势下,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也在变化,适应时刻变化的社会,但其同样是有缺陷的。因此,要积极投身到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讨论中去,加快完善如实告知义务制度,使其趋于完美。

参考文献:

[1]徐凯桥.保险法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规则研究[D].复旦大学,2012.

[2]王静.如实告知义务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核心[J].法律适用,2014(04):8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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