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佩欣 刘金欢 詹妍灵
摘 要: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同性恋者群体达到5000万以上,但是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并且在我国遭受着不被理解、不被承认的待遇,以至于他们大多数人只能采取沉默或者“隐婚”的方式存在。从21世纪以来,国际上已经陆续出现了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现如今在同性婚姻合法上的立法大有快速发展的趋势,珠三角作为改革开放影响最为重大的地区之一,经济较为发达、思想较为开放。本文基于这种现状,引用珠三角地区有关同性恋调查的相关数据对我国同性恋合法化的必要性进行研究。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合法;必要性;珠三角
一、 我国同性恋的背景性的阐述
就我国同性恋人数来说,据不完全的统计,我国同性恋有5000万人,约占我国人口的0.5%。对于这并不庞大的人数,他们不被社会主流所接受,并且他们经常处于被歧视,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当中。
在大多数上一代所接受的传统思想中,他们认为只有“一男一女”才可以称作夫妻,而同性恋是异类一样的存在,他们不认可同性恋。正因这样,许多同性恋不敢“出柜”①而是选择“形婚”②。而对于选择“形婚”的同性恋来说,他们痛苦地过着遮遮掩掩的生活,不敢“出柜”,因为怕受到伤害,怕连累家人受到伤害;即使是选择“出柜”的同性恋,他们虽然可以不用遮遮掩掩,可还是会遭受到这个社会给他们的压力,承受着不公平的待遇,只有极少数的人会得到父母,朋友,社会的祝福。对于他们来说不被接受是一种常态,而被歧视也是时时有之,正如柴静的《看见》里面说的一样“我在青岛见到一个男孩子,他说他有过两百多个性伴侣,患性病后从外地来治疗,当地医院的医生知道他的同性恋身份后拒绝医治。医生说,妓女可以治,就不能给你治:‘你不嫌丢人啊,你这种人在社会上将来怎么办?”③
不被接受,甚至被歧视的他们,他们消极的权利容易被侵害,积极的权利同样容易被侵害。例如同性恋者们不会被公司招聘的HR所接受,不会被除同性恋者外的男女性所接受。他们比一般人更容易被侮辱、被性骚扰甚至被殴打。基于这样的现象,别说是给予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同性恋日常生活中的平等保护,可能都会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总的来说,同性恋者是一群在社会上容易被人忽略,但是又不能被忽略的一个群体。他们处于社会中的弱势,我们不应该对此“视而不见”,忽略他们的存在,他们合法权利的保护,需要更多人去为他们发声。
二、 同性恋者处于弱势的原因分析
同性恋者们在社会现状中处于弱势并非简单的三言两语可以描述完,它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我们将可以从下表分析:
这是关于对于同性恋者态度的基于珠三角地区的调查中的其中一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流思想的压制的最主要的原因,首先是同性恋者以外的人的态度,例如同性恋者的父母和亲戚,即使同性恋在法律保护上的立法已经更上一层,他们也不一定认可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恋,那么法律给予同性恋者的自由,那也远远及不上亲人所带来的约束要大。其次是同性恋者本身对自己的态度,作为在主流思想成长下的同性恋者,他们可能会认为自己是本来就是与别人不一样的人,同性恋者本身就可能对自己带有否认的态度,他们长期处于处于自卑的状态,他们使用和保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很大的勇气。
其次,更容易传播性病和认为是伦理道德的约束使同性恋者处于弱势的人数几乎相同。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中,认为婚姻应该是两性的结合,还有一些古言古训的约束,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但我们都知道同性恋婚姻中,也恰好不能满足这种要求,成为了传统观念中认定的“不孝”。第二点的更容易传播性病,但其实,同性恋是否会让艾滋病传播得更快更广泛,这一点到如今仍然没有一个权威的答案。
最后,选择法律上的空缺与宗教信仰方面仅有百分之十几,我们知道,约束人们的行为有三样东西“道德,宗教和法律。”道德排在第一位在前面已经有了相关的分析,而诸如法律与宗教信仰方面,有一些宗教的甚至就在教条上,如《旧约:中的“人若同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 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④基督教和伊斯兰教都是明文禁止的,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信仰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又或者其他禁止同性恋的宗教也不在少数。我国法律上没有明文禁止同性恋,但是同性恋的婚姻并不被认可,从另一个角度说,这是对同性恋法律保护立法的极大缺失。
方方面面的原因压抑着同性恋者们。在我们的观念中仍然有人存在着“性是肮脏的。”、“性只是繁衍的工具。”等落后的观念,同性恋者想要在人群中站直腰板显得那么的不可能。
三、 国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过程
同性恋者处处被歧视甚至侵权,他们作为社会的经常容易被忽视的弱势群体,他们所受的压迫从四面涌来,用四面楚歌来形容他们并不为过。而有压迫的地方就会有反抗,同性恋存在威胁但同时也是机会。美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历程最初是从1969年的“石墙运动”开始的。石墙运动,又名石墙事件,是1969年美国纽约市格林尼治村石墙酒吧的一连串自发性暴力示威冲突。警察临检直接导致了冲突的发生。石墙暴动常被认定是美国史上同性恋者首次反抗政府主导之迫害性别弱势群体的实例,亦被认为是美国及全球同性恋权利运动发迹的关键事件。⑤这种暴力不理性的反抗再后来并没有得到一个完美的结局。初期的同性恋者为争取自身权益的争斗往往是不理性的,暴力的,然而保障人权的方式最重要的不是通过非理性的暴力活动,而是要通过理性的理性的立法来实现。
随着21世纪的到来,欧洲众多国家相继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荷兰作为一个性教育高度发达的国家,并且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它早在21世纪初就为同性恋婚姻建造了相关的法律堡垒。并且首都阿姆斯特丹的市长为四对同性情侣主持了全球首例法律承认的同性婚礼。这样的立法不仅保护了荷兰的同性恋者,更广阔来说,它是拯救全球同性恋者的开端。美国作为世界大国,其影响力广泛。在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的的轻微多数裁定同性婚姻在全美合法。安东尼·肯尼迪的判词写道:“世上没有一个结盟比婚姻来得更深刻,因为当中体现了最理想的爱、忠诚、投入、牺牲和家庭。在缔结婚姻盟誓之后,两个人将要成就比他们原来更大的事。正如在本案部分诉求者指出,在有些情况下,婚姻的爱不断延续,甚至跨越了生死。说他/她们不尊重婚姻是一个误解,他们苦苦争取正正说明了他们尊重,而且必须实行。他们希望不要在孤单中渡日、被文明社会最古老的制度拒诸门外。他们要求在法律中获得同等尊严。因此,宪法赋予他们(同性婚姻)这权利。”继荷兰、美國以后,至今为止已经有20多个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四、 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相关依据
(一) 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事实依据
正如上文所说,已经有全球范围内已经有20多个国家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荷兰作为第一个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它在立法当初,也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可的,甚至会有人表示强烈的反抗。但是因为意识到同性恋着的婚姻合法化的确有相关的必要,所以即使逆言而也要实行。
再者,从各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并不是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都是拥有与两性婚姻一样的规定,像在称呼方面和收养孩子方面。更为开放的国家,为同性恋立法,认为他们的结合是婚姻,而有些国家会认定他们是合法同居关系。而在收养孩子方面,一般来说,都比异性恋婚姻规定得要严格。我国在关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立法,也可以一步一步的进行实践,一步一步地进行放宽。这样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也就有了可行性。
于我国而言,因为全球化的原因,我国新一代对于同性恋的态度已经相对宽容,对此,我们以珠三角为例,对30岁以下的人对于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态度做了调查:结果如下:
再者,早在2001年,中国就将同性恋从《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剔除。国际上从上世纪70年代就将一般的同性恋排除于心理疾病的范畴之外,现代性学认为只有自我否定型的同性恋者需要治疗。这是世界对同性恋非病化迈出的巨大的一步。这一点更是为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早就了更大的可行性。
(二)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法理依据
1.从平等的角度讨论研究同性恋婚姻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有天赋尊严。人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与尊严,为何要主张人以群分?众所周知,平等权是人们所享有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但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通过男女平等、政治平等及社会经济平等等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因此是一种原理性、概括性的基本权利。⑥平等权从法律上说,首先是指公民依法与其他公民平等地享有多种权利;其次是指国家及其政府对公民的各项权利的行使都应实施同等的待遇与保障我国宪法中的诸多条文也规定了公民所应享有的平等权。而目前我国的同性恋群体则处于一种不平等的生存状态中,尤其体现在社会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同性恋者在教育、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方面没有享有和异性恋者同样的权利,比如有的同性恋者的身份一旦公开便被单位开除。而且部分政府部门用“有色”眼光看待同性恋者,对其权利行使不实施同等的保障。因此,平等权是同性恋群体得以自由发展的保障。以平等的眼光看待同性恋,才真正解决同性恋所面对的问题,才能让同性恋者得到他们该有的权利。
2.从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讨论研究同性婚姻
“權利” 一般是指法律赋人不被侵犯并且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人权概念的核心词。⑦人权一词最早是在美国《独立宣言》中确定“……that 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 that they are endowed by their Creator with certain unalienable Rights, that among these are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既“……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对于少数人的权利的保护是基于对于所有人的人权的保护。”⑧
关于少数人的权利,学术界存在着许多的看法。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如果否认少数人的权利,很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为了防止这种对少数人的,对同性恋者的“多数人的暴政”,我们有必要保护他们的权利。笔者将从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进行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都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不被他人侵犯”为消极权利,“实现人们利益”为积极权利。很显然,同性恋者作为少数人具有消极权利,同性恋者享有不被侵害的权利,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人权。但很多人借助“多数”的名义来歧视少数人,剥夺同性恋者作为少数人的消极权利,堂而皇之地进行一些践踏人权,蔑视人格尊严的行径。这显然侵犯了同性恋者的消极权利。少数人是否拥有积极权利,这是学术界一直在讨论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因为少数人拥有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特点,基于实质公平的理论,他们不仅拥有积极权利,而且,政府或者权力机关更多加保护少数人的积极权利,更要保护同性恋的积极权利。积极权利具体包括社会权、参政权等。作为保障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早就把婚姻自由写在宪法条文中。婚姻自由有双重含义,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婚姻的实质其实是一种契约。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相关规定,反映了在不妨害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时候,我国法律对情感自由和人身自由的极大支持。那么为什么这种支持仅限于对于异性的婚姻呢?同性恋者对于自己婚姻的追求同样具有积极权利。如果从仁义道德的角度去限制同性恋着的权利是否就存在“多数人的暴政”的倾向,这样与历史上因为宗教,人种,文化等原因去打压少数人的权利,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又有哪里不相似。故此,笔者认为从对少数人的权利保护的方面来说,同性恋着同样享有他们之间婚姻合法化的权利。
五、 结论
同性恋者作为现在我国社会上,乃至在全球范围,也是弱势群体的存在。他们的存在势必引起明里暗里的歧视,甚至是侵权。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势必会引起同性恋者的反抗。从历史的经验中,同性恋者们也一直在为自己的权利作出努力,但在前期的斗争一般都是不理性的,像美国的“石墙暴动”,并不能落实到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我们应该向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的角度考虑。国家没有义务保障所有人的幸福,但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个国家所有人的权利。在我国如今的状态下:现如今大多数年轻人接受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理性保护同性恋者权利的工程势在必行,纵使仍有阻扰,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仍然是可行的且可能的。
[注释]
① 出柜是英文“come out of the closet”的直译,指公开性取向、性别认同.
②形婚即形式婚姻形式,就是婚姻只有形式,无实质内容。表面上是个由一男一女组成的正常家庭,实际,“夫妻”双方在生理和人格上保持独立.
③摘自【柴静】《看见》同性恋:我们终将浑然难分,像水溶于水中.
④《旧约.未利记》第20页.
⑤石墙暴动_维基百科-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s/石墙暴动.
⑥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4.
⑦ 权利的名词解释,来自360百科.
⑧美国《人权宣言》第一部分.
[参考文献]
[1]柴静.看见[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76-97.
[2](美)华尔顿(Walton J. H.).旧约圣经背景注释[M].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
[3]许崇德.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54.
[4]朱福惠、邵自红主编.世界各国宪法文本汇编(欧洲卷)[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5]洛朗斯·塔玛涅弗洛朗斯·塔玛涅.欧洲同性恋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6]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内蒙古.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
[7]张北川.同性爱[M]山东.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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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方刚.同性恋在中国[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5.
(作者单位: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广东 佛山 528000)